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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史上的法特殊分类: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西方法学史上对法的一种分类。(四)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这是当代中国的特殊情况。特别行政区法是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的总称,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该特别行政区的范围之内。

西方法学史上的法特殊分类: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指那些适用于个别国家或一定历史时期的国家对法的划分方式,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

这是中世纪时期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对法的一种分类。这里讲的普通法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后来就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所谓普通,即“普遍适用”之意;初期的目的就是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势力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后来便发展成为英国法律制度的主流,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判例法。普通法当时已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并在1873年司法改革前由英国普通法院单独适用;改革后任何法院均可适用。

“衡平”,即公平正义之意。衡平法是指公元14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法而发展起来的英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补救和纠正普通法因内容的局限和程序问题而出现的不足和不公。按当时有关规定,臣民在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处理时,最后可以向英国国王提出申诉,再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审理。这种因申诉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到15世纪时便形成衡平法,并随之成立衡平法院,即大法官法院。到17世纪时,随着范围的扩大和判例的增多,便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但1873年司法改革后,两种法律制度由英国法院统一适用,衡平法的地位与作用早已不如往昔。

(二)固有法与继受法

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可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这是西方法学史上对法的一种分类。其含义同“母法”与“子法”有某些类似之处。固有法是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或者它是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如古罗马法便为后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所仿效,又如宪法为一国立法的基础等,在这个意义上讲,古罗马法与宪法便是固有法。(www.xing528.com)

继受法是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统称为继受法,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在一定意义上便是古罗马法的继受法。当然,这种对法的分类具有相对性。

(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联邦立法的权限和范围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或由联邦成员国共同制定特别法律予以规定,一般对其权限采用列举方式,除列举的立法内容外,其他立法权限则属于联邦成员国。联邦宪法与法律对联邦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联邦成员法专指组成联邦的各主权国家或其他主体(有的叫“邦”,也有称“州”,有的叫“加盟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总称,只能对本联邦成员具有法律效力。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间一般没有隶属关系,没有位阶和等级差别;但联邦法在全联邦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有的联邦法由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成员的法由联邦成员的法院适用,但更多的是联邦法与联邦成员的法统一由法院适用。

(四)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这是当代中国的特殊情况。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的法律可分为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全国法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特别行政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而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法是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的总称,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该特别行政区的范围之内。这种情况是“一国两制”在法律方面的生动体现,俗称“一国两法”。“一国两法”首先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法”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亦即适用社会主义法,特别行政区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同时,实行港人治港或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并设有终审法院。在整个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的体制,行政长官由特别行政区依法选举产生,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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