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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根基与精神动力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哲学获得较大发展,但仍面临诸多困境。以人为本正是重构我国宪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它理应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根基。作为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人本法律观也必将为中国宪法哲学走向成熟提供精神动力,为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理论支撑。

人本法律观: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根基与精神动力

三、人本法律观与当代中国宪法哲学

人本法律观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贯穿法治始终的生命线。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本法律观,以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于人的功能。[5]由于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在发展进程、基本内涵、目标宗旨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以人为本理应成为当代中国的宪法哲学的基本内核与根本理念。

首先,从历史发展进程角度看,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具有同步性。如前所述,人类法律观经历了从神本法律观,到物本法律观,再到社本法律观,最终回归人本法律观的演进过程。在西方的历史上,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把人从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的黑暗中解放出来,使人重新开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开始了“以人为本”的历史演进。从宪法发展史的角度看,宪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反特权为使命,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为目标。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与1791年美国的《权利法案》,一部近现代立宪主义历史,同时也是一部人权发展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宪法史,就是人权保障史。[6]保障人权、促进人权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与终极价值。离开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指引,宪法就将失去其存在的根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其次,从基本内涵方面而言,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具有一致性。如前所指,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其基本内涵在于尊重并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价值,确认并维护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价值和根本功能。就宪法基本内涵讲,它包括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方面。毕竟,国家权力配置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遭侵害。归根结底,宪法是研究国家权力如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内容和核心所在,宪政制度的规定从根本上讲应该服务于人权保障。由此,我们认为,以人为本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宪法的始终,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宪法的理论基础应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构成了宪政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

再次,从价值目标的层面说,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的指向具有同一性。人类宪法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历史表明,宪法与人权是互为表里、紧密联系的。宪法的人权保障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宪法文明发展的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尺度。正如美国学者费里德里希所指出的,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是宪法的首要价值。[7]在我们看来,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权,其根本意义与根本目标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真正的宪政在于一种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因此,当代中国宪法文化和宪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重铸宪法的人文精神,完善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历史性过渡。

最后,从宪政实践的维度讲,人本法律观作为法治的核心理念,是解决宪法理论和实践困境的内在诉求,对于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哲学获得较大发展,但仍面临诸多困境。其深刻的缘由在于宪法与部门法学对话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直接切入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公民权利问题并加以解决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几个方面。[8]要走出现实困境,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和要求,构建宪法哲学理论。这要求我们的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都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人权。以人为本正是重构我国宪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它理应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根基。

在当代中国,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以人为本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业已发展成为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业已成为各项工作发展的基本理念。宪政规律告诉我们,人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宪法的根本价值与功能所在。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并保障人权。这既是人本法律观的要义,也是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精义所在。作为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人本法律观也必将为中国宪法哲学走向成熟提供精神动力,为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理论支撑。唯有坚持人本法律观,并将之真正贯彻到宪政实践过程中,宪政中国的实现必将不再遥远。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张薇薇合著。(www.xing528.com)

[2]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载《求是》2005年第22期。

[3]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4]相关论文参见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范进学:《宪政与方法: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江国华:《宪法哲学:自由的哲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5]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7][美]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

[8]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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