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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揭示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 ——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人本法律观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异化理论,深刻揭示了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律异化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一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法律又回归于人。神本法律是法律的异化形态。

人本法律观揭示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一、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 ——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人本法律观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异化理论,深刻揭示了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律异化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一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法律又回归于人。因此,在法律的演进过程中,历经着“神本法律”、“物本法律”、“社本法律”、“人本法律”四种形态,与此相适应,在历史上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法律观念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神本法律观”,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本法律观”,再到社会主义社会初期的“社本法律观”,最后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本法律观”。

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恩格斯科学地揭示了法律产生的真正原因就是人们的需要:“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3]“法律准则之产生,纯粹出于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个人自我保存的需要。”[4]由此可见,法律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如果离开人的需要,法律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的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离开人的需要而订立法律,那么这种法律不可能长久存在,即便存在也将毫无意义,人的需要是法律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源泉、根据和动力。(www.xing528.com)

但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却往往沦为压迫人的工具,成了一种凌驾于人之上的完全异己的力量。古希腊古罗马的学者把法律同神等同起来,将法律的威力与作用最终归结为神,神是法律之最高价值和目的,神即代表着正义和法律,法律是神启和人类习惯的混合物。当然,古希腊讲的神是抽象的神,古罗马则进了一步,认为法的来源是自然神,他们把作为法的本源的自然、神、理性等同起来。在中世纪,法学更是受到神学的支配,成为神学的附庸。阿奎那把反映所谓神的意志的永恒法看作最高的法律,支配整个法律领域。神本法律是法律的异化形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把人从虚拟的上帝那里解放出来,然而,因此而形成的“商品拜物教”则把人再次异化,使商品成为新的“上帝”,并使人对之崇拜,这时物本法律占据了统治地位,物本法律同样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异化形态。神本法律和物本法律都是维护阶级社会专制统治的工具。“一个彻头彻尾的十足的专制社会,只不过盗用法治的名义而已。”[5]马克思也科学地指出:专制制度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6]在这样的专制社会里,法律被彻底地异化了:来源于人、服务于人的法律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人的工具变成了人的枷锁。正如恩格斯所言,“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7]

“公民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看作奴役,法律勿宁是拯救。”[8]法律真正回归于人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当阶级对立被废除之后,统治人的异己力量也随之被消除,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人也真正成为法律的主体,法律必然反映人民的需要和愿望,法律成为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必然又回归于社会,归属于人。这就是法律的回归,即法律摆脱使人受奴役的状态,恢复到以人为主体、为目的、为动力的本来状态。法律不是使人受神或物奴役的工具,而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手段。法律回归于人意味着,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既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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