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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公正法治国家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公正法治国家

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回答“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极为重要的问题。大家知道,在当今世界上,有两种类型的法治国家,即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种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既有历史联系和共性的一面,也有本质区别和各自个性的一面。资本主义法治较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即人治而言,是个巨大的进步,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其中有些东西业已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共性”,即法律权威、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等。但任何“共性”都体现在“个性”之中,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理论基础不同、时代特征不同、核心内容不同、基本原则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历史使命不同和制度设置不同等七个方面。限于篇幅,仅就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的不同作出概括性的说明。

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握:我们建设的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首先就要弄清楚它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科学地揭示法治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深刻阐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联系,坚持经济基础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认为法治决定于经济基础,服从于经济基础和服务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对经济基础重要的反作用,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来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功能。而资本主义法治则与此相反,它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把法与法治看成是主观的产物。以贯彻于西方法学的自然法学派为例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是所谓“理性”,有时把法说成是“自然理性”,并最终归于“神”,是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有时又说成是所谓“人类理性”,而这个“理性”又是所谓客观存在、永恒存在的东西,是典型的客观唯心主义。因此,他们把法、法律看成是脱离经济关系的主观意志,把一切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都说成是抽象的、一般的甚至永恒的,把法与法治论证为超阶级的产物,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与平等来掩盖生产领域中的奴役与剥削,用抽象的自由、平等、博爱来掩盖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那么,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这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的统一,为此就要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法治服从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2)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国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3)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4)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5)必须反映和坚持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原则要求。同时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决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6)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必须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不断创新,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它既是前三个里程碑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飞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创新和升华。根据中央指示精神,联系中国实际情况,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如下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贯彻良法治国、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律平等、依法办事和权力制约原则,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更要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既要防止“言必称西方”的倾向,也要防止“人治”的流毒。

执法为民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些根本问题,才能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才能使执法工作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重要原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古往今来,所有法学家与法律家都反复强调法律与公正的内在联系,甚至把法律看成是公正的化身。但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正义与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做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在现阶段,它要求在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中,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公正执法。

服务大局,就是正确认识法治与经济、法治与国家、法治与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建设是中心和从整个国家的大局出发来认识问题,摆正位置,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公正对待和处理法律事务。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从思想到行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从思想上认清“三权分立”的实质和危害,切实做到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必须明确:离开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www.xing528.com)

[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9~1470页。

[3]《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4]《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2页。

[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8]《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页。

[9]《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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