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评估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并公布

评估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并公布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结论反馈给被评估单位,提出改进或整顿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而根据司法部2005年对外公布的数据,中国2005年执业

评估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并公布

四、结论和对策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尽管当前众多法学专业毕业生都深感就业压力严峻,部分学生也确实难以就业,但这并不能证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规模已经超出社会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整体需求依然增长强劲,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特点。中西部地区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现象以及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都说明我国的法律人才不仅不是整体过剩,而是依然整体供应不足。法学专科毕业生就业“无门”问题只是我国法律人才在整体供应不足的背景下的一个结构性过剩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仅不能因为所谓的“就业难”问题而去控制或缩小规模,相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该积极响应社会对法律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物质条件和师资力量到位、培养质量有保障的情况下,逐步地适度地扩展规模。

同时对法学教育的结构做一定调整是必须的,最主要的结构调整是我们应该大幅度减少法学大专教育的规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消法学大专教育。这不仅仅是由于考虑到法学大专生就业“无门”的问题,更是由于考虑到了法学学科和法律职业的特点,我们才需要取消法学大专教育。一旦立即取消法学大专教育,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规模就马上缩减三分之一以上,这种休克疗法不足取,取消法学大专教育应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这既是照顾专科法律院校及其教师的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的需要。尽管形势的发展使得法学大专生的就业道路日渐狭小,但法学大专教育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些就业对口单位,如监狱、劳教所、基层司法所等,骤然取消法学大专教育,必然形成就业缺口。因为,让法学本科生取代专科生流入这些单位需要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在前面的分析中,本文已经一再提到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尽管经历了急速的发展过程,但相对于社会的需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并不是过大,相反,还是太小。因此,将来继续扩大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是必须的。但是,本文并不主张继续快速地扩张法学本科教育规模,眼下应该控制法学教育盲目扩张的步伐,提高法学教育的准入标准和评估标准,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自1999年以来,我国法律院系从183所极速增加到现在的620所,这种超常规的发展步伐固然也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强劲需求所推动的,同时也与法学教育准入门槛低、设立成本低[30]有关;而且,法学是朝阳学科,就业前景光明,一直持续热招,开设法律专业不愁没有生源。一些高校因此产生了投机心理,为了吸引生源,扩大教学规模,纷纷设立法律院系,有的甚至干脆把原来的政教系、哲学系的牌子一换,教起法学来。我们的法学师资力量跟不上这种盲目扩张的步伐,我国法学教育的师生比例在1992年时是4.61,1998年时下降到10.03,到2003年时,已经被稀释到只有28.55了。[31]而其他教学资源,如法学图书、教学设备也是严重短缺,另外,管理水平、学术氛围等无形资源就更是不知如何了。这种大跃进式的发展,在数量上的确有增长,但未必就是真正发展,甚至有可能是倒退。因此,当前应该控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扩张的步伐,加强管理和评估,严格执行法学教育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不少学者(如曾宪义、孙笑侠等)都曾提出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则不允许设立法学院,如果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则对它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院毕业生参加司法统考,甚至撤销该法学院等措施。”[32]在刚刚结束(2007年12月)的中国法学教育论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共同举办)上,来自全国200多所法学院校的校(院)长和专家教授也一致认为规范管理全国法学教育势在必行,会上讨论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根据该评估方案,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工作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估:专任教师队伍、法学图书资料、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结论反馈给被评估单位,提出改进或整顿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33]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求索》2008年春夏卷;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潘传表合著。

[2]在法学博士生中,有不少是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他们已经工作,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不进入人才市场

[3]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524页。此处统计口径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不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即通常称为的“小法学”。

[4]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8页。注:此处统计口径为“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共5个学科类,所以,这个数据存在很大的误差,仅作参考。笔者搜索了很多资料,也未能找到以“小法学”为统计口径的数量,只好引用该数据。

[5]陈虹伟、袁定波:《法学专业热招生冷就业现象调查》,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02-05。

[6]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项调查。转引自《人民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十版“湖北:4年减少千余法官”。

[7]转引自《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调查》,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11日。

[8]数据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纪念全国律协成立二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参见《中国青年报》2006年7月11日,《中国律师从业人员达15.3万,律师事务所1.2万家》,该文这样表述:“中国律师队伍从业人员已达十五万三千八百多人,律师事务所一万二千四百多家。”这里的“中国律师队伍从业人员”概念未做准确界定,依笔者估计,应该是指律师工作人员,包括执业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军队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实习律师、行政助理。而根据司法部2005年对外公布的数据,中国2005年执业律师为11.8万名。(参见南方网,“中国执业律师11.8万律师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扩大”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506140290.htm)

[9]这样假设是有道理的。司法部对近五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的统计数据显示,报考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周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法院和检察院后,还需参加初任法官任职资格培训。各地规定的培训时间不一样,一般都在三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据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目前我国初任法官的平均年龄在29周岁左右。我国目前男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律师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综合上述信息,本文估算法律职业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平均从业时间为30~35年。

[10]数据来源: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11]崔丽:《全国地方法院明年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19日。

[12]数据来源: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页。

[13]参见《国家公务员考试为何青睐法律人才》,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日;王俊微:《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数量最多》,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0/26/content_6949273.htm.

[14]此处指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www.xing528.com)

[15]信息来源:笔者根据“2008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进行统计而得来。

[16]1973年美国学者马丁·特罗(Matin.Trow)提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他根据一个国家的高等学校能够容纳适龄人口的比例,把高等教育发展划为三个阶段:适龄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大约在15%以内的为英才(即精英)教育阶段;大约在15%~50%为大众化教育阶段;在50%以上为普及教育阶段。

[17]数据来源,中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moj/sfkss/2007-09/17/content703272.htm。

[18]根据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02年报考人数中,“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2003年司法考试报名人员中,已在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行业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约占34%。2005年法律职业报名人员普遍比2004年增加。”

[19]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

[20]罗书臻:《200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近30万人,人员构成已趋稳定》,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0513。

[21]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在这里不计入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者。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其本科学历是非法学专业,在未毕业的情况下,他们又没有法律硕士文凭,本应计入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者。但事实上,等他们一毕业就转变为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了。所以,将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计为法学专业的报考者更为合理。同理,未曾拿过法学文凭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报考者也计为法学专业报考者。

[22]以2005年为例,这一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总人数为24.4万人,大学本科218300多人,约占报名总人数的89%,其中法学本科174600多人,占报名总人数的76.5%。

[23]程刚:《中西部以及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断档》,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8月27日。

[24]参见:2008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

[25]《北京律师昨日突破万人大关》,载《北京日报》2005年6月14日。

[26]张有义:《中国:206县无律师》,载《法制日报·周末》2006年12月25日。

[27]笔者仔细翻阅了2008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专门限招法律类专科生的职位有如下单位:桐乡司法局基层司法所(2名),湖州市吴兴区乡镇机关(1名)、慈溪市乡镇机关(2名)、浙江省南湖监狱(司法侦查专业1名)、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1名)、杭州市萧山区乡镇机关瓜沥镇综治办工作人员(1名)、嘉兴市南湖区乡镇机关(1名)、桐乡市乡镇机关屠甸镇干事(法学、汉语言文学1名)、湖州市吴兴区乡镇机关(1名),等等,共32名。

[28]《北大本科毕业生争聘法院书记员惹出强烈争议》,载《扬子晚报》2007年6月25日。

[29]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329。

[30]设立法学专业不需要像工科专业那样需要实验室、大型仪器的巨额投入,因此设立成本相对很低。有人戏称,设立法学院只需要一个足够大的教室和一个嗓门足够大的老师即可。

[31]数据来源: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32]孙笑侠:《法学院标准化发展的政府调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20020809/3063872.shtml。

[33]参见《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