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及含义

民法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及含义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几种债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抵押、定金、留置等。

12.2.2 债权

1.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债权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债的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债务人也只向债权人履行特定的义务。(2)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或知识产权。(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根据有:(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也是债的最重要的发生根据。(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当这种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所有人。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表现,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其财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管理费用的义务。(https://www.xing528.com)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则》规定了几种债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抵押、定金、留置等。

4.债的消灭

债可以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即债的关系中所规定的义务已经完成,权利已经实现。(2)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即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解除债的关系或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但这种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3)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债,可随着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如委托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抚养或赡养合同等。(4)债因抵消而消灭。凡是同种类并已届履行期的对待之债,均可以互相抵消而消灭。数额不相同的对待之债,可以采用支付差额的方法而消灭。抵消可以根据双方协议或一方请求而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