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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操作模式及优势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融资租赁基本的操作模式有下列5种。我国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均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方式。6)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并象征性的收取所有权转让费用。联合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在处理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操作模式及优势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不到30年,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其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都十分有限,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创新能力还不高。目前,融资租赁基本的操作模式有下列5种。

1.基本融资租赁

基本融资租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所规定的3个当事人与2个合同的交易方式。我国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均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方式。例如,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天都在进行的为承租人购买工程机械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就是属于基本融资租赁。其交易关系示意图如图2-1所示。

结合已掌握的融资租赁知识,我们知道,此种融资租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交易由三方参与(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2)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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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基本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示意图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全款 3—出卖人向承租人递交租赁物 4—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结束,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

3)出租人掌握着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掌握着租赁物的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和售后服务责任等。

5)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6)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并象征性的收取所有权转让费用。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实际所有权人首先将物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回物件,再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完所有应付租金后,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的交易。

售后回租的最大特点是承租人盘活了存量资产,获得了资金融通。售后回租在形式上类似于抵押贷款,但两者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出租人的;而在抵押贷款中,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属于承租人的。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易,交易标的物是固定资产。在交易前后,该资产除了所有权从承租人处转移到出租人处以外,其他状况没有改变,租赁物仍然被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

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控制风险的主要手段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要防止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交易前已经被抵押、被出卖的情况产生。

(2)是否为海关监管的物件

售后回租中的租赁物如果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指租赁物免关税的情况),当承租人违约时,就会出现出租人因收回租赁物而改变其使用地点、使用人和用途的可能,这就会违反海关对租赁物的监管规定,给出租人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如果租赁物是海关监管的物,则承租人(租赁物原来真实的所有人)应该事先向海关说明情况,即租赁物除了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外,租赁物的用途、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地点并未改变,以防止补交关税的事情发生。同时,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还应该向租赁物原批准购置部门报告情况和备案。如果租赁物为国有资产,还应该向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

(3)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售后回租中,租赁物到底值多少钱?出租人是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向承租人进行融资的,因此,如果租赁物的价值被高估的话,就可能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原则上说,租赁物的价值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确定,但最好委托经权威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比较稳妥。

3.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交易。交易中,由其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都由牵头人出面与承租人订立。多个出租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各家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融资额比例承担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项目的收益。

联合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在处理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模式。(www.xing528.com)

联合租赁交易关系示意图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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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联合租赁交易关系示意图

1—融资租赁合同 2—联合租赁协议书 3—买卖合同 4—交货

4.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租赁物为标的物,以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特点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转租赁中,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标的物买入人,因此他也并非是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他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他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他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与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他并非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他承租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

2)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3)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同一。尽管如此,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下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并非上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

转租赁对最终承租人来说,除了租金有所增加外,其他条件是没有变化的,如租赁物和出卖人都是其指定的,买卖合同条件也是其同意的。

转租赁比较适合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比较担心,想通过转租来分解风险。转租人实际上是信用中介,与承租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比较适合当转租人。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购置款项的少部分,通过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从而获得大部分无追索权的租赁物购置款贷款所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

杠杆租赁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信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设备等。

杠杆租赁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刺激承租人购租。某些租赁物过于昂贵,承租人不愿或无力独自购买并将其出租,杠杆租赁往往是这些物品唯一可行的租赁方式。

2)减少出租人租赁成本。美国等国家的政府规定,出租人所购用于租赁的资产,无论是靠自有资金购入的还是靠借入资金购入的,均可按资产的全部价值享受各种减税、免税待遇。因此,杠杆租赁中出租人仅出一小部分租金却能按租赁资产价值的100%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这大大减少了出租人的租赁成本。

3)租赁物租金相对较低。在正常条件下,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一般愿意将减少出租人租赁成本的利益以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一部分,从而使杠杆租赁的租金低于一般融资租赁的租金。

4)对出租人相对有利。在杠杆租赁中,银行或出资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银行或出资人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比一般信贷安全。杠杆租赁的对象大多是金额巨大的物品,如民航客机等。

杠杆租赁的基本条件:

1)出租人必须在租赁期开始和租赁有效期间持有至少20%的有风险的最低投资额。

2)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残值必须相当于原设备有效寿命的20%,或至少尚能使用一年。

3)承租人行使合同规定的购买选择权时,价格不得低于这项资产当时的公允市场价格。

我国租赁市场还不很发达,实践中,融资租赁的操作模式多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等,杠杆租赁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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