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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几点优化建议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水利部尽早出台《关于水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水权转让的重要原则如转让期限、转让价格、水权持续获得的保证机制、特殊时期供水保证率和取用水优先顺序等进行规范。黄河水利委员会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是宁蒙两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二是水权转让协议应有水权转让的补偿条款。

水权转让的几点优化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水权水市场制度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结合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尽早出台《关于水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水权转让工作的宏观指导。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以水权水市场为重要手段的水资源配置制度。

从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到黄河宁蒙河段大规模、跨行业的水权转让实践,水权理论在指导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对于水权转让的实践,水权水市场的制度建设滞后,必须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以水权水市场为重要手段的水资源配置制度。

目前,由于水权转让仍处于实践探索之中,立即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水权转让行为尚不成熟,但是,通过水权转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约束这项工作不能等。因此,急需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水权转让的实践予以指导和规范。建议水利部尽早出台《关于水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水权转让的重要原则如转让期限、转让价格、水权持续获得的保证机制、特殊时期供水保证率和取用水优先顺序等进行规范。同时,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水权转让的可行性评价与审批制度等,以保证水权转让有序进行。

(2)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稳步推进流域内区域之间、区域内行业之间的水权转让,正式建立黄河流域和沿黄区域两级水市场。

黄河水利委员会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是宁蒙两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从近期看,宁蒙的水权转让主要在区域内行业之间进行。从长远看,这种转让是有限的。据了解,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用水权转让方式解决达特拉电厂80万~100万kW机组的用水就遇到了困难。在座谈会上,电厂主要领导向调研组明确提出,愿意出资购买水权,请水利部协调有关部门以水权转让的方式从黄河流域的其他省(自治区)获取水权。鉴于跨区域的水权转让将成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必须进一步发挥流域机构在水权转让中的作用,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快流域水市场建设的步伐,尽快制定流域和区域水权交易规则,构建流域和区域两级水市场体系。

(3)加强理论研究,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水权转让价格机制

目前,宁蒙两地在确定水权价格时,采用的是以节水工程的投入推算水权价格的方法。即:水权转让价格=节水工程投入/年实际用水量×转让期限

这种推算方式既没有考虑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和机会成本,也没有考虑持续获得水权的运行成本,造成水权转让价格不尽合理。

实施水权转让,应建立较为科学的“节水投入+更新与运行维护支出(或经济、生态补偿)”的“两部制”定价模型,合理地确定水权转让价格。(www.xing528.com)

(4)建立水权转让、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的良性互动机制,以农业节水支持和促进工业的节水与发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节水型社会”的多种实现途径。

渠系节水改造解决的是不良的水利工程渗漏引起的用水浪费,为农业水价改革创造充分的条件;农业水价改革解决的是用水户不良的用水观念引起的用水浪费并为节水改造工程的持续运行提供资金支持;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是维系良好的工程状况和确保水价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三者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才能有效促进农业节水。如果脱节或单边推进,势必造成已转让的水权不可持续获得。

(5)水权转让协议是水权转让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文书,协议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全面,以利于实施。

一是水权转让协议要体现相应的保障机制。如连续特枯年,流域同比例削减引水指标,水权用水如何保证;水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如何确保应用于灌区的节水改造,取得预期的节水效果等内容应在水权转让协议中得到完整的体现。

二是水权转让协议应有水权转让的补偿条款。妥善考虑水权转让后水管单位水费收入减少,运行成本增加或者连续特枯年,流域同比例削减引水指标,因保证水权用水影响农业用水造成损失的补偿等。

三是对不可抗力引起的无法履行协议取水量给水权受让方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解决等都要在协议中明确。

调研组成员:

张红兵 郑通汉 黄秋洪 穆范椭 龚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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