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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责任追究,构建全面问责体系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对失职和渎职的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不仅包括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包括司法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或者经济赔偿等责任。[59]因此,在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我们应加强监管失职追责。因此,在政策监管问责体系中,我们对于重大监管失职问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监管主体的司法责任,努力构建起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司法责任追究并重的政策监管责任追究体系。

加强监管责任追究,构建全面问责体系

在政策落实过程当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诸如政策执行方式的强制性、随意性、一刀切,执行成本过高,贯彻落实有偏差,侵害农民权益,等等,都是由于监管主体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失职的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是监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引咎辞职,再无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实际上,对失职和渎职的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不仅包括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包括司法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或者经济赔偿等责任。但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以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的承担来代替司法责任的追究,这样做使得监管主体的失职违法成本较小,起不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所以,也就无法控制和约束监管相关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59]因此,在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我们应加强监管失职追责。在责任追究机制中,司法具有最终的屏障作用,发挥着重要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作用,这种作用效果是政治责任和行政处分的党政内部监督机制无法企及的。因此,在政策监管问责体系中,我们对于重大监管失职问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监管主体的司法责任,努力构建起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司法责任追究并重的政策监管责任追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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