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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国家利益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不够,假冒伪劣种子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必要时,我们建立国家种业知识产权强制保护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懈怠而造成种业知识产权流失,由国家出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从总体上控制种业知识产权。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国家利益

当前,社会知识产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这既有共性的原因,也有种业发展自身的特点,即是说,种子研发的成本投入非常大,研发的周期较长,研发的风险更是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相关知识产权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当前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不够,假冒伪劣种子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不仅使一些由品种审定制度的改头换面式的侵权、“模仿育种”“克隆育种”等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还使我国一些种质资源被国外剽窃,如大豆种植资源等,使我国损失了大量的潜在利益,也严重扼杀了我国育种的创新动力。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的制定上我们必须作出科学的选择,一方面要使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共性,另一方面更要具有国际视野,作出有利于自我种业发展的选择,为中国种业在国际竞争中保驾护航。

首先,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更加注重对集体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由种业研发的特点决定的,在种业研发的过程中,集体知识产权处于弱势,更容易被侵害。同时,集体研发在种子研发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种业研发的主要推动力,从这个角度讲,也应更加注重集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而言,在立法、司法两个层面上我们要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公正的价值选择,防范集体知识产权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受到侵犯。要依法处理好涉外企业在种子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可以契约的形式先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防范优质品种的外流和知识产权的侵犯。必要时,我们建立国家种业知识产权强制保护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懈怠而造成种业知识产权流失,由国家出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从总体上控制种业知识产权。[50]

其次,大力推动种业信息平台建设,通过该平台将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子委托生产和代销零售备案以及市场案件查处等环节生成的信息资源综合处理,建立和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可追溯机制和供给侧完整记录,确保从品种选育到种子终端零售的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2016 年,与新《种子法》 配套施行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由农业部颁布和出台,对于种子相关信息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定。新《办法》 对种子标签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严谨性和可追溯性均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精神,也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保护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同时,也结合市场实际进行了部分修改,使条款更加符合生产经营和实际操作,更有助于政策的落实,最终得以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者权益。(www.xing528.com)

最后,积极探索品种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干预,最终实现“品种审定制度”向“品种注册制度”的转变,积极探索建立新品种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测试的一体化程序和机构。同时,提高测试标准,建立区分原生研发品种和派生品种的技术标准,杜绝“模仿育种”“克隆育种”“装饰性育种”等不良行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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