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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应对假冒和盗版行为,欧盟委员会计划改进现有的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继续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多边协定及诸边协定中包含有效的知识产权章节。同时,欧盟委员会强调加强与重要的第三国进行知识产权对话,而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具体来说,除了采取单边调查措施外,欧盟还采取单边的边境执行措施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中国商品一直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首位,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欧盟外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为了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早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就通过了《在第三国执行知识产权的战略》;[21]为了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2014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在第三国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贸易、增长及知识产权战略的通知》。[22]据此,欧盟委员会可以定期调查那些对欧盟具有重要利益的第三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及影响。

为了应对假冒和盗版行为,欧盟委员会计划改进现有的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继续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多边协定及诸边协定中包含有效的知识产权章节。具体来说,就是在欧盟缔结的新一代FTA(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详细的知识产权条款,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执行和边境措施。例如,在2014年欧盟与新加坡缔结的FTA中,[23]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完成磋商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中,[24]都规定了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同时,欧盟委员会强调加强与重要的第三国进行知识产权对话,而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因此,如果第三国一再违反其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承诺或怠于国际合作,则欧盟可能会限制这类国家参与欧盟资助的项目,以此来进行惩罚。[25]例如,对于欧盟有重要利益的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土耳其,欧盟经常通过与这些国家进行结构性知识产权对话(structured IP dialogues)或通过知识产权工作组来处理欧盟权利持有人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海关合作框架》(2014—2017年)的基础上,[26]欧盟还于2014年5月16日与中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海关合作行动计划》(2014—2017),旨在通过交换资料及特定案件的信息,以及提高海关当局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来促进正当贸易。[27]此外,欧盟还通过加强与第三国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合作以及对第三国进行技术援助,来加强第三国对欧盟知识产权的执行和保护。[28]

在欧盟,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属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29]也就是说,只有经欧盟授权,成员国才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单独立法,否则,属于欧盟的专有权。(www.xing528.com)

具体来说,除了采取单边调查措施外,欧盟还采取单边的边境执行措施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中国商品一直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首位,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举例来说,2012年4000万件欧盟扣押商品中,被扣中国商品占64.5%,总值近10亿欧元;2011年1.15亿件欧盟扣押商品中,被扣中国商品占72.95%,总值达8.5亿欧元;2010年1.03亿件欧盟扣押商品中,被扣中国商品占84.92%,总值达8.09亿欧元。在所有被扣押商品中,近80%被销毁,12%~15%进入诉讼程序,只有不到10%的商品在漫长的行政调查后解除扣押。[30]

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关境,因此,对于在境外侵犯其各成员方知识产权的货物,可以通过边境措施加以处理,从而通过欧盟层面的法律来保护欧盟各成员的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这也是欧盟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色。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共进行了4次区域层面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立法,分别是198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颁布的《禁止假冒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措施的第3842/86号理事会条例》,[31]1994年欧共体颁布的《有关禁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申报进口进入共同体以及从共同体出口与复出口措施(EC)第3295/94号部长理事会条例》,[32]2003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关于针对涉嫌侵犯特定知识产权的海关行为及针对侵权货物处理措施的(EC)第1383/2003号部长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33]以及欧盟2013年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并废止(EC)第1383/2003号理事会条例的(EU)第608/2013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2013年条例”)。[34]目前有效的是最后一个条例,该条例通过各个方面的规定,加强了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8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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