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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中通信服务的差异与分类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要清楚与数字服务提供商在我国多边、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服务分类。在增值服务方面的提供条件和信息服务的提供条件方面,主要规定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其增值服务提供者设置的有关条件。欧盟自贸区协定中的通信服务规则,从实际内容来看,分三类情况。此外,与智利签署的协定中,同时包含了通信服务小节和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和通信条款。

数字贸易中通信服务的差异与分类

首先要清楚与数字服务提供商在我国多边、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服务分类。一是搜索引擎服务、社交媒体服务的服务部门归类问题。既然我国使用了CPC prov版本,应该在75章(邮政通信服务)的7523节,即数据和信息传输服务,在我国通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应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关于云计算的服务部门归类问题,目前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和平台即服务(Platform as a Service,PaaS)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3月实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应的是增值通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1)。

数据和信息传输服务方面的承诺方面,我国的基本承诺见表5-5,在我国入世承诺和《中韩自贸协定》中,通信服务中的增值通信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中的跨境交付方式中允许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增值通信企业,且合资中的外资不得超过50%。在中澳自贸区协定中,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公司,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交易业务中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表5-5 数据和信息传输服务(7523)项下我国的承诺

(www.xing528.com)

注:中国入世承诺中给予了两年的过渡期,以后与中韩自贸协定、中瑞自贸协定的承诺一致.

无论是美式自贸协定,还是欧式自贸协定,在通信增值服务领域基本没有限制。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或贸易促进协定(Trade Promotion Agreement,TPA),截至2016年12月,有14个协定生效。较为全面的通信规则,包括范围和涵盖面、接入和使用、互联互通、号码携带、主导运营商相关附加义务、主导运营商待遇、竞争保障、转售、网络元素非捆绑、专线服务的提供和定价、共址、电杆、管线、管网和路权的接入、海底电缆系统、增值服务/信息服务的提供条件、独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所有权、普遍服务、许可程序、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执行、通信争议解决、透明度、技术选择的灵活性、克制(forbearance)、与其他章节的关系、定义等。在增值服务方面的提供条件和信息服务的提供条件方面,主要规定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其增值服务提供者设置的有关条件。

欧盟自贸区协定中的通信服务规则,从实际内容来看,分三类情况。一是与欧盟候选国和一些紧邻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条款中这些国家承诺将在协议生效的一定时期内采用欧盟在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领域的法律,具体来说可能涉及欧盟关于电子通信的一系列指令,包括《框架指令》《接入和互联指令》《授权指令》《普遍服务和用户权利指令》等。二是地中海国家和少数南非国家中与通信相关的条款,一般称为“信息社会和通信”或“信息基础设施和通信”条款,其并不涉及通信监管规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促进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三是其他国家一般采用独立的通信小节,其中会涉及通信监管机构、许可、稀缺资源分配、竞争保障措施、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码号携带等通信监管要素。此外,与智利签署的协定中,同时包含了通信服务小节和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和通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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