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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盾组织仲裁模式及权力规定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录一本附录一规定了隐私盾组织必须依据“求助、实施和责任”原则将主张的请求进行仲裁的条款。任何欧盟数据保护当局解决针对某个欧盟数据控制人提起的同意指控的权力,不妨碍个人针对另一个不受该欧盟数据保护当局的权力约束的法律实体求助于此仲裁选择权。仲裁裁决对仲裁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美国商务部和欧洲委员会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制定一份至少包含20名仲裁员的名单。

隐私盾组织仲裁模式及权力规定

附录一

本附录一规定了隐私盾组织必须依据“求助、实施和责任”原则将主张的请求进行仲裁的条款。下文所述的约束性仲裁选项适用于某些对欧盟-美国隐私盾范围内数据的“剩余”请求权。此选项的目的是,根据个人的选择提供快速、独立和公平的机制,如有的话,以解决任何其他隐私盾机制未解决的违反原则的指控。

A.范围

就剩余请求权而言,个人可使用仲裁选项来确定隐私盾组织是否违反了原则所规定的该组织对个人的义务,以及任何此类违反是否仍然未能全部或部分补救。此选项仅可为上述目的使用;举例来说,对于原则的例外情况[26]或者对于与隐私盾的充分性有关的指控,则不可使用该选项。

B.可获得的救济

在仲裁选项下,隐私盾专门小组(由经双方约定的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采用针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衡平救济(例如相关个人数据的访问、改正、删除或归还)来对违反原则的情况进行补救。这些权力是仲裁专门小组就救济而言的仅有权力。在确定给予的救济时,仲裁专门小组应考虑到隐私盾下的其他机制已经采用的救济。除此之外,个人不能获得任何损害赔偿、开支、费用或其他救济。各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

C.仲裁前的要求

决定求助于本仲裁选项的个人在提出仲裁要求之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直接向组织提出违反原则的指控并向组织提供在原则第三节第11条(d)款(i)项所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的机会;(2)利用原则所规定的独立求助机制,这对个人是免费的;以及(3)通过数据保护当局向商务部提出问题,并向商务部提供尽其最大努力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的信件所述的期限内解决问题的机会,这对个人也是免费的。

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不可求助于本仲裁选项:(1)个人之前已经将同一违反原则的指控提交约束性仲裁;(2)个人的同一违反原则指控是其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法院诉讼所作出的最终判决的标的;或者(3)双方之前已经将个人的同一违反原则指控解决。此外,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亦不可求助于本仲裁选项:(1)某个欧盟数据保护当局拥有原则第三节第5条或第三节第9条所规定的权限;或者(2)某个欧盟数据保护当局有权直接与组织解决违反原则的指控。任何欧盟数据保护当局解决针对某个欧盟数据控制人提起的同意指控的权力,不妨碍个人针对另一个不受该欧盟数据保护当局的权力约束的法律实体求助于此仲裁选择权。

D.裁决的约束性

个人求助于本约束性仲裁选项的决定完全出于自愿。仲裁裁决对仲裁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一旦申请仲裁,个人即放弃在另一机构就同一违反原则的指控寻求救济的权利,除非非货币性衡平救济不能完全对违反原则的指控进行补救,个人求助于仲裁不妨碍个人在法院获得的损害赔偿的主张。

E.复核和实施

个人和隐私盾组织可根据《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寻求司法复审和仲裁裁决的执行[27]。任何此类情况都应提交到联邦地区法院,包括相关隐私盾组织主要营业地点的联邦地区法院。

此仲裁选项的目的是解决个人争议。仲裁裁决不对涉及其他方,包括日后在仲裁中或在欧盟或美国法院的诉讼中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程序中的事项,构成具有说服力或约束力的先例。

F.仲裁庭

各方将从下文所述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仲裁员。

美国商务部和欧洲委员会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制定一份至少包含20名仲裁员的名单。这些仲裁员是根据独立、正直和专业的原则选择的。以下规定应适用于选择程序:

(1)将在名单上存在3年;如没有特殊情况或原因,到期后将继续在名单上存在3年;

(2)不听命亦不依附于仲裁任何一方或任何隐私盾组织,或美国、欧盟或任何欧盟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政府当局、公共机关或执法当局;并且

(3)必须被承认在美国执业,且必须是美国隐私法专家,同时在欧盟数据保护法方面有专长。

G.仲裁程序

美国商务部和欧洲委员会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对以下每一事项进行考虑之后,在充分性决定通过后6个月内就采用一套业已存在且牢固确立的仲裁程序(例如AAA或JAMS)来管辖向隐私盾专门小组提起的仲裁程序达成一致:

1.任何个人都可在符合上文仲裁前要求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向组织发出“通知”来提起有约束力的仲裁。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为解决诉求而根据C段规定采取的措施的摘要,对指控的违反原则的情况的描述,以及根据相关个人的选择包含任何支持文件和材料和/或对与主张请求相关的法律的讨论。

2.美国商务部和欧洲委员会将制定程序以确保同一个人的同一违反原则指控不会获得重复的救济或经过重复的程序。

3.联邦贸易委员会程序可与仲裁同时进行。

4.任何美国、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政府当局、公共机关或执法当局的代表都不可参加这些仲裁,但经欧盟的个人请求,欧盟数据保护当局可仅就通知的编制提供帮助;欧盟数据保护当局不可访问开示证据或任何其他与这些仲裁相关的材料。

5.仲裁地点为美国。相关个人可选择通过视频或电话参加;双方将免费向相关个人提供相关设施。相关个人无需亲身参加仲裁。

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语言应为英语。经合理请求并考虑到相关个人是否由律师代表后,双方将免费向相关个人提供仲裁听证会和仲裁材料的翻译,除非专门小组发现,根据特定仲裁的具体情况,此举将导致不合理的或不相称的开支。

7.提交给仲裁员的所有材料都将被保密,且仅可为仲裁而使用。

8.如有必要,将允许进行针对个人的证据开示;开示的证据将被保密,且仅可为仲裁而使用。

9.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应在通知送达相关组织后90天内完成。

H.费用(www.xing528.com)

仲裁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仲裁费用。

商务部将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促成设立基金,隐私盾组织将被要求支付部分基于组织规模确定的年费。该年费将被用于支付仲裁开支,包括仲裁员费用;其最高金额(“上限”)由商务部与欧洲委员会协商确定。该基金将由第三方管理,该第三方将定期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报告。在年度审核时,商务部和欧洲委员会将对调整年费或上限金额的需要等基金的运作进行审核;且除其他事项外,还将基于不会向隐私盾组织施加过度的财政负担的共识,对仲裁员的数目和仲裁的时限进行考虑。律师费不在本规定或根据本规定设立的任何基金的范围内。

【注释】

[1]USTR.2017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6 Annual Report,March 2017.

[2]William H.Cooper.E.U.-U.S.Economic Ties:Framework,Scope,and Magnitude,CRS Report RL30608,April 2,2013.

[3]Final Report of EU-US High Level Working Group on Jobs and Growth,February 11,2013.

[4]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European Commission,U.S.-EU Joint Report on TTIP Progress to Date,17 January 2017.

[5]J.Schott and Cathleen Cimino-Isaacs.Assessing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Volume 2:Innovations in Trading Rules.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March 2016.

[6]Confirmation Letter (Access to and Use of the Internet),KORUS FTA Final Text,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korus/asset_upload_file844_12735.pdf,2016-07-24

[7]TPP第14.2条.

[8]TPP Annex I and II:Non-confirming Measures Consolidated Formatting Note.

[9]Joshua P.Meltzer.A New Digital Trade Agenda.ICTSD,August 2015.

[10]The Press Release from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http://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5-10/cp150117en.pdf

[11]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13th Round of Negotiations for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April 2016.

[12]Inside U.S.Trade.Cross-border Data Provisions Not Included in Draft EU Digital Trade Chapter,July 27,2016.

[13]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European Commission,U.S.-EU Joint Report on TTIP Progress to Date,17 January 2017.

[14]Wikileaks,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Annex on Electronic Commerce,May 2016.

[15]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July 2013,Part 1:5-2.

[16]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17th TISA Negotiation Round,April 2016.

[17]Inside U.S.Trade.Financial Services Firms Fight TPP Data Flow Rules,Backed by House GOP,November 19,2015.

[18]63 House Representatives in the U.S.Congress Express their Concern of the Exclu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from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Chapter in the TPP,January 11 2016.https://www.servicescoalition.org/images/CSI_Public_Documents/House_Data_Localization_Letter_to_USTR_Treasury_N.compressed1.pdf

[19]Elina VIILUP,The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An End to Negotiations in Sight?Policy Department,EU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xternal Policies,DG EXPO/B/Pol Dep/Note/2015_311,October 2015.

[20]Inside U.S.Trade.TPP Data Fix Floated in TTIP,TISA Rounds;Brady Hopeful on Enforcement,July 27,2016.

[21]U.S.Congress.Hous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Subcommittee on Commerce,Manufacturing,and Trade,Examining the EU Safe Harbor Decision and Impacts for Transatlantic Data Flows,Testimony of Dr.Joshua P.Meltzer,114th Cong.,1st sess.,November 3,2015.转引自Shayerah Ilias Akhtar,Vivian C.Jones and Renée Johnson.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Negotiations.CRS Report R43387,February 29,2016.

[22]Inside U.S.Trade.EU decision on data flow language in TISA not expected until fall;U.S.position still unknown,February 13,2017.

[23]组织应答复个人提出的与处理的目的、相关个人数据的类别以及个人数据所披露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的类别相关的请求。

[24]原则第一节第5条。

[25]争议解决机构对其使用该等处罚措施的情形有自由裁量权。相关数据的敏感性是在确定数据是否需要删除之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同组织是否在公然违反隐私盾原则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信息。

[26]原则第一节第5条。

[27]《联邦仲裁法案》第2章规定:“因商业性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合约关系),包括“联邦仲裁法案第2节”中所述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产生的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属于1958年6月10日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实施协定,《美国条约与其他国际协定》第21章第2519条和第6997号《条约与其他国际法案系列》(《纽约公约》)的管辖范围(《美国法典》第9卷第202节)。”《联邦仲裁法案》还规定:“因此类关系产生的完全在美国公民之间的协议或裁决应被视为属于《纽约公约》的管辖范围,除非此关系涉及位于国外的财产,面临在国外的履行或实施,或与一个或多个国家有某种合理的关系”(引用)。在第2章中规定:“仲裁的任何一方都可根据本章的规定,向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对针对仲裁另一方的裁决进行确认。除非发现拒绝或延缓该《纽约》公约中所述裁决之承认或实施的理由,否则该法院应对相关裁决进行确认”(引用第207节)。第2章还规定“美国地区法院……对根据《纽约公约》提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有最初司法管辖权,无论争议的金额是多少”(引用第203节)。第2章还规定:“在第1章不与本章或经美国批准的《纽约公约》相冲突的情况下,第1章适用于根据本章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和法律程序”(引用第208节)。同时第1章中规定:“证明商业交易的合同中载明的通过仲裁解决之后因该合同或交易或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该合同或交易发生的争论,或将因此类合同或交易或拒绝履行此类合同或交易发生的现有争论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中的书面规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或衡平法中规定的可撤销任何合同的理由存在的情形除外”(引用第2节)。第1章中还规定:“仲裁任何一方都可向规定的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对仲裁裁决进行确认;之后法院必须作出此项命令,除非仲裁裁决根据《联邦仲裁法案》第10节和第11节的规定取消、修改或纠正(引用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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