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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简介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1982年2月,在总结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费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出了统一规定。2003年1月,国务院以第369 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我国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1979年9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 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2月,在总结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费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出了统一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排污费有偿使用。进入20 世纪90年代,国家颁发了新的污水超标收费标准,统一了全国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

1982年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是,超过标准(指1973年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向污染单位贷款,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

1996年5月颁发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5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

2003年1月,国务院以第369 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我国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相对于我国原来的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显著不同的是:(www.xing528.com)

(1)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或排污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

(2)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3)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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