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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价格法律体系存在成本监管不足问题。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行深圳市水价格体系管制中,尽管深圳市的管理部门十分注重对成本的监管,并定期审计企业的成本。

深圳市水价格法律体系存在成本监管不足问题。

8.2.6.1 法律实施

尽管深圳市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水法律体系,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许多法律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同时也存在有些措施不易落实到位的问题。这样影响了法律尊严和效果。

如《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9 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第10 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第23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由于定额是影响用水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定额科学与否是能否促进节约用水的关键。但在随后的研究中发现,深圳市目前制定的定额并没有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

同样,《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41 条规定,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①建筑面积超过2 万m2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②建筑面积超过4 万m2 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但目前深圳市的中水回用近乎没有,这样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也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8.2.6.2 价格结构

在价格制定中,尽管深圳市是我国较早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城市之一。但从深圳市用水增长的趋势来看,阶梯式水价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需求的快速增长和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这其实是由于阶梯式水价的制定不合理造成的,从而失去了价格结构所应体现的作用。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第11章的研究,深圳市的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为人均每月4t 左右,根据深圳市的家庭规模,现行在家庭户实施以户为单位的计量方法下,第一阶梯的水量以不超过15t 为宜,但目前实行的是22t。同样由于第一阶梯的高置,随后第二阶梯、第三阶梯的水量必然也存在高置现象。

8.2.6.3 价格水平

深圳市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达的地区,但同时也是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水资源是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的制约因素。在这样的水资源条件下,水资源稀缺所反映的水的价值,以及所制定的价格应该相对较高。但从实际的情况反映,相对于我国的其他相似地区,深圳市的水资源费标准、供水价格水平和污水处理费水平,属于较低的水平。这样的价格水平就不能保证有效调节水资源的供需关系,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削弱了价格信号对供需的调节作用。

如以深圳市的水资源费标准为例,尽管周围有较丰富的水资源,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深圳市的人均水资源量与我国的华北地区相接近。但在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的水资源费标准上,深圳市的水资源费标准与华北地区相差很远,不在一个层次上。全国相比较,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水资源费标准处在最低的水平。这样的水资源费标准必然鼓励水资源的使用,从而加大污水排放量,加大污水处理的压力,恶化水环境。(www.xing528.com)

同样,在价格水平上,深圳市的水价在全国属于一般的水平,低于大多数缺水的城市和地区。相对于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收入,以及其水资源的短缺程度,深圳市现行的价格水平偏低,不能促进水的有效利用。

8.2.6.4 可能造成A—J 效应

深圳供水和污水收集与处理体制在面向市场化的改革上,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在市场改革中,需要较高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我国的价格制定采用的是投资回报率模型,即常说的“成本加成”方法,这样的价格制定方法就容易造成A—J 效应。

A—J 效应是指,投资回报率的管制方式很可能助长另外一种低效率:降低了在任意给定产出上将成本保持在最低水平的动机。由于管制限定了最高的收益率,受管制企业追逐利润的行为就可能导致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使总收益最大而扩大其价格基础(成本)。A—J 效应可能扭曲(增加)成本的方式有两种:

(1)在有机会决定产出的条件下,受管制企业要比成本最小化企业更喜欢使用资本密集型的投入组合。

(2)在有机会决定为什么样的市场提供服务的条件下,企业喜欢比其自然垄断核心业务部分供给更多的产品。

在现行深圳市水价格体系管制中,尽管深圳市的管理部门十分注重对成本的监管,并定期审计企业的成本。但这样的管制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的成本增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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