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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董高履职评价报告提交及高管监督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董高履职评价报告提交及高管监督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由监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在董事自我述职评价的基础上,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1.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②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③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④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⑤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⑥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⑦是否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是否在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

⑧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⑨是否积极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⑩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2.董事可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监事会、董事会提交履职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于监事会作出客观的履职评价:

①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②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决议事项;

③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3.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3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4.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5.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4个月内,对每个董事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董事在上一年度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②董事在上一年度履行本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www.xing528.com)

③董事在上一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勤勉地履行公司职务;

④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6.监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①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②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③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④公司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⑤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⑥其他未能正确履职的情形。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②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③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④其他严重失职的行为等。

7.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后表决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二)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1.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定期履职评价。

2.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可依据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通报董事会。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5.对被评为不称职的高管人员,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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