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Incoterms®和贸易术语,人们常常有两种误解:一种是认为贸易术语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另一种是认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买卖合同中的所有责任。事实上,正如国际商会一贯强调的那样,贸易术语仅涉及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在此关系中,也仅限于一些常见的比较明确的方面,主要是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与费用负担。在具体的贸易实务中,完成一笔业务不仅需要买卖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等等,而贸易术语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13]只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但是,贸易术语并非与其他合同没有关系。当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一笔业务的买卖合同中使用某一具体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比如,当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同意使用CIF术语时,他就只能在港口交货,只能以水运方式运输货物,只能签订水上运输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基本上会包括已装船的海运清洁提单。而且,如果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卖方还需签订货物保险合同。
货物的买卖是通过签订和履行一系列合同完成的。在理想的合同中,这些合同应当彼此匹配。比如,买卖合同会要求卖方提交由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向卖方(托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同时,卖方(也是托运人和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能会凭此运输单据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如果这里的买卖、运输和结算合同彼此匹配,那么,货物买卖就会进展顺利,否则就会发生问题。[14]
(一)Incoterms®与买卖合同
在具体的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是Incoterms®中的具体贸易术语。前面提到,贸易术语只规定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风险转移与费用负担问题。而一份完整的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包括货物买卖的很多方面,除了货物的交付外,还应包括合同标的及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与价格。[15]因此,虽然交付在贸易实务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货物的交付,货物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但在法律上,交付连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都不是,更不是买卖合同的全部。假如买卖合同是一棵树,那么,交付仅为树上的一根枝。
因此,Incoterms®以及其中的各个贸易术语离不开买卖合同,否则将无法发挥作用。比如,人们经常提及的CIF术语,似非常重要、人人皆知,但如果没有并入具体的买卖合同,将毫无意义,无法发生任何作用,因为人们不知道交什么货、交给谁。贸易术语只有并入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才能发挥作用,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化、具体化。比如,当CIF术语被并入具体的买卖合同时,该合同会被称为CIF合同,人们会知道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卖方将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费与保险费,风险在起运港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因为含有贸易术语的买卖合同会使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分配与费用划分简单明了,所以,绝大部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均包含贸易术语。[16]
(二)Incoterms®与运输合同(www.xing528.com)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货物买卖中需要将货物从卖方运输到买方。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虽然卖方或买方有时会自己安排运输,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与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虽然贸易术语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但与运输合同的联系非常密切。Incoterms®的发展与修改均与运输技术和方式的发展有很大关系。
运输合同由买卖合同中选用的贸易术语规定的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与承运人签订。在Incoterms®2020中,在FCA、FAS和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由买方负责,如果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运输也可以由卖方安排,但风险与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在CPT、CIP、CFR、CIF、DAP、DPU和DDP术语下,货物的运输由卖方负责;[17]在EXW术语下,虽然术语规定买卖双方都没有运输义务,但如果需要运输,明显应有买方负责。
(三)Incoterms®与支付合同
在货物买卖中,支付价款是买方最主要的义务。支付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各种方式。Incoterms®虽然与支付是独立的关系,但与支付关系也很密切。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以CIF规则交付货物、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需要与开证人签订信用证开证申请协议,把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和卖方在信用证项下请求付款时所需提交的单据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开证人只能根据自己的习惯和有关信用证规则的规定开证,可能导致卖方(受益人)无法提供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影响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18]
(四)Incoterms®与保险合同
Incoterms®中提到保险的贸易术语只有两个:CIF和CIP。在这两个术语下,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其中,(C)条款的保险险别最低,(B)条款的保险险别居中,(A)条款的保险险别最高。在Incoterms®2020中,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在CIF术语下,卖方须为买方购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的保险;在CIP术语下,卖方须为买方购买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保险。在其他术语下,则由当事人需根据不同术语下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办理保险以及投保什么级别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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