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科技创新者的附加收入来源

科技创新者的附加收入来源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在按劳动者绩效付酬的市场机制下,企业垄断价格中获得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有可能也转化为科技创新者的附加收入。其二,科技新产品垄断价格的性质,是创新劳动能力的稀缺,并且这种能力是长期学习和实践积累的结果,因而附加收入也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

科技创新者的附加收入来源

科技创新劳动实行按劳分配——适应于科技创新者投入劳动形成的更高价值,而付给较高的报酬。这不仅是承认复杂劳动尤其是高度复杂劳动在创造财富和价值中的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应有之义。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大多是通过市场主体的企业收入和劳动报酬机制来实现的。因而现实的收入分配往往十分复杂,除了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方式外,往往还要给予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一定的股权。

为便于分析,我们假定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工资模式,即科技人员受聘于公有制科技企业,并为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科学试验、新产品设计、制作技术图纸、制定生产工艺流程,等等,并假定企业的产品完全由这些科技创新劳动所创造。于是,科技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就体现在企业生产出来的高科技产品的价值当中,并且是产品价值减去不变资本转移的价值之后的余额。因此,企业将科技创新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扣除上交各类社会公积金及企业留利后的余额,以高工资、高奖金或其他福利形式分配给科技创新者是完全合理的。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科技企业因科技创新会在一定时期内从垄断价格中获得超额利润,所以科技人员也会分取一部分超额利润。总之,科技创新者的高报酬是他从事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创新劳动能力的再生产费用,因而它与转型期制度不完善情况下的“暴富”是截然不同的,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科技人员为企业主服务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有差别。资本主义制度下科技创新者为私人企业主所雇用,由于所创造的价值中已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收入,科技人员只能获得所创造的新价值中的一部分,而剩余价值大部分由资本家所占有,所以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存在科技人员收入符合其劳动贡献的情况,不属于“按劳分配”的关系和性质。

当然,在按劳动者绩效付酬的市场机制下,企业垄断价格中获得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有可能也转化为科技创新者的附加收入。事实上,这笔附加收入来源于科技创新产品的交换价格,而产品中有创新者高度复杂的劳动结晶,也就是说,附加收入有其内在价值本源,而不是“买空卖空”的结果。此其一。其二,科技新产品垄断价格的性质,是创新劳动能力的稀缺,并且这种能力是长期学习和实践积累的结果,因而附加收入也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代科技创新者因占有股票期权而致富的现象非常普遍,且这种收入的性质对科技创新者而言,相对比较特殊。因为创新者之所以占有股票,并不是由于他在企业投入了货币资本,而是因为他所投入的创新劳动,而后者所创造的价值正是股票市价增值的基础和源泉。所以,创新者持有的期权,是作为创新劳动的“价格”,由企业赋予他的,是其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由股票期权获得的收入,既包括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括由股票在虚拟资本运行中出现的市值增值超过实际价值而获得的额外收入——以科技创新劳动为基础,由市场机制中价格再分配派生的收入。因此,对科技创新者来说,股票期权是一种市场体制下具有劳动收入和资产收入的二重性的分配方式。(www.xing528.com)

【注释】

[1]原载《求是》2002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3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