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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核算方法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企业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拨付给加工单位加工用原材料时,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经审核后,由仓库据以发料。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方法与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在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账务时应注意: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方负担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也好,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反映。“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只反映本企业应交、已交、未交情况,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缴的税金。

1. 会计处理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2) 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 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2. 核算方法

(1) 发出物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拨付给加工单位加工用原材料时,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经审核后,由仓库据以发料。发出物资时,根据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例5.7】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某量具厂加工一批量具,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5 000 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另以现金支付运费50 元。

(2) 支付加工费及税金。

企业除按照加工费标准支付加工费外,还应按加工费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例5.8】委托某量具厂加工的量具加工完毕,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加工费855 元,支付增值税145.35 元,另以现金支付量具运费45 元。

(3)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应由供应部门填制“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通知仓库据以收料。

【例5.9】委托某量具厂加工的量具验收入库,实际总成本6 000 元,计划成本6 060 元。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www.xing528.com)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 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 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 。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 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等。

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 委托加工物资( 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商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意: 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5.10】B 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单位代加工H 产品( 属于应税消费品) ,发出原材料计划成本为100 000 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 000元,支付应缴纳的消费税5 842 元和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 700元。加工完毕,验收入成本为115 000 元( H 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

①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②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

③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例5.11】B 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单位代加工H 产品( 属于应税消费品) ,发出原材料计划成本为100 000 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 000元,支付应缴纳的消费税5 842 元和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 700 元。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成本为115 000 元( H 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

①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②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③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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