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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有形商品和知识产权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形商品主要是针对服务类的无形商品而言的,顾名思义,它是指能够被感知具体形状、色彩、重量、体积等具有实在形体性状的商品。(三)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专项许可使用权,即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慧财产”,它们与数字化商品同属于虚拟化的无形商品。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有形商品和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有形商品、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及在线服务四类。

(一)有形商品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即使有形商品(如不动产)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几乎不存在任何障碍。有形商品主要是针对服务类的无形商品而言的,顾名思义,它是指能够被感知具体形状、色彩、重量、体积等具有实在形体性状的商品。消费者通常购买的除服务类商品外,一般均属于有形商品,即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包括动产(如图书、食品、计算机、体育用品数码产品等)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二)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

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是一种虚拟化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的一种,它通常是以数字二进制形态存在于电子媒介中,由买卖双方通过订立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购买和使用。消费者可采用直接下载或复制的方式消费商品,商品种类主要有手机铃音、电子图书、网络游戏、数码影音等。(www.xing528.com)

(三)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

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专项许可使用权,即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慧财产”,它们与数字化商品同属于虚拟化的无形商品。消费者同样通过与服务提供方订立电子合同的方式,使用电子数据库、网络空间、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域名或IP地址及其他信息产权等。但需要指出的是,信息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其是信息所有者对本身所创造的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智慧成果所独享的权利,可以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其他非知识性的信息权利。

(四)在线服务

无形商品的代表就是在线服务,即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的特定服务或信息,如求职招聘、旅游门票、电子客票、网上保险、网上汇款、数字卡、网上教育等。对于在线服务,供需双方可以在网上直接实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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