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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农民合作社垂直系统:拓展合作,共促发展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纵向的联合,无论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供销社主导,还是由民间非政府组织推动,或是民间自发形成,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都是值得鼓励和发展的,各有所长,应彼此包容,共同成长。

打造农民合作社垂直系统:拓展合作,共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纵向的联合,无论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供销社主导,还是由民间非政府组织(NGO)推动,或是民间自发形成,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都是值得鼓励和发展的,各有所长,应彼此包容,共同成长。以供销社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对于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具有如下优势:具有政府背景(尽管基层社不一定是事业或公务员编制,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认为供销社系统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不是一个私人机构),有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产供销系统和资源、必要的资金优势,所以供销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具有较强市场对接能力的,其市场化导向也较为明确,依赖政府支持和上述优势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然而,由于供销社系统长期以来对农村和农民的疏离,如何更多更好地为农民提供社区服务是其短板,在“接地气”方面有待加强。民间非政府组织发起的农民合作组织联盟,作为一个促进农民合作组织进行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这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纵向的联盟,但并不存在所谓的垂直领导关系,而主要是基于服务而建构的综合指导关系,相当于一个全国农民合作组织自愿性参与的教育、指导、交流中心,也有些类似于一个行业协会。该联盟对于行业新人或者倦怠者有很强的“充电”学习意义,对于个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这是一个政策解读、农技探讨、专业解惑、经验分享等的平台。加上最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回应了广大农户对于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需求,农户借此可以随时获得专家的答疑解惑。未来的农禾之家网络联盟经进一步强化优化,或可充当全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行业(教育)协会。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文件指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取得重大成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不会片面强调市场的功能与作用,也不会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而是市场与政府同时起作用的“双轨制”。而西方国家往往在某一时只强调某一方面,这也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重要差异之所在。须知,市场与政府均会有失灵的时候,二者应该互相弥补,互相配合。本项目组坚信,在政府支持下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必然能够发展壮大,待到积累一定的基础之后,反哺农村社区的社会文化建设也将势在必行。(www.xing528.com)

当前,如果能在综合化打造、社区文化服务等方面修法,即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专业”二字去掉,订立“农民合作社法”,并在其中分别对专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分别做出规定,将是一大步改进。当前的时代和发展形势急迫需要组建综合化农民合作组织,为何不趁此修法良机一步到位呢?也许,正如有些专家所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际,我国实际上已经发展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了,所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修法更多的是对当前发展事实的追认。如果这样的话,现实中的实践还需要更为大胆的创新。若无突破,何谈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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