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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化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者各有优缺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汲取这两方面的优点。而这个替代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牵动着九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需要在制度设计、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方式。在落实和保障有关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各产权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转。而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导致在集体所有制框架中往往出现多个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户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户土地产权权能的残缺,既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的必然结果,又是农民缺乏农作生产积极性和消极对待土地的直接原因;土地产权期限不足,形成对农户短期化行为的激励而对土地长期投资行为的抑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内含的按人口均分土地的逻辑,导致农业超小规模经营和对农业技术进步的制约,如此等等,充分表明现行土地制度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农业要想走出困境,尽早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变革现行土地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根据我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去改革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必定有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共有、共享等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土地制度的决策者和制定者;第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基本格局的制约,制度模式的选择不应与基本制度体系发生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成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我国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性、群体的宗族性、文化思想的封闭性等,其必然是行为目标多元化、生产行为短期化、开拓创新惰性化以及决策过程不规范。因此,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文化传统的影响及其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制度创新的接受程度;第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与人地关系的特点紧密相关,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人地关系的显著特征,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我国农民整体经济水平不相适应,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因此,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现实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要走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差异化发展道路。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来实现,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群体在寻求自我利益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特定的组织。两者各有优缺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汲取这两方面的优点。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差异巨大,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走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原则

1.产权制度变迁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的原则

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有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或技术层面。这个层面的变迁要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技术和操作程序;二是利益和基本制度层面。如土地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各国的产权根基、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这一层面的制度变迁无法照搬外国经验。把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必须坚持的原则。(www.xing528.com)

2.从起点模式到目标模式渐进式实现的原则

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以及不断被替代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制度的替代、转换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或者说,是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而这个替代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牵动着九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需要在制度设计、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方式。只有通过渐进的认识,渐进的接受,渐进的措施,最终形成明确的制度,完成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3.各权能主体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不同的产权权能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落实和保障有关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各产权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转。而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因此,农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要赋予其更明确的使用、处置其所属集体范围内的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与其权利对等的对农民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应赋予土地经营者更多的权利。农户通过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从土地所有者处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与所有者一样具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这项权利在现实中被弱化了)。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者,由法律规定拥有农村土地的管理权和最终处分权,有权行使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发展和最终处分的权利,但也必须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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