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存在范围的界定
根据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包括4种方式,本书借鉴其他学者的方法并结合生产性服务的特点,将这4种生产性服务贸易方式分成两组:一组为商业存在;另一组为跨境交易。由于本书的商业存在用服务业FDI替代表示,所以商业存在对应的范围就是上面界定的6个生产性服务业实际利用的外资额。
(二)跨境贸易范围的界定
1.跨境贸易的分组(www.xing528.com)
由于服务贸易的分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学者们对生产性服务贸易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但结合生产性服务业的特征和本书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标准,本书选取了BOP中的运输,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服务10种服务贸易作为本书中生产性服务贸易的跨境贸易组的组成部分(邱爱莲、崔日明等,2014)[7]。
2.对建筑服务的说明
学者们对于建筑服务的归属存在很大的分歧,因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分类标准,我国的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从《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建筑行业主要涉及工程的施工、安装、装饰等活动,建筑业面对的对象更多的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但在国外,建筑服务业则更多地体现为建筑图纸设计和技术指导等高技术含量的活动。世贸组织认为建筑服务是拥有高知识和高技能如建造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不像中国的建筑业主要是涉及工程建造活动。具体综合工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和建筑设计服务四个部分,这些业务更多的是涉及设计部分,充分贴合了生产性服务知识密集性、技术密集型的内在特征,是典型的生产性服务,所以,本书将建筑服务纳入生产性服务贸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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