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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管理探索与挑战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威海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安全审查机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将遇到大量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目前而言,威海在探索开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预警、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中,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威海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管理探索与挑战

威海市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探索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一些部门首先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滞后。

(1)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流程、监管程序等缺乏法制保障。目前,政府在一些领域的监管流程、监管程序、监管主体等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了政府监管的开展。

(2)一批法律法规不适应政府监管的新要求,需要加快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或下放,涉及事前审批的一批法律法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3)面对事中、事后监管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威海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安全审查机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将遇到大量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例如,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信用信息的提供、使用等各环节,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制安排,使信用体系贯穿政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的基础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信用体系建设是贯穿于政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程。目前而言,威海在探索开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预警、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中,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例如,信用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介入不足。受制于信用信息的覆盖面有限,信用信息还在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中,信用信息的使用量以及使用程度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失信带来的惩罚成本太低,相应的制度建设尚未跟上,造成信用信息介入政府监管的程度有限。

(三)部门合作不协调

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部门的协同合作。面对监管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部门联动合作过程中还存在合作不顺、协调不畅的问题。

(1)部门合作监管职责不清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空白点”。威海在监管大部门制、推进综合执法的探索中,仍存在相应监管职能、监管职责尚不清晰的问题。(www.xing528.com)

(2)部门综合执法与条线分管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综合执法是基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行为,尽管可以组建统一的执法部门如浦东的市场监管局,但是,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条块有机结合的问题。

(3)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不健全。综合执法的各部门之间、各条线之间的监管内容、领域、流程等各不相同,部门间监管的侧重点也各异,致使部门之间执法联动合作缺乏协调机制,无法统一程序。

(四)方法手段不到位

(1)监管方法手段更多侧重事前审批。由于传统的政府监管更多侧重于事前把关,其方法和手段多围绕事前的审批而设定,如事前承诺、材料审核、门槛设置等,这些方法手段显然无法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动态性、全面性、专业性等要求。

(2)监管精细化程度不足。精细化监管是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然而在传统政府监管过程中,侧重点多放在事前审批等环节,加上投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人力有限,因此往往容易对审批后的事项采取粗放式监管,导致对监管事项在动态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点无法及时察觉,造成被监管事项出现问题的概率增大。

(3)监管内容不明确。目前,威海各部门都在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在一些领域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还不到位,特别是对监管的内容、事项、环节还不明确,处于进一步研究梳理过程,对被监管事项的哪些环节、哪些领域、哪些项目应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还存在不同认识。

(五)监管人才不匹配

(1)面向基层的监管人才总量不足。政府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意味着贴近市场、行业的监管人员增加,更多的监管内容需要监管人力的投入。随着审批制度改革深入,之前集中在审批环节的人员结构需要加快调整。

(2)符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新特点的专业人才缺乏。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不仅总量不足,而且适应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具备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能力的人才大量缺乏。在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过程中,现有大部分政府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结构不匹配、心理素质不适应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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