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
2.备案条件。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事先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3.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须要按相应文件向税务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
4.备案时限。纳税人在第一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前,按文件规定完成备案。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相应的文书送达纳税人。
6.备案权限。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由办税服务厅操作。(www.xing528.com)
7.受理备案程序
(1)受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资料;提交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2)审核。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备案材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规范,附件资料是否完备,比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等;
(3)备案。对经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规范的,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上签字,予以备案。
(4)实地核查。在完成备案后,对相应文件要求实地核查的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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