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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加拿大与WTO法规对补贴的规定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2.1补贴的界定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

反补贴措施:加拿大与WTO法规对补贴的规定

2.4.2.1 补贴的界定

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具体而言,“补贴”是外国政府向从事产品生产、制造、种植、加工、购买、分销、运输、销售、出口或进口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资助。

加拿大法律规定的典型情形包括:(1)政府行为涉及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或或有转移;(2)被免除、扣减或未征收的政府税金;(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4)政府委托或指示一家非政府机构履行上述任意一种通常属于政府的职能,且该机构行为与政府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加拿大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补贴”范畴的财政资助包括:(1)产品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征收的因产品出口而被免除或退还的税款;(2)对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使用的能源、媒介物质给予的免税或退税;(3)对出口产品的组成物质给予的免税或退税。

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和专向性补贴3种类型。其中,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不可诉补贴包括:(1)不具专向性的补贴;(2)政府对工业研究、竞争前开发活动、落后地区、现有设施适应新环境标准、高等院校和独立研究机构科研活动的资助;(3)符合WTO《农业协定》附件2各项规定的对该协定附件1所列农产品提供的国内支持。对于专项性补贴,《特别进口措施法》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如果关于补贴资格和数额的标准和条件是客观的,有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或其他公开文件可循,且补贴优惠并不限于特定企业,则此类补贴不属于专向性补贴。第二,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规或公开文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业给予的补贴,以及禁止性补贴,均属于专项性补贴。第三,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可认定以下4种补贴具有专向性:(1)补贴为少数企业独占使用;(2)某特定企业对补贴的使用具有支配作用;(3)大部分补贴为少数企业占有;(4)补贴提供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表明该补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获得的。

2.4.2.2 补贴金额的确定

确定补贴金额的方法依补贴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以下几种补贴金额的确定方法:(1)拨款;(2)优惠利率贷款;(3)贷款担保;(4)所得税的抵扣、退还或免除;(5)所得税延迟;(6)对出口产品关税和国内税的超额免除;(7)对投入物关税和国内税的超额免除;(8)政府获取公司股份;(9)政府购买产品;(10)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计算补贴金额时应扣除的项目包括:(1)为获得补贴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或其他开支;(2)为抵消补贴而对补贴利益接受方征收的国内税、关税及其他费用;(3)补贴的延迟给予所造成的补贴贬值。

2.4.2.3 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

加拿大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将“损害”分为3类:(1)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2)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威胁;(3)若不征收反补贴税则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但加拿大反补贴法律未对第3类损害作出具体的规定。

已经造成损害或妨碍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判定被控产品是否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的考察因素包括:(1)产品数量的增加,尤其是被控产品的绝对或相对数量是否大幅增加;(2)被控产品对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尤其是是否大幅消减了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抑制了其价格的增长;(3)被控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尤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国内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收益或产业设备利用率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2)对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增长或筹资能力产生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3)补贴数额的多少;4)在被控产品涉及农产品(包括任何议会或各省立法意义上的农产品)的情况下,补贴是否会给政府支持计划带来负担;(4)其他相关因素。

构成损害威胁

根据规定,判定被控产品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威胁的考察因素包括:(1)补贴的性质及其对贸易产生的潜在影响;(2)被控产品的进口是否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3)出口商是否具有充足的能力在短期内向加拿大市场大量出口受补贴产品;(4)当前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设备转产受补贴产品的可能性;(5)被控产品是否可能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造成严重的削减或抑制,并引起国内对其更大的进口需求;(6)被控产品的库存量;(7)被控产品对现有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包括相似产品的衍生产品和升级产品的生产活动)是否会造成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8)其他相关因素。

其他判定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在确定被控产品是否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没有接受补贴的进口相似产品的数量和价格;(2)国内对受补贴产品或相似产品消费需求的减少;(3)受补贴产品或其相似产品消费模式的任何变化;(4)国内外生产商的贸易限制行为和相互竞争状况;(5)技术进步;(6)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出口绩效和生产能力;(7)其他相关因素。

2.4.2.4 法律程序

调查的发起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包括3种方式,分别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自行发起、边境服务署接到国内产业书面申请发起以及边境服务署基于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发起。

(1)接到国内产业的书面申请而发起调查

在以上3中调查发起方式中,最常见的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接到国内产业书面申请而发起反补贴调查。在这种情形下,边境服务署署长在收到国内产业书面申请后21日内决定其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署长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视为反补贴调查申请之日;如符合要求,则署长正式签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在签收当日通知相关出口国家(地区)政府并提供一份申请书非保密版本,通知该国(地区)政府可按照WTO有关协议与加拿大政府进行立案前磋商。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正式签收申请书后,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补贴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

在告知申请人申请符合要求之日后30日(必要时可延长至45日)内,边境服务署署长将对调查的启动予以公示,将启动调查通知发送至国际贸易法庭秘书长、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政府、申请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各方,并及时向国际贸易法庭提供《国际贸易法庭规则》要求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如果决定不对申请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发起调查,则署长应书面将决定及理由通知申请人及出口国政府。

(2)基于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而发起调查

根据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如果边境服务署署长认定不发起调查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补贴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则申请人可以在通知之日后30日内要求国际贸易法庭就相关证据是否充分提供建议。一旦申请人向国际贸易法庭提出审查申请,则边境贸易署应立即向国际贸易法庭提供相关资料。国际贸易法庭应在30天内,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仅基于边境贸易署提供的资料判定补贴产品是否会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国际贸易法庭将向边境服务署发出立案通知,边境服务署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并启动反补贴调查。

(3)加拿大边境贸易署署长自行发起调查

加拿大反补贴法律规定,如果边境服务署署长认定,有证据证明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则署长可以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

初步调查及裁决

该阶段的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是国际贸易法庭对于损害的调查及裁决,另一部分是边境贸易署对于补贴的调查及裁决。如果国际贸易法庭经初步调查认定,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对加拿大产业的损害,则法庭将终止调查并通知边境服务署,边境服务署亦将终止调查。如果边境服务署根据各方提供的充足、可核实的信息和证据认定,受调查产品未受到补贴,则必须终止调查。该终止调查决定意味着边境服务署署长和国际贸易法庭所有反补贴调查行动的终止。决定将被送至所有涉案方,并在《加拿大公报》(Canada Gazette)上公示。(www.xing528.com)

(1)损害初步调查及裁决

根据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国际贸易法庭必须在边境服务署正式决定启动反补贴调查的60天内,就是否有合理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妨碍或损害威胁作出初步裁决,并将裁决通知发送边境服务署署长、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政府、申请方及其他所有国际贸易法庭知晓的利害关系方,并在《加拿大公报》上公示。

(2)补贴初步调查及裁决

如果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初裁认定现有证据能够合理证明损害的存在,则边境贸易署将开展补贴初步调查,并在发起调查后的9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135天)内作出补贴初裁。补贴初步调查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边境服务署向已知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和政府以及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以搜集相关信息;通过公告邀请其他利害关系方书面提交与调查有关的信息及评论;对所有接收信息进行分析;在必要时派专员对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国政府进行实地核查;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并估算补贴金额;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或发布补贴初裁并继续进行调查。

如果边境服务署署长认为征收临时税可以减少损害,则可在作出补贴初裁之后对所有受调查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征收时间自补贴初裁作出之日起至国际贸易法庭对受调查产品作出损害终裁之日止。边境服务署署长将向海关提供估算的补贴金额,如果受调查产品继续以补贴价格进口,则必须按此金额缴纳临时反补贴税。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反补贴税额为估算补贴额的一部分。临时反补贴税可以是在产品清关时或海关估价后支付,进口商也可以选择向海关支付其认可的保证金来代替临时反补贴税。

价格承诺

在反补贴调查中,“价格承诺”是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做出的、旨在消除补贴对加拿大生产商造成损害的许诺。若边境服务署署长接受价格承诺则调查中止,该程序只能发生在边境服务署作出补贴初裁之后。价格承诺通常由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主动提出,边境服务署若认为承诺可行则会召开披露会议,以听取国内相关生产商的意见并与之磋商。价格承诺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此期间不征收反补贴税。

最终调查及裁决

反补贴最终调查环节包括针对补贴的最终调查和裁决以及针对损害的最终调查和裁决,这两个部分分别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执行。

(1)补贴最终调查及裁决

根据加拿大反补贴法律,边境服务署应当在作出补贴初裁后的90日内作出补贴终裁,除非调查因接受价格承诺而中止。一般而言,补贴的最终调查主要包括与没有参加初步调查的企业进行会晤、查证新的信息、重新对出口商进行核查、必要时对进口商进行核查等环节,其目的在于确定终裁所需的精确补贴金额或者终止调查。补贴金额将根据按照法律要求收集和查证得来的充分的证据计算得出。如果当事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充分的信息客观上不可获得,则补贴金额的计算将根据指定的方法进行。

在补贴最终调查中,如果有信息或证据表明不存在补贴或补贴金额可忽略不计,则边境服务署署长将终止调查并书面通知所有当事方,其他程序也将因此而全部终止。一旦有证据表明被控产品受到了补贴且补贴金额不可忽略不计,则边境服务署署长将作出肯定性的补贴终裁,精确计算出每一个出口商的补贴金额,将补贴终裁书面通知所有当事方并提交至国际贸易法庭,以便国际贸易法庭在进行损害终裁时予以考虑。

与补贴初裁环节一样,边境服务署官员将作出补贴终裁后将立即召开披露会议,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就终裁补贴金额的计算作出解释。如果会议中发现计算方法应当有所改变,则应立即对补贴金额作出修改并随即通知国际贸易法庭,并将之书面告知所有当事方。

(2)损害最终调查及裁决

加拿大反补贴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必须在收到补贴初裁后的120天内,就补贴产品是否对加拿大产业造成损害、妨碍或损害威胁进行最终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或决定。国际贸易法庭也可以裁定,如果不对补贴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则补贴产品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国际贸易法庭损害终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能的终裁结果包括三种:补贴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补贴造成了损害,补贴没有造成损害但造成了损害威胁。该结果将对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方式产生影响。

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无损害终裁,则反补贴调查的所有程序随即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边境服务署应向进口商退还所有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或其向边境服务署提供的担保。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有损害终裁,则应对临时反补贴税征收期间进口的所有补贴产品以及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损害终裁之日起至该终裁撤销之日止进口的所有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有效价格承诺涵盖的补贴产品除外。若国际贸易法庭裁定损害是补贴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则可对调查开始之日起至边境服务署补贴初裁之日止的所有进口补贴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在初步调查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征税的追溯期不得超过补贴初裁作出之日前的90天。如果国际贸易法庭终裁认定存在损害威胁,则终裁作出之前的进口产品免征反补贴税,已征收的所有临时税、利息以及担保应返还进口商;终裁作出之后的所有进口产品都应缴纳反补贴税,有效价格承诺涵盖的进口产品除外。

重新调查

为了对补贴金额进行更新、确定新的出口商或新类型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定期开展重新调查。重新调查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程序与初步调查类似,但不考虑损害问题。此外,没有参加调查或重新调查的出口商可以申请对补贴金额进行快速复审。

复审

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关于复审的规定包括中期复审和终期复审两种情况。

(1)中期复审

根据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在加拿大财政部长、边境服务署署长或者其他任何个人或政府的要求下,国际贸易法庭可以对调查启动后到损害终裁作出期间的任何一项决定或裁定发起中期复审,以决定是否应对其予以撤销。启动中期复审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合理证据表明,情势变更使决定或裁定作出时的情形发生了重大改变,而该变更在此前虽尽勤勉之力亦不可发现。例如,在损害终裁作出之后,国内产业停止生产相似产品、进口国政府停止对涉案产品进行补贴等。另一种是出现了与决定或裁定相关的新的事实,而该事实在此前虽尽勤勉之力亦不可发现。此外,国际贸易法庭也可以在这两种情形存在的情况下自行发起中期复审。

(2)终期复审

如果国际贸易法庭没有在损害终裁作出后的5年内发起终期复审,则反补贴裁定期满失效。在损害裁定期满前至少10个月,国际贸易法庭将发布通知并邀请利害关系方和进口国提出意见。在通知发布后的第50天,国际贸易法庭将发布启动或不启动终期复审的通知。若国际贸易法庭决定启动终期复审,则边境服务署将在120日内完成复审调查,以裁定产品补贴是否可能在损害终裁期满后恢复或继续。如果边境服务署作出肯定性认定,则国际贸易法庭将进一步裁定补贴是否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妨碍。

公共利益调查

加拿大反补贴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在作出损害终裁后,可以基于利害关系方在法律规定时效内提出的合规申请发起公共利益调查,亦可自行发起公共利益调查。如果国际贸易法庭经调查发现,全部或部分反补贴税的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则应向加拿大财政部长提交报告,建议减征或免征反补贴税。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法庭考虑最多的三个因素包括价格或价格竞争、产品供应状况和公共健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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