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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利税收规定及加拿大制度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民公司收到境外非关联方分配的股利应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境外己纳税实行限额抵免;居民公司收到境外关联方分配的股利,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允许免税流出。此外,加拿大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关联方定价的调整额达到500万加元或超过公司当年总收入的10%,则将处以10%的罚款。

涉外股利税收规定及加拿大制度

加拿大居民公司必须就其全球所得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包括境外分公司利润和从境外取得的消极所得。其中,资本利得的50%计入应税所得额,其他所得100%计入应税所得额。加拿大对外国税收抵免采用限额抵免法,未抵免的经营业务已纳税可前转3年,后转10年,且只能用同一国家的经营所得应补税额抵免;未抵免的非经营业务己纳税可作为费用扣除。居民公司收到境外非关联方分配的股利应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境外己纳税实行限额抵免;居民公司收到境外关联方分配的股利,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允许免税流出。此外,加拿大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若外国分公司不再将利润投资于加拿大业务,则需缴纳25%的分公司税,但税率可依双边税收协定降低到15%、10%、5%或0。

加拿大的转让定价规则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转让定价指南》为基础。纳税人与关联非税务居民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和服务及收取或支付特许使用费和利息)的价格应等同于和非关联非税务居民进行交易的价格。若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同,则价格需进行调整以反映出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关联方定价的调整额达到500万加元或超过公司当年总收入的10%,则将处以10%的罚款。

加拿大的资本弱化规则适用于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非居民股东和非居民在加拿大的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加拿大公司对特定非居民债权人所欠的计息债务总额不得高于其股本的1.5倍,超过部分的利息视同股利分配,将被征收25%的预提税。

对非税收居民支付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利息以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须缴纳25%的预提税或按税收协定进行减免。非居民在加拿大销售不动产,若及时通报税务机关并向购买者提交结清证明,则按转让利得的25%缴纳预提税,否则须按总收入的25%缴纳预提税。除联邦预提税之外,在魁北克出售不动产还需另外缴纳12%的预提税。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将被征收15%的预提税,魁北克省另外征收9%的预提税。

加拿大已经和9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与其中51个国家和地区的协定预提税税率为5%的最低水平,包括美国、越南、意大利、丹麦、奥地利、比利时、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卢森堡、墨西哥、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纳米比亚、荷兰、挪威、阿曼、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特多、乌克兰、阿联酋、英国、西班牙、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澳大利亚、立陶宛、中国香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捷克、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新西兰、蒙古国、波兰、罗马尼亚、黎巴徽、乌兹别克斯坦、南非和厄瓜多尔。加拿大和美国的协定利息预提税税率为0,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定利息预提税税率处在不低于10%的水平。

根据《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若中方持股10%以上,则股息预提税为10%;若持股10%以下,则利息预提税为15%;中国分公司税后利润不再征税;利息和特许权预提税均为10%。此外,加拿大对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免征利息预提税。[18]

为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加拿大于2016年4月宣布采用《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该《准则》要求各参与国税务当局自动交换财务信息,以防范公司在国家经营过程中偷税漏税和洗钱行为。截至2018年9月,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准则》。

[1]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wir2017_en.pdf.

[2]指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投资项目。

[3]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1209/20120908328835.html.

[4]“加拿大企业”指在加拿大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在加拿大拥有经营场所;(2)在加拿大拥有一名或多名与企业相关的雇员或自雇人员;(3)在加拿大拥有用于企业经营的资产。

[5]“贸易协定投资者”指其最终控制国和加拿大签署了以下贸易协定之一的实体或个人:(1)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定;(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3)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4)加拿大-秘鲁自由贸易协定;(5)加拿大-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6)加拿大-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7)加拿大-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8)加拿大-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6]对加拿大“企业价值”的计算取决于该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投资交易是否涉及对股份或资产的收购。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等于其市值加负债总额减去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等于总收购价格加负债总额减去现金和现金等价物。(www.xing528.com)

[7]自2019年1月1日起,这一标准将根据加拿大名义GDP的增长每年进行调整。

[8]“WTO投资者”主要指WTO成员方公民或永久居民、WTO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以及由一个或多个WTO投资者控制的实体。

[9]自2021年1月1日起,这一标准将根据加拿大名义GDP的增长每年进行调整。

[10]“直接收购”指对加拿大企业全部或近乎全部资产的收购,或对在加拿大经营实体的多数表决权或股份的收购;“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非加拿大母公司从而控制加拿大企业。

[11]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价值以最新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为准。

[12]此数额为2017年的标准。该标准根据加拿大通货膨胀率每年进行调整,预计2018年将上调约2%。

[13]“文化企业”主要指从事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音乐、广播等的出版、发行或销售的企业。

[14]http://blg.com/en/News-And-Publications/Documents/Doing_Business_in_Canada.pdf.

[15]“国有企业”指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影响的企业。

[16]http://www.ic.gc.ca/eic/site/ica-lic.nsf/eng/lk00064.html#p2.

[17]http://ca.mofcom.gov.cn/article/ztdy/201602/20160201262185.shtml.

[18]王素荣. 中国企业投资加拿大的税务筹划[J]. 国际商务财会,2018(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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