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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士家制度与中古贱民身份制的影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曹魏屯田制、士家制与中古时期良贱身份等级制度有没有关系及有什么样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士家身份高于奴婢而低于编户齐民,类同于部曲农奴。笔者认为,士家制既是曹魏为适应战争需要,依据世族控制私人家兵奴仆方式,通过政权强力建立起来的一种控制军队的制度,但同时也是一种通过国家法律确定下来的特殊的身份制度。曹魏士家制的实行,对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据史料反映,曹魏士家制度的来源是质任制度。

曹魏士家制度与中古贱民身份制的影响

曹魏屯田制、士家制与中古时期良贱身份等级制度有没有关系及有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治中古史学者们未能给予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就此谈一点看法,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曹魏屯田分军屯、民屯两种。从民屯上的屯田民带有强制性、身份不自由、有些系从奴隶身份转变而来及其所受剥削的程度来看,屯田客实际是由国家所掌握的依附性极强的农奴,这点学者们论述甚详。但与后来唐律所规定的部曲身份相比,曹魏屯田客的身份地位还是略高一些的。如屯田客身份尚无世袭的规定,婚嫁不必像后来部曲那样只能同类相婚,屯田客与普通民户亦无明确身份差等。复杂一点的是军屯上士家的身份问题。

关于“士”或“田兵”“士家”的身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士家身份高于奴婢而低于编户齐民,类同于部曲农奴。近年来,也有人认为士家身份不低于民的地位,不能与农奴相等。笔者认为,士家制既是曹魏为适应战争需要,依据世族控制私人家兵奴仆方式,通过政权强力建立起来的一种控制军队的制度,但同时也是一种通过国家法律确定下来的特殊的身份制度。曹魏士家制的实行,对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古良贱制度的许多特征,在曹魏士家制度中都已清楚地显示出来。这里,我们结合有关史料,对士家的来源、构成、性质及其与良贱制的关系试作辨析。

据史料反映,曹魏士家制度的来源是质任制度。汉魏之际,战争频繁,为防止士兵逃亡,各割据势力往往以羁留士兵家属作质任的方法,加强对士兵的控制。如曹魏时“兵家拥众,作为寇害,更相扇动,往往棋跱”。而梁习出任并州刺史,到官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1) 李典为释曹操疑心,“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2) 。另外田畴、臧霸等人也都将其家属、宗族迁邺居住。曹操普遍实行质任制是在建安二年,该年张绣降而复叛,曹操对诸将曰:“吾降张绣等,失不便取其质,以至于此。吾知所以败,诸卿观之,自今以后不复败矣。”(3) 从此,曹操诸将士都必须纳质任,集中居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士家制度。此后,出征士众若在前方逃亡,即以其家属问罪,没为官奴婢。不仅曹魏有质任,刘备同样实行质任制。如他进攻成都刘璋时,便“质诸将并士卒妻子”(4) 。既然是人质,行动自由必然受到限制,如曹操时诸将质任多在邺城。后曹操迁洛后,质任又大多随去洛阳(5)

不仅质任制的渊源影响到士家及其亲属的地位,士家兵员的来源也与其身份地位的低贱有关。从曹魏屯田士兵的组成情况看,其主要来源,一为降户,如青州黄巾军余众;二为俘虏;三为流民;四为罪犯、免奴;五为豪强私家部曲佃客等。(6) 俘虏、罪犯,按当时制度,一般应没为官府奴婢。这些人成为士兵,说明其身份类同或接近奴婢,地位比较低下。而私家部曲佃客,东汉末年以来,身份已在下降。至于免奴之类,成为田士后,身份虽有改变,但不会有太大提高。

这里必须分析一下身份颇为特殊的“青州兵”问题。按秦汉以来制度,降户虽不必完全像战俘一样变成奴婢,但其身份一般比较低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曹魏由黄巾起义军收编而成的“青州兵”,身份似乎并不低下。关于青州兵的来源,据《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记载:“(初平四年夏四月)青州黄巾众百万入兖州……(太祖)追黄巾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从这段史料可见,当初由于受到粮食补给等条件的限制,经曹操简选组成的“青州兵”人数是有限的,其余百万黄巾降口当由曹操随宜安置,安置地点当然在曹操控制下的兖州。仔细分析《武帝纪》及裴注引《魏书》关于这次战役的记述,可以看出曹操在与青州黄巾较量的过程中,似未取得决定性的军事胜利,而青州黄巾乞降,很可能是曹操与青州黄巾之间达成了某种妥协。这一点,在同书《于禁传》中也有所反映:“[于禁]未至太祖所,道见十余人被创裸走,禁问其故,曰:‘为青州兵所劫。’初,黄巾降,号青州兵,太祖宽之,故敢因缘为略。禁怒……乃讨之,数之以罪。青州兵遽走诣太祖自述……或谓禁:‘青州兵已述君矣,宜促诣公辨之。’”此史料中的青州兵敢随意劫殴其他兵士,受曹操心腹大将惩治后竟又敢直接奏告曹操,可见他们的地位并不同于其他士兵。建安二十五年曹操病逝,“青州兵擅击鼓相引去”。

对于这种在关键时刻严重违反军纪的行为,曹丕政权不仅没有严加惩处,反而“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对青州兵的优容,已超出正常情况,其原因除上述曹操与他们可能当初有约外,也可能与青州兵投降曹操后在历次战争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关。还有一种可能,即曹操一直将收降的青州兵视为自己的嫡出,故他们地位在其他诸将所带来的诸部曲兵士之上。

另据史料反映,最初作为质任的士家,如梁习送往邺的数万口士家,也是“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7) ,身份基本与民相等。因此,曹操于建安七年正月下令:“举义兵已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8) 曹操授予死于战事士家的亲戚土地、耕牛,并设师教习,可见这些士家待遇不低。建安十四年三月曹操又下令:“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9) 这都说明,此时士家身份并不比民户低,而且当时有些士家还可以担任官吏,如杨俊,“以人伦自任。同郡审固,陈留卫恂本皆出自兵伍,俊资拔奖致,咸作佳士。后固历位郡守,恂御史、县令”(10) 。又如黄朗,“父为本县卒”,朗却以学业后仕至二千石高官。(11)

据青州兵及以上史料,一些学者认为士家身份不低于民户。对此,高敏、刘汉东先生认为,这种情况仅是士家制最初实行时的情况,(12) 而到了建安十六年,曹操平息因关中诸将部曲拒绝调防激起的兵变后,“乃复胁喻,并徙千人,令相及共东,凡所全致二万余口”,士家身份开始逐渐下降。显然,区分士家制在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是较切合史实的。

自建安十六年以后,从一般士家的情况来看,他们的身份地位是不断下降的。这集中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士家只能实行内婚制;身份须世代相袭;在某些情况下,士女类同生口,可以奴婢赎代。《三国志·魏志》卷三《明帝纪》注引《魏略》载:“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臣请论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礼,赐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贵贱也。吏属君子,士为小人,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于夺兄之妻,妻弟也,于父母之恩偏矣。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得妇者未必欢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这段史料反映,士家女只能配嫁与士兵,即实行内婚制,不允许随意嫁与吏民。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此时政府所力图维护的士女内婚制,似是刚刚建立起来,尚未能很好贯彻执行。从“吏属君子,士为小人”来看,士家身份是低于吏民的。

这说明若吏民成为士家,则身份即是降等。又从士女已嫁吏民者允许以生口即奴婢赎换来看,士女身份更接近生口。而“吏”此时与“民”身份相同,故而“吏民”连称。魏晋之后,吏的身份才大幅度下降。另据史书反映,士死以后,其妻则由政府强行配嫁给其他士兵,只有“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13) 。士要封侯,谈何容易,即使有士封侯者,也只能是极少数。而大多数战士,身死之后,其妻由官府改配其他兵士。因此,就这种同类婚配制度的性质来看,实与官奴婢的婚配没有什么不同。

在士家制度中,士有区别于平民的“士籍”,如嘉平六年,镇东将军毌丘俭为临难死节的合肥新城守士刘整、郑像上言,请求嘉勉。为此朝廷发诏:“今追赐整、像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科。”(14) 刘整、郑像是士家,故有“士名”,说明政府必有专门登记士家的士籍。“除士名”即除士籍。再如魏司空卢毓之女得顽症,“有南征厩驺,当充甲卒,来诣卢公,占能治女郎……寻有效,即奏除驺名,以补太医”(15) 。所谓“驺名”亦即“士籍”。这说明士家已是一种有别于平民的特殊社会身份。

士家既有“士籍”,非经特许,不能脱籍,因此,士家身份必须世代相袭,其子弟称为“士息”。唐长孺先生曾以《晋书·赵至传》为例,撰文分析曹魏士家制度。赵至为脱离士籍,先是佯狂炙身,后又两次改易姓名、隐瞒籍贯。“种种奇特行为,一言以蔽之,就由于他出身于士家,他是个‘士息’(士之子)。”(16) 由于赵至设法脱离了士籍,在他乡取得了出仕资格,被举为郡计吏。此后,他虽距家密迩,却不敢归乡探亲,甚至老母病死,父亲亦不让他还乡,原因就在于害怕暴露其原来士籍身份。这说明士家是一个“低贱的特殊阶级”,唐先生这一分析是深刻的。(17)

曹魏士家制度中还实行严格的“士亡法”。据《三国志》卷二二《卢毓传》载:“卢毓字子家,涿郡涿人也。父植,有名于世……崔琰举为冀州主簿。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义重。……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者为比也。又《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刑之为可,杀之为重。’太祖曰:‘毓执之是也。又引经典有意,使孤叹息。’”

该史料反映曹操因士多逋逃,而“重士亡法”,虽过门尚未见夫的亡士妻如白氏亦要处死刑,经卢毓进言,方免白氏一死。曹操《步战令》规定:“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18) 又据《三国志》卷二四《高柔传》载:“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高)柔启曰:‘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

以上史料说明曹魏执行士亡法十分严厉。亡士妻白氏只因过门尚未见夫,方为卢毓所救,若此女“已入门庭”,士亡而处其妻子死,则是必然。《高柔传》则反映,曹魏士亡法经高柔进言后,有所减轻,但亦可看出,曹操并未根本改变士亡法。这从魏明帝时窦礼案件可以看出。据《高柔传》载,明帝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钱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已杀礼,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辞往掘礼,即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班下天下,以礼为戒。”

以上窦礼案件说明,士家逃亡,妻子、母亲等亲属虽未处死刑,却被没为官奴婢。这反映士亡法经高柔提出建议后,有所减轻。魏刑律中有“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的规定。可见士亡之妻仍被作为罪人妻处置。(19)

当然,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对于士家的身份和地位也不能一概而论。段灼曾给晋武帝上疏说:“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而乙亥诏书,州郡将督,不与中外军同,虽在上功,无应封者。唯金城太守杨欣所领兵,以逼江由之势,得封者三十人。自金城以西,非在欣部,无一人封者。苟在中军之例,虽下功必侯;如在州郡,虽功高不封,非所谓近不重施,远不遗恩之谓也。”(20) 由此可知,士的身份并不完全一致,而是有等级之分的,其中中军的待遇最为优厚,故多由曹氏亲兵担任,但这种待遇优厚的士家当是极少数。

以上分析可见,曹魏时期,士家已成为一个身份较为固定的特殊身份阶层。士家身份的特点,直接影响到中古贱民许多特征的形成。这集中反映在:第一,身份世袭制;第二,身份差等制;第三,同类相婚制;第四,身份放免制;第五,同罪异罚制。

曹魏士家制后来影响到东晋南朝的世兵制,到实行世兵制时,兵户的身份已基本与奴婢同类了。表面上看,士家制直接影响的是东晋南朝的世兵制。但实际上它对整个中古良贱身份制的形成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不少学者已指出:曹魏士家制度,实际是模仿东汉以来世族豪强控制私人部曲家兵的办法来实行的,“是大姓豪门家兵的模拟和扩大”(21) 。同时,也应当看到,无论私人部曲家兵制怎样发展,若未能得到国家政权的确认和从立法上加以规定,那也是不会成为一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系统的、全面的身份制度的。

不容否认,中古贱民身份制的一些特征,直接来自秦汉奴婢制度的影响。但是,两者之间亦有不同:第一,从秦汉官奴婢来看,虽然其与唐律中的官奴婢,在身份地位的规定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可以视为中古奴婢身份规定的渊源之一,但是,官奴婢无论是在秦汉时期还是在中古时期,数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其有关制度难以全面影响到像中古时期那样范围广泛、数量众多的贱民阶层。第二,秦汉的官奴婢制度,在许多方面,如奴婢身份的可变异性、庶奴婚姻界限的不十分严格、身份规定的相对粗疏等,都与中古贱民制度有所不同。而在这些方面,士家制却与中古贱民制在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特征。第三,从私奴婢情况来看,在现存秦汉传世文献及出土相关律文中,似乎还看不到像唐律中对私奴婢那样严密、繁复的规定。然而在曹魏士家制度中,却可以发现唐律贱民包括部曲、奴婢的一些主要特征。如身份世袭、同类相婚、身份差等、身份放免、同罪异罚、特别名籍等,在曹魏士家制中都已产生。第四,曹魏士家制度不是一个在狭小范围、短时间内实行的制度。而是在北方中国这样一个大的范围内,前后实行了七八十年并深刻影响到后来士兵身份的制度。因此,曹魏开始的屯田士家制度能够在长时间内,在广度及深度上全面影响到中古贱民制度的形成及法典化。正是从这一个意义上讲,曹魏士家制度实为中古贱民制的重要源头之一。

当然,上述曹魏士家制的一些特征,似乎尚未完全固定化,特别是在实行士家制的初期,有的制度尚处于变化之中。这一现象应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看待。如果联系秦汉时期士兵地位一般并不低下、甚至相对较高的情况来看,(22) 曹魏士家制下士兵地位的卑贱化、制度化则是十分清晰的。

在蜀汉与孙吴,也出现了类似曹魏士家制一样的兵制。在孙吴表现为世袭领兵制,在蜀汉表现为给兵制。如《三国志·吴志》卷五五《陈武传附子表传》载:“初,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锐。诏曰:‘先将军有功于国,国家以此报之,卿何得辞焉?’表乃称曰:‘今除国贼,报父之仇,以人为本。空枉此劲锐以为僮仆,非表志也。’皆辄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闻,权甚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

何兹全先生分析该段史料,指出孙吴士兵的身份,似较魏晋士兵的身份更低。“吴兵多山越人,系强制料取为兵。吴兵地位的低下,这或者是一个原因。”(23) 何先生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在中古时期,政府及豪强经常掠夺南方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孙吴料取的山越吴兵,比曹魏主要由汉人编户组成的士家地位略低,是十分自然的。不过,与士家制不同的是,由于孙吴、蜀汉实行将领私人直接世袭统兵的制度,国家很少直接干预私人世兵制,故史书中极少见到东吴、蜀汉政府对士兵的身份地位及管理制度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尽管孙吴、蜀汉世袭兵户地位十分低下,受严重剥削奴役,但从制度演化、法律渊源来看,其对中古贱民制度主要特征的形成,远不如曹魏士家制度的影响来得大。

曹魏屯田制度及士家制度确立之前,存在相当一部分将领的私家部曲家兵。这些私家部曲家兵后来在曹魏政权下,由于质任制的实行,名义上都属于国家控制,纳入了士家系统。但除了家属等作为质任以外,出征作战时,士兵基本上仍由其原主人统领。如许攸、公孙集、孟达的旧部曲等即是如此,献帝建安二十四年,“关中营帅许攸拥部曲不归附,而有慢言,操大怒,先欲伐之。(杜袭谏止,)……遂厚抚攸,攸即归服。”(24) 曹丕时,“建义中郎将公孙集等,率将部曲,咸各归命,使还本郡。”(25) 再如“(孟)达以延康元年率部曲四千余家归魏。文帝时初即王位……逆与达书曰:‘……若卿欲来相见,且当先安部曲,有所保固,然后徐轻骑来东’。”(26) 无论是许攸,还是公孙集、孟达,他们所领有的部曲显然仍是他们归附以前自己所拥有的部曲;像孟达的部曲七千余家,直到太和初年,因其主人孟达欲反,方被迁徙于幽州。可见,一般情况下,归附曹操的世族、豪强虽被施以质任、错役制,但他们原有的部曲即使已成为士家,也主要由他们自己统领,而家属等则作为质任。因而在曹魏士家制下,士兵一方面仍与旧主人有一定联系,另一方面更受到国家有关士家制度的制约。这一类士兵实际兼有国家军队与近于私人家兵的双重身份,这样长期沿袭的结果,必然使私家部曲佃客之类,也受到士家身份地位有关规定的影响,地位逐渐法典化。(27)

司马氏掌权以后,由于政权日益向儒家化方向发展,等级身份意识大为加强,士卒的卑贱化进一步制度化。泰始八年(272年)晋武帝《己巳诏书》:“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县十家已上,官长免。”(28) 魏晋时期百工基本是刑徒或官奴婢,士卒与百工同列,服乘已不能“违制”,可见士卒服乘已有专制,说明其身份已固定化。《太平御览》记载了《晋令》关于士卒服制的部分内容,如《晋令》在“服制”的规定中把士卒百工同列为一个等级,反映出国家政权已经从法律角度对士家低于平民、类同奴仆的地位加以肯定。

以上分析说明,曹魏实行的屯田制、士家制,无论从社会现实、制度本身还是从法律规定上看,都与中古部曲、奴婢等贱民阶层的身份特征十分相近。曹魏民屯的屯田客实际上是模拟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部曲佃客制而建立起来的国家部曲佃客制度,而军屯上的士家,在许多情况下,身份地位比屯田客更低一等,与奴婢及后来的杂户之类相近。(29)

东汉以来,现实生活中已普遍存在着部曲佃客奴婢等不同的身份等级,然而,这种身份等级尚有待政府从制度上加以承认并且使之法典化。由于曹魏屯田制、士家制在北方中国大范围、长时间的实行,由于部分士家与私人部曲、家兵身份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曹魏政权士家制的某些制度和特征必然会对世族豪强地主的私人部曲奴婢的法律规定发生重要影响。这就为中古贱民身份的制度化、法典化创造了条件,开辟了道路。(www.xing528.com)

(原刊《学海》2004年第6期,合作者张文晶)

(1)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五,《梁习传》。

(2)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八,《李典传》。

(3)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

(4) (晋)陈寿:《三国志·蜀志》卷三二,《先主传》。

(5) 质任实际是周秦时期的人质制度的发展。《墨子·杂守》曰:“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墨子·备水》曰:“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在睡虎地秦简中亦有葆子即人质的记载。既为人质,自由就必然受到限制。这必然影响到人质的地位。

(6) 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载《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5页。

(7)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五,《梁习传》。

(8)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

(9)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

(10)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二三,《杨俊传》。

(11)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二三,《裴潜传》。

(12) 高敏等:《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复收入《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608页。

(13)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一三,《钟繇传》附《钟毓传》。

(14)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四,《齐王芳纪》。

(15)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二九,《管辂传》裴松之注引管辂轶事。

(16)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34页。

(17) 有学者对唐长孺先生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当初赵母之所以见到缑氏县令的排场产生望子出仕的念头,是因为士伍子弟仍可能仕进;又认为赵至后来能诣师受业、结识名流且雄有大志,必以一定的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为基础。因此赵至传的史料不仅不说明士家地位低下,反而证明士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地位(见马植杰:《三国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这种看法,并未能说明赵至为何要佯狂炙身、为何变易姓名、为何不敢归乡荣亲的原因。若士家与齐民身份相等,赵至何至自残自摧如此。这些若不能否认,则士家身份低贱亦是不可否认的。此外,分析士家身份地位,应结合其他士家制的史料全面分析,若仅从赵至产生仕进念头、有雄心大志、具备经济实力来否定士家地位低贱,似嫌证据不足。

(18) (唐)杜佑:《通典》卷一四九,《兵典二》引《步战令》。

(19) 据《三国志·魏志》卷三《明帝纪》载,明帝太和二年(228年)十二月,诸葛亮包围陈仓,使人招降魏陈仓守将郝昭,郝昭答复曰:“魏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拒降死战,一个重要原因即是魏法严酷。若将士亡叛,其家属必遭株连。

(20)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八,《段灼传》。

(2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22)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23) 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92页。

(24)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八,献帝建安二十四年。

(25)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二六,《牵招传》。

(26) (晋)陈寿:《三国志·魏志》卷三,《明帝纪》注引《魏略》。

(27) 裴松之曾解释说:“质任之兴,非仿近世,况三方鼎峙,辽东偏远,羁其亲属以防未然,不为非矣。”(《三国志·魏志》卷二四,《高柔传》)。这就是当时人称为所谓“错役”的制度。曹操“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即实行不让兵士在家属居住所在地服役的制度,此称“错役”。见《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28)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六,《李重传》。

(29) 士家制下士家身份隶属关系的极度强化,显然是模拟了现实生活中的私兵及奴婢役使制度。如果说三国时期兵户的身份有时尚不是太稳定,或尚处于某种程度上的半良半贱身份之间,至东晋南朝时,兵户身份则已与奴婢相同了。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言:“两晋南朝的兵,是跟着曹魏的士家制度演变下来的”,“身份低下更为明显”(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4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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