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促进了科技进步

美国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促进了科技进步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克服市场本身的局限性,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它们是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使美国的科技创新得到很大的发展。在美国,科技中介不仅能整合各科技创新主体、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同时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促进了科技进步

(一)美国研发投入及产出情况

1.美国研发投入占GDP比重

R&D(Research&Development)是指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简称研发。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显示,在2001—2007年,美国R&D投入占国内GDP比重在2.6%—2.8%,由于美国GDP基数较大,这个投入还是相当大的。其中政府投入占据总投入的30%—35%,而私人投资高达65%—70%。在美国研究开发的投资总额中,企业的支出占到投资总额的3/4左右,是投入最多的。联邦政府的研究开发支出虽然整体比例不大,但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宏观控制。联邦政府的投资一方面用来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另一方面投向了基础研究。如图1-1、1-2所示。

2.美国R&D产出情况

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2007年美国R&D产出达到4 429亿美元,占GDP总量的2.5%,2001—2007年美国R&D总产出占GDP比稳定在2.5%左右,我们可以认为,每年美国的R&D产出情况的增长率与整个美国的经济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如图1-3所示。

图1-1 美国R&D总投资及占GDP比

图1-2 2001—2007年美国R&D投入来源结构

数据来源:美国经济分析局,美国政府R&D投资,这里指的是美国联邦政府,私人机构投资包括企业、高等学校、民间基金会、非营利机构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投入。

图1-3 2001—2007年美国R&D总产出及占GDP比

数据来源:美国经济分析局。

(二)美国科技创新制度

1.美国科技创新的主体

(1)联邦政府所属的科技管理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科技管理机构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白宫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科技制定和政策制定,包括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国家科技委员会和总统顾问委员会;第二个层次是负责执行第一个层次所制定政策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农业部、教育部、能源部、商务部国防部、卫生和福利部、交通部、环保署、国家宇航局、国土安全部和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11个联邦部门机构。在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联盟中,联邦政府推行的是弱干预政策。美国各届政府信奉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科技创新的方向及应该投入多少资本、人力应该是由市场来作决定的。尽管在美国科技创新是以市场为主导,但是仅仅靠市场本身并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最优的创新环境。为了克服市场本身的局限性,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

(2)企业。

在美国,企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主体,不仅是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占有者,而且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投资者和执行者。企业每年投入和执行的科技创新经费,占全美科技创新经费的2/3左右。美国获得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是企业科技创新,正是这些企业创新可以直接把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生产力。由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一些先天优势,比如在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都能够直接参与,对市场反应敏感,市场的反馈情况可以使企业科技创新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美国每年有75%的科技创新成果是企业创造的。企业为美国科技工作者提供了最大份额的岗位,企业每年雇用了约300万名科技工作者,占全国科技人员的60%—70%。

(3)大学和科研机构。

美国拥有世界先进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它们是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使美国的科技创新得到很大的发展。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知识创新上,大学及科研院所通过大量的基础研究创造出新的知识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创新源。

美国有3 500多所大学和学院,据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发布的《2012—2013全球大学排名》: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美国占7个席位;在大学200强中,美国大学有76所,占1/3强。它们在美国教育、科技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是美国的人才培养基地,而且是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特别是美国的基础研究基本上都是在大学里进行的。目前,大学承担的基础研究数量超过了政府和企业所承担的基础研究数量总和,在大学整体研发活动中基础研究所占的比例基本稳定在66.6%—77.7%。

美国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实验室和美国联邦研发中心。美国联邦政府共有500多间实验室,雇用了超过10万名科学家,约占全美科学家总数的20%。联邦政府实验室每年都会获得大量的科技创新经费,约占全美科技创新总投入的10%,500多个联邦政府实验室的科技创新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农业和食品加工、电子化学试剂、能源、环境、原料、生物技术和医药、制造业、光学传感器、运输计算机与软件。目前美国拥有将近40个联邦研发中心,主要分属于国家科学基金委、国防部、能源部、国家宇航局、核管制委员会、交通部、卫生与福利部和财政部这8个部门。

(4)科技中介机构。(www.xing528.com)

在美国,科技中介不仅能整合各科技创新主体、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同时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促进国家创新体系中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确保科技创新成果能够在国家创新体系内广泛传播,对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空白地带”提供补偿作用,并能够对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层的咨询和评估,从而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使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能够应用于生产。

美国的中介机构大多依附于政府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咨询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很少有独立存在的。美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转移到需要的企业,同时把企业对于科技创新的需求信息反馈给大学和科研机构,推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③金融资本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丰富的风险资金和完善的金融服务;④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咨询机构通过在管理、信息等方面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管理质量,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科技创新的人力、物力,进而推动了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

2.美国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

(1)科技投入政策。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严格遵循支持R&D、保护个体发明创造的政策准则二战前,为了推动农业R&D与教育,美国政府采取诸多有力措施;二战结束后到冷战结束,美国政府对R&D的投入从逐年地增加到1964年峰值转而逐渐地减少;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更广泛地关注基础研究的投入。

进入21世纪,美国联邦政府对R&D的支持情况又出现新的变化,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各界认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联邦政府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2013年,美国政府的R&D预算达到1 400亿美元,居全球首位。2014年,联邦政府R&D投入预算总额达1 428亿美元,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预算总额达到681亿美元,非国防研发预算达到696亿美元;预算强调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性研发与创新投资。

(2)科技税收政策。

美国是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国家,政府直接干预科技发展的手段有限,所以,税收作为有力的政策杠杆,使用频率与效率较高。尤其是某一特定阶段R&D资金匮乏或某一类科研项目投资市场失灵时,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效果更为明显。

美国政府支持R&D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手段除了直接投资外,就是税收豁免与税收优惠。美国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机构包括:联邦政府科研机构、大学以及独立科研机构。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美国政府很早就实施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内税收法典》,确立了科研经费扣除机制。1981年,美国通过《经济复苏税法》,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R&D税收抵免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资者参与到R&D投资中,美国成为全球科技投资税收优惠最多的国家。总而言之,美国政府的科技税收政策较为注重对R&D阶段的激励,无论是税收抵免、加速折旧还是研发费用扣除等,多采用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3)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美国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美国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美国历届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划分为三个层面,即:立法、司法和行政。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共50编,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案包括第15编的商标法与第35编的专利法。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三种方式: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仲裁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分为两类:行政主管机关与科技法律相关机构。专利商标局是负责审核商标的主要部门,商务部下属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外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版权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中的版权纠纷实施行政处理。

为了起草与修正知识产权法案,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美国国会设立了国会研究服务署、科技评估室和预算室等知识产权咨询部门。20世纪90年代以后,根据国家和企业科技发展需要,加大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扩大其保护范围,美国政府修正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案。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拥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美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三方面: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4)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政策。

美国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政策经历了从最初认识到确立再到最后蓬勃发展的过程。美国技术创新政策既注重扶持基础研究,也注重支持技术创新的各环节,因此,美国技术创新政策不仅重视技术的供应,同样注重技术的需求。

美国联邦政府对技术创新给予了较多的资助,并鼓励州政府及其他机构投资技术创新。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资助企业的R&D项目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进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向工业部门转移。1980—1993年,为了提高联邦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的商业化进程,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9项联邦技术转移法,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有:《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贝荷-道尔法》(另译成《拜杜法案》)和《国家合作研究法》等(详见本章附录一)。

美国历届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为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外,大多采取不干涉其发展的政策,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充分挖掘全社会的创新潜力。即使美国政府在特殊时期干预企业发展,其目的也主要是激励自由竞争。但是,美国政府鼓励公平竞争、不干预企业发展的做法仅针对国内企业,一旦涉及国际竞争,美国政府则会放弃“不干预”政策,更多地采取扶持本国企业。美国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政策工具不仅局限于直接干预,更主要的是采取多种政策手段鼓励技术创新,包括:税收优惠、风险资本、政府采购与贸易政策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