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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课额制的二八抽分制:采冶手工业普遍实行的分配制度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课额制这项僵死的硬性规定,便成为冶户们破产折业的重要原因了。至于在铅、锡生产中,虽然也没有具体的材料,但在熙丰时期实行二八抽分制完全是可能的。由此可见,二八抽分制是采冶手工业普遍实行的一种分配制度。

代替课额制的二八抽分制:采冶手工业普遍实行的分配制度

前面提到,在采冶生产各部门中,不仅冶铁业中存在劳役制,在其他采冶部门中也存在劳役。材料表明,冶银业中的劳役制也是极为明显的。一些主管银冶的“主吏”,是从冶户中的主户指派的,往往由于国家规定的指标——岁课数额达不到,由自己的产业去赔偿,以致倾家荡产。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四月的一道诏书中,曾经提到这样的事实:[19]

秦州太平监所籍主吏柳延义等貲产,悉还之。初延义等专主银冶,岁输定课,更三岁,亏常额者四万二千余两,有司籍其家产以偿,上悯之,故有是命。

发生在秦州太平监“籍产以偿”的事,不止上述一件,就在秦州小泉银坑中也有发生:

小泉银坑久不发,掌吏尽产以偿岁课而责之不已。[20]

〔马知节〕咸平初帅秦,……水(当作“小”)泉银矿累岁不发,额课不除,主吏破产偿之不足,鞭朴累世,公三奏悉已之。[21]

按:《宋史·马知节传》亦载其奏除秦州银坑破产以偿一事,陈均《编年备要》系其事于景德二年(1005年),则可知与上述柳延义之籍还家产当系二事。实际上,不但秦州银冶籍产以偿,南方银冶也有这类事情:

〔南剑州将乐县〕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百人。[22]

上述材料指明,宋初以来的采掘冶炼手工业,除硬行指派使冶户应役这一劳役制成为这一生产部门发展的障碍外,再一个严重障碍是课额制,它不问冶户冶炼的多寡,必须按照国家硬性规定的矿税课额缴纳。大家知道,封建时代采冶生产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既不能向深处采掘,也无法从贫矿中冶炼,在这种情况下,“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赢”[23]。于是,课额制这项僵死的硬性规定,便成为冶户们破产折业的重要原因了。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金、银等矿苗兴发,即望风捕影地得到一些消息,就硬要置场、硬要人们承担课额:“至道元年福建转运使牛冕言:邵武归化县金场虚有名额,并无坑井,专副人匠千一百余人配买金六百余两,百姓送纳不逮,以至弃命自刎。”[24]劳役制下的课额制是一种公开的盗掠式的劫财害命制度。

在宋初以来采冶手工业日益暴露它的内在矛盾的同时,如何变革劳役制以及与之相结合的课额制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还在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陕西转运使即曾奏称:“成州界金坑两处,先是遣州吏掌之,岁课不能充”,从而提出了“遣使按行,更立新制”的要求[25]。宋仁宗年间,“彭州广碛、丽水二峡地出金,宦者挟富人请置场,募人夫采取之”[26],具体地提出了募人采冶的办法。这两件事情,一个虽以关闭不采了事,另一个也没有变成现实,但金、银冶之同铁冶一样,必须进行变革,则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王安石变法期间,与召募制相结合的新的矿产品分配制度便产生了——这就是二八抽分制:

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将应金银坑场并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今来江西转运司相度到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依熙丰二八抽分,经久可行,委实便利。从之。[27]

这段文字不载于《宋史》,《文献通考》则记录了这项抽分制,而《宋会要辑稿》所记最称详细,遂使后人对采冶手工业中这一项重大变革有所了解。所谓二八抽分制,已如上述,即冶户将采掘冶炼的金、银产品的十分之二,亦即百分之二〇,作为矿税缴给国家,而其余八分全由冶户自由处理——“自便货卖”。这项分配制度之所以成为采冶手工业中一项重大变革,主要在于:召募制代替了应役制,冶户有了更多的生产活动的自由;二八抽分制代替了课额制,不再根据死的规定,而是根据实际的产量向国家缴纳矿税,这就避免了因课额不足而引起的折业代赔的弊端,冶户的再生产获得了初步保证;特别是除去百分之二〇的矿税,冶户可以自由货卖十分之八的矿产品,它不仅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使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同时也可推动冶户根据其自身的经济力量,利用矿产品向制造业方面发展,从这一方面对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因此,召募制取代了劳役制或应役制,二八抽分制取代了课额制,这是采掘冶炼手工业内部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而这次重大变革是实行这一变革的熙丰时期采掘冶炼业发展到两宋顶峰的根本原因。(www.xing528.com)

二八抽分制是否仅在金、银采冶手工业中实行?材料证明,不限于金、银采冶,其他采冶手工业也是实行了这项制度的。冶铜业显然也是如此:

元祐元年陕西转运司兼提举铜坑冶铸钱司言:虢州界坑冶户所得铜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纳二分外,只和买四分,余尽给冶户货卖。从之。[28]

所谓“依旧纳二分”,即按照熙宁年间制定的矿产品分配制——二八抽分制,冶户将所炼得的铜产品,其中十分之二作为矿税缴纳给国家,其余八分则为冶户所有。显而易见,冶铜业与金、银采冶业一样,也是实行了二八抽分制的。冶铁业中是否也实行这项分配制度呢?

案《淳熙三山志》所记述的上述材料极为重要,铁冶当中的二八抽分制只有政和以来实行的情况,而缺少熙丰的记载,但可以肯定这种抽分制来自于熙丰。至于在铅、锡生产中,虽然也没有具体的材料,但在熙丰时期实行二八抽分制完全是可能的。由此可见,二八抽分制是采冶手工业普遍实行的一种分配制度。

〔福州长溪县〕师姑洋坑〔原注:平溪里,政和三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七百斤、八分拘买二千八百斤;

〔福州长溪县〕新丰可段坑(原注:同里,乾道九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四百斤,八分拘收买一千六百斤;

坑冶……政和以来,铁坑特多(如长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旧坑,余复新发之类),至今矿脉不绝,抽收拘买之数外,民得烹炼,于是诸县炉户籍于官者始众云。[29]

其次,在熙丰年间实行二八抽分制之时,属于冶户八分私有的矿产品是全由冶户货卖呢,还是全部由官府和买呢,这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金、银看来是八分由冶户货卖,而铜是否也如此呢?从上引有关虢州铜冶的记载来看,“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云云,还值得考虑。这是由于,第一,由于这项记载仅称为元祐元年,没有标明是元祐正月还是元祐十二月,因而无法确切说是元祐初还是元丰年间的旧制,更无法判断是否为熙宁时的旧制。第二,记载的是虢州铜冶一地和买八分铜产品,其他地区是否同虢州一样,也无法确定。因而这一问题还要作进一步的探索。

初步看来,元丰元年有关金、银税课,有的是减少了,有的即使有所增加,但也不算多,其所以如此,显然是熙宁年间实行二八抽分制的一个结果,八分确是由冶户“自行货卖”的。铜大体上也是如此。大家知道,自宋仁宗皇祐年间岑水铜矿突然兴发,铜产量骤增,政府已经全然无力全部和买,如蔡抗任广南东路转运使时,“官市之民,止给空文,积逋巨万,里民大事私铸……”[30]直至熙宁五年十一月,情况依然如故,“今岑水聚浮浪至十余万,所收铜已患无本钱可买;若京西又置监,不惟无本钱可买,又余无用铅铜”。[31]宋封建国家之所以重视铜的生产,并和买铜产品,主要地是为铸造铜钱。现在铜产量大幅度增长,铜课收入已经能够满足国家铸币需要,所以王安石变法派在熙宁年间废除了铜禁,即使对铜钱,只要每贯纳五十文,即可携带远走边关海外,无任何阻挡,看来是用不着和买八分铜的。大约到元丰年间,因对西夏用兵,在陕西双管齐下,既铸铁钱,又铸铜钱,而所使用的铜、铅、锡等原料,除以高昂的运价自岑水场运送之外,则向虢州一带冶户实行和买八分铜,“余数并和买入官”云云,当系元丰年间行使陕西铜产区之制。至元祐元年改作和买四分,其余四分归冶户自由贩卖。当时官府和买铜的价格是每斤二百五十文,除工本外,每斤可获利一百至一百五十文。如果投入市场,或者制造为铜器,所获利当可更多。因此,在和买数量的问题上,官府抽分越小,冶户所得矿产品就越多,官府和买部分越小,冶户自由货卖部分就越多,亦即投到市场上的矿产品或物品就越多,对市场的活跃和发展越有利,这就是二八抽分制中八分自由货卖与和买之间对市场、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这一关系的处理,看来是熙宁年间最好,元丰年间即已稍差,而到宋徽宗政和以来又有变化。这一变化则是:“抽收拘买立数之外,民得烹炼”[32],大约综合了北宋初到熙宁年间课额制和二八抽分制,即规定了低于北宋初年的课额,使冶户生产可以达到,这一部分二分为税、八分拘买,而冶户在此课额外还可烹炼,而这一部分则全部归己。就其弊病而言,略小于北宋初年以来的课额制,就其对冶户直接利益而言,则远小于熙宁二八抽分制。而南宋所实行的,是宋徽宗政和以来的采冶制度,其不能改变南宋采掘冶炼手工业的衰落局势,也就不言而喻的了。

从上述采掘冶炼手工业发展变化的历史来看,自劳役制向召募制的转变,意味着封建国家对这些生产部门的直接干预减少,政策渐次放宽;课额制向二八抽分制的转变,说明封建国家在这方面的产品分配,是从产品实际数量进行的,较课额制也放宽了一步。事实证明封建国家在这些生产部门的直接干预越少,政策越宽,产品分配越从实际产量进行调整,越使这些部门的生产得到更加顺利的发展,产品增加便更多,而国家矿税更能够得到大幅度的增加。两宋采掘冶炼手工业发展状况表明了,王安石变法顺应了手工业发展变化的这一趋势,较为妥当地处理了封建国家与这些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这些生产部门达到高度的发展,并使封建国家大享矿税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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