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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井田制的实行地区》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战国之际齐国的著作《考工记》,就曾详细谈到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结构,大小沟渠有浍、洫、沟、遂、%等。这种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于统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设立的,所以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想同样得到这种便宜的愿望,可能使许多实行耕地公社占有制的村停止了通常的定期分配办法,因而使社员的各块份地同样成为可以继承和转让的产业。同时由于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泽地区便没有实行井田制。

《古史新探:井田制的实行地区》

接着要讨论到:这种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为什么要划成方方整整?实行在哪些地方?我们的答案是:是和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实行在河流灌溉的平原地区。

在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是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头等重要任务。在最初原始氏族公社制度下,这种水利灌溉是由各个公社自行治理和管理的。随着生产力的增长,阶级的形成,国家权力的产生,这种水利灌溉工程就由国家来统一管理。在我国古代也是如此,无论王畿和诸侯的封国,最初都设在有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例如周的王畿在渭水流域,晋的封国在汾水流域,齐的封国在济水流域,鲁的封国在泗水洙水流域,汉阳诸姬在汉水流域。在这样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必须要经常治理和管理水利,如果放松或停止治理和管理,肥沃之地就会淹没或者变成沼地。在当时生产力较低的水平下,由各户单独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是不可能的。井田制所以要划得方整,首先是由于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春秋战国之际齐国的著作《考工记》,就曾详细谈到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结构,大小沟渠有浍、洫、沟、遂、%等。虽然各地的井田不一定都有这样的规模,但是这样统一的排水系统是必须的①。

自从西周时代起,田亩就有“东亩”“南亩”之分,《诗经·周颂》的《载芟》篇、《良耜》篇,《小雅》的《大田》篇、《甫田》篇,都曾说到“南亩”,《信南山》篇还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所谓“南亩”是行列南向的亩,“东亩”是行列东向的亩②。这时所以要把田亩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是为了适应地势和河流。《考工记》在讲到井田的沟渠时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又说:“凡沟逆地碏,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谓之不行”。这是说:开沟渠如果不顺地的脉理,水就不能流畅,水的灌注如果不顺地理,水也不能流畅。为了使得水利灌溉适合地势和水势,就必须对一个地区沟渠的开凿和田亩的开垦,作统一的安排,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这种情况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吕氏春秋·简选》篇、《商君书·赏刑》篇都曾说:晋文公在战胜卫国后,曾“东卫其亩”。《左传》载公元589年(鲁成公二年)8之战,齐国大败,齐派宾媚人(即国佐)向晋求和,晋国以“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作为讲和条件。宾媚人为此质问说: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由此可见,古时为了“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把田亩开垦成“东亩”和“南亩”的,而这种“东亩”“南亩”的安排,即所谓“疆理天下”的事,是由国家统一办理的。到春秋时代,郑国子产还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因为山川和田邑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在古时分封大块土地时,往往连山川一起分封。《鲁颂·=宫》说:“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U簋》铭又说:“易(锡)土:厥川二百△,厥△(邑)百又△,厥宅邑卅又五。”都把“川”放在首要的地位。

这种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于统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设立的,所以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同时,山林沼泽地带是不可能划分得这样整齐的。

汉书·食货志》说:“此谓平地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国语·齐语》记述管仲说:“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惑”,这里把“井田”和“陆阜陵瑾”区别开来讲,就足以证明井田不设在“陆阜陵瑾”之地。《左传》记述公元前548年(鲁襄公二十五年)楚国司马?掩为了“量入修赋”,“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堰)猪(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其中只有“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其余山林薮泽之地,则分别采用了度、鸠、辨、表、数、规、町、牧等统计方法。很清楚的可以看到,只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即所谓“衍沃”之地,才实行井田制。《周礼·小司徒》说:“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也以“井”“牧”连言,除了“井”的划分方法之外,也还有“牧”的计算方法。(www.xing528.com)

这种情况不是我国古代独有的现象,在日耳曼也有同样的情况。

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说:

还有另一种村,在这种村里,不单是宅地,就是耕地,也从公有财产中,从马尔克中划分了出来,作为世袭财产分配给各个农民。不过这只是发生在由于地形的限制可以说不得不这样做的地方,例如在贝尔格区的峡谷里,或者在威斯特伐里亚那样的窄狭、平坦、两边都是沼泽地的山背上。以后,也发生在奥登林山和几乎全部阿尔卑斯山脉的山谷里。……后来,当可以处理家宅和园地、把它们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获得重要意义的时候,这类园地的所有者便占了便宜。想同样得到这种便宜的愿望,可能使许多实行耕地公社占有制的村停止了通常的定期分配办法,因而使社员的各块份地同样成为可以继承和转让的产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63 年版,第356—357页)

大概中国古代也因为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泽地带不可能划分成井田,在那些地方的村社就采用了不规则的划分方法,也就不可能实行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因而村社成员的份地首先成为世袭财产。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二点,说明中国古代和其他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一样,在便于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长期保存着村社组织,实行着井田制。同时由于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泽地区便没有实行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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