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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者認爲我國古代的井田制,確是村社的制度。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顯的,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釋。這是我們要談的第一點,説明我國春秋時代以前確實存在整齊劃分田地而有一定畝積的井田制度,並且確實存在平均分配“百畝”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度中,既有集體耕作的“公田”,又有平均分配給各户的“私田”(份地),“私田”又有按一定年齡的還受制度,這無疑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古史新探》

作者認爲我國古代的井田制,確是村社的制度。因爲我國古代歷史上,確實存在過這種整齊劃分田地而有一定畝積的制度,也確實存在過按家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

《國語·魯語下》記述孔子論古時征軍賦説:“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不過是也。”很明顯的,古時曾以“井”作爲田的計算單位,並作爲征收軍賦的計算單位。《國語·鄭語》記述周幽王時史伯説:“故王者九畡之田,以食兆民,收經入,以食萬官。”《國語·楚語下》記述觀射父也説:“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經入焉,以食萬官。”他們所説的畡、兆、經、萬,都是數字,《太平御覽》卷七五○引《風俗通》説:“十億謂之兆,十兆謂之經,十經謂之垓。”俞樾在《羣經平議》中解釋説:“民之數曰兆,而田之數曰畡,正一夫百畝之制。田之數曰畡,而王所取之數曰經,正什而取一之制。”孫詒讓在《籀廎述林》卷三有一篇“國語九畡義”,對此更有詳細的解説。當然,上述史伯和觀射父的話,是泛泛之論,並不是真的在“王畿千里”之内,有畡田、兆民、經入、萬官,但是,一定確實存在過“一夫百畝之制”,史伯和觀射父才曾這樣説的。

我們再看戰國的史料。儘管戰國時代井田制度早已破壞,但是戰國早期的李悝、戰國中期的孟子和戰國後期的荀子,他們談到農户耕田,總説是百畝。李悝説:“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孟子又常説:“五畝之宅”,“百畝之田”,“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篇等),荀子又曾説:“家五畝宅,百畝田”(《荀子·大略》篇),幾乎是衆口一辭。《吕氏春秋·樂成》篇記述魏襄王時的鄴令史起説:“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可知當時魏國一般農民的耕作畝積都是百畝,只因鄴的田壞,實行着二田制,才一夫二百畝。《周禮·大司徒》曾説:“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周禮·遂人》也説:“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這也是由於田有上下,有的實行着年年耕作制,有的實行着三田制、二田制,有的實行着三年輪耕制,所以配合了不同數目的休耕田(即萊田),而基本也是“家百畝”。直到西漢初期,鼂錯還是説:“今農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過百畝”(見《漢書·食貨志》)。這種戰國時代農田“家百畝”的情況,應該是過去井田制度平均分配份地的遺存。因爲戰國時代這種遺存還多存在,所以大家還是在這樣説。到西漢初期,情況就不同,這種遺存已大多破壞,所以鼂錯就説:“其能耕者不過百畝”,没有像李悝、孟子、荀子那樣説得肯定了。如果説古代没有井田制度,這種現象就不好解釋。

《孟子》談井田制度,一則説:“周人百畝而徹”,再則説:田一井中“八家皆私百畝”。“百畝”該是西周以來井田制中份地的標準面積,也就是當時村社中分配份地的標準面積。古時所謂“畝”,是指高畦,所謂“壟上曰畝,壟中曰甽”。古時“六尺爲步,步百爲畝”,是指一條六尺寬、六百尺長的高畦;“百畝之田”,就是把一百條高畦並列着,正好是整整四方的一塊田。根據洛陽金村出土戰國銅尺和商鞅量來推算,當時一尺合今0.23公尺,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百畝合今31.2畝,大概這樣大的面積,正適合當時生産力情況下一家農户耕作。

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顯的,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釋。在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屬於集體“佔有”,有集體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於各户使用的份地,集體耕作的收入原先是用來支付公共費用的,這時已被剥削階級掠奪去,成爲他們的剥削收入。井田制度正是如此。《孟子·滕文公上》説: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井田制度確是由於田畝劃分成方方整整的井字形而得名的[1],但是不必如孟子所説那樣中間一塊“公田”,四周八塊“私田”,如此整齊劃一。至於井田制有“公田”和“私田”之分,當是事實。“公田”也稱“籍田”或“耡”,就是集體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於各户的份地,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

在古代村社中,分配給各户的份地,是按勞動力平均分配的,有按一定年齡的還受制度。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漢書·食貨志》記述井田的還受制度説:(www.xing528.com)

民至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農民户一人已受田(“一”字從王念孫校補),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又説:

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爲一家……多於五口名曰餘夫,餘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

這樣在井田制度之下,以結婚的一夫一婦爲分配份地的對象,二十歲受田[2],六十歲還田,以二十到六十歲作爲分得份地和出一户負擔的時期,這正是村社中還受份地的制度[3],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釋。

這是我們要談的第一點,説明我國春秋時代以前確實存在整齊劃分田地而有一定畝積的井田制度,並且確實存在平均分配“百畝”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度中,既有集體耕作的“公田”,又有平均分配給各户的“私田”(份地),“私田”又有按一定年齡的還受制度,這無疑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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