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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社井田的残余形态-《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节已经证明,西周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奴隶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生产奴隶,奴隶的来源是依靠战争。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有北国,因以为伯。周天子先命令善夫(官名)箋通知op,op表示同意,于是由箋和op加以执行。在这样一大块土地的赏赐中,劳动生产者决不会只有这样一些以“夫”来计数的单身汉。很显然,中国奴隶制社会同样有“古代东方型”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的特点。

古村社井田的残余形态-《古史新探》

前节已经证明,西周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奴隶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生产奴隶,奴隶的来源是依靠战争。他们不仅把俘虏作为奴隶,也还把征服的氏族或部族充当奴隶。是不是西周把征服的各地居民全部改变为前节所说各种生产奴隶呢?看来不是的。春秋时代处理灭亡的国家或氏族的办法有三种,公元前597年楚军攻入郑国,郑襄公袒着衣,牵着羊,出来投降,请求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顾前好,……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君之惠也。”①这里共提出了处理灭亡国家的三个方案,该是在这以前经常采用的。一个办法是全部俘虏去分赏给诸侯当奴隶,即所谓“使臣妾之”;一个办法是把征服的居民迁到需要充实的地方,加以奴役和剥削,即所谓“以实海滨”;另一个最轻的处理办法是原封不动,保存原来的居住和生产组织情况,就地加以奴役和剥削,即所谓“使改事君”。当然,“夷于九县”的办法在西周时还没有,但是,看来这三种办法在春秋以前都已经常应用。

“使臣妾之”的办法,即前节所谓第三类奴隶。把灭亡国家的居民迁移到需要充实地方去奴役和剥削的办法,西周也常应用。例如《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初分封鲁国时,曾分给“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按‘丑’为奴隶)”,迁到鲁国,“是使之职事于鲁”,就是这种办法。至于使征服的居民保留原来生产组织“使改事君”的办法,也是西周比较普遍应用的,我们想比较详细的加以说明。

《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初分封鲁国,在分给“殷民六族”的同时,还曾“分之土田陪敦”,使“因商奄之民”。所谓“土田倍敦”,就是“土田附庸”①,“倍”和“附”古声同通用,“敦”因古字和“庸”相近,是读了别字。什么叫“土田附庸”呢?从新出土的《询簋》铭文“h(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的话看来,“庸”是一种低于“虎臣”的人。“土田附庸”就是说在这些“土田”上“附”有作为“庸”的人,以区别没有“附庸”而使用奴隶耕作的“土田”。《左传》说鲁国“因商奄之民”,“商民”是指迁去的“殷民六族”,“奄民”就是指“土田附庸”,因鲁的封地原是奄的土地,这时奄被征服,土著居民就成为鲁所有“土田”上的“附庸”了。《大雅·崧高》篇记述周宣王分封申伯的情况说:“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所谓“因是谢人”,如同《左传》所谓“因商奄之民”;所谓“作庸”,就是说原来土著的“谢人”,这时作为申伯的“土田附庸”了。为什么要叫做“庸”呢?“庸”就是一种“附”着于“土田”的被奴役、剥削者。《大雅·韩奕》篇记述周宣王把北方的追族貊族赐给韩侯的情况说: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是)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有北国,因以为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献其貔皮,赤豹黄罴。

所谓“因时(是)百蛮”,如同“因商奄之民”和“因是谢人”。所谓“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献其貔皮,赤豹黄罴”,就是作为“土田”上附着的“庸”的主要负担,也就是要从事工程劳役和农业劳役,并要贡纳生产物。《五年召伯虎簋》记述君氏之命说:

余老(考)止公仆墉(庸)土田,多>(债),弋(必)白(伯)氏从(纵)许。这里的“仆庸土田”,也即“土田附庸”,古“仆”和“附”声同通用。该是这时止公“土田”上作为“附庸”的居民,有抗交贡纳的事情发生,所以君氏要说这些“附庸土田多债”了。前面我们讲到,西周国王分赐给臣下的土地,有一类是“土”、“采”、“邑”、“里”,“土”“采”的范围较大,可以包括若干“邑”和“里”,是土地连同居民一起分赏的,该即属于“土田附庸”一类的。例如《中方鼎》说:因为“i人”臣服于周武王,周王把“i土”赏给了中,作为中的“采”地。很明显,这种所谓“采”是把土地连同人民一起赏赐的。《j从k》曾详细记述周王赏给十三个邑的经过。郭沫若同志说:“言邑,则邑人当自在其中”①,这话很对。《召卣》(圆筒形器)说:“赏毕土方五十里。”这样以“方里”来计算的“土”的赏赐,该是连同居民在内的。《l鼎》说:“易(锡)l采曰m”。这里,天子以“采”赏给l,也该和《中方鼎》所载周天子以“i土”赏给中差不多,连同居民在内的。《大保簋》载:“易(锡)休n土。”这个“n土”的赏赐,也该和“i土”的赏赐差不多,连同居民在内的。《大簋》记载:周天子把原来赏给op的“里”,改赏给大。周天子先命令善夫(官名)箋通知op,op表示同意,于是由箋和op加以执行。

这儿所赏的“里”,该如同赏“邑”一样,是包括居民在内的。《宜侯U簋》载:

易(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百又?。易(锡)才(在)宜王人△(十)有七△,易(锡)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

这样把“锡土”和“锡人”分开,是不是所赐的邑就不包括居民呢?看来不是的。在这样一大块土地的赏赐中,劳动生产者决不会只有这样一些以“夫”来计数的单身汉。

中国古代实际上长期处于不统一状态,又由于中国土地广大,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极端不平衡,到春秋时代中原地区还多分布夷戎部落。在奴隶主国家(包括殷代和西周)征服各地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产水平而保存有“村社”组织的地区,在当时把土地连同居民一起分封时,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奴隶主贵族监督生产能力不够强大,不可能一下子建立很多大农场和手工业作坊,把他们集中起来改变为奴隶,原来的“村社”也不可能完全破坏,因而自然地会保存原有“村社”的残余形式,使它变质,成为一种便于奴役和剥削的单位。

很显然,中国奴隶制社会同样有“古代东方型”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的特点。从古文献上记载的“井田”制度来看,春秋以前确实有不少地区保存有“村社”的一些旧制度和旧习惯,如平均分配耕作的“份地”制度,所谓每家“私田”百亩;又如按年龄受田和归田制度,《汉书·食货志》所谓“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又如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制度,《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谓“三年一换土易居”;又如“村社”由长老管理的制度,到春秋以后还有所谓“三老”;有的已固定分配份地由自己轮流休耕,《汉书·食货志》所谓“三年更耕之,自爰其处”;当时称为“庶民”、“庶人”的“村社”农民的主要财富是家畜,《礼记·曲礼下》所谓“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所有这些,都不能不使我们确认中国古代有“村社”的残余形态存在①。但是必须指出,这已不是原始的“村社”性质,它在奴隶主贵族的奴役剥削和压迫下,早已变了质,成为奴隶主及其国家进行奴役剥削的一种单位。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早已把“村社”原来的“公田”改变成贵族的“籍田”,并大加扩充,甚至圈占山林川泽之地,“村社”农民仅保留虚有其名的土地定期平均分配制度。奴隶主贵族利用“村社”的组织形式,加以劳动编组,迫使农民共同担负如同奴隶一样的繁重劳役,并贡纳生产物。奴隶主国家以高居于“村社”之上的最高所有者的资格出现,实质上代表奴隶主阶级对劳动人民进行着专制的统治。原来“村社”的“三老”,表面上还是“村社”的代表者,实质上已成为奴隶主贵族的下级官吏。原来的“村社”农民名义上保存有“村社”的残余形态,保存有“井田”制度,实质上已被集体奴隶化,和奴隶受到同样的鞭策和奴役。(www.xing528.com)

这时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即“井田”制度)的单位,无论称为“邑”或“里”,实质上已转化为被奴役、榨取的单位。郭沫若同志认为“井田”是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又是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应该是对的,但不能否认这些单位中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因为奴隶主国家在征服保存有“村社”组织的部族后,就是利用这些原始“村社”的组织形式加以劳动编组,使他们成为被奴役、榨取单位的,因而在他们内部还保存有“村社”残余形态。过去主张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认为“邑”和“里”是“村社”组织的单位而不是奴隶集中地,而反对者又认为这是奴隶集中地而不是“村社”组织单位,我们认为这二种说法都还看得不够全面,“邑”和“里”实质上是保留有“村社”残余组织形式的被奴役的单位。郭沫若和李亚农同志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种族奴隶制或集体奴隶制,我们也认为是对的。当时耕种“井田”的“庶民”或“庶人”,实质就是一种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的种族奴隶或集体奴隶。他们和改革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人数最多的“曲诺”有相类之处,据研究,彝族奴隶社会中这种黑彝奴隶主贵族对“曲诺”的奴役关系,是在唐代由于黑彝的祖先“卢鹿”征服“白蛮”农业部落后逐渐形成的,同时也是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曲诺”和古代的“庶民”不同的,只是“曲诺”没有保留“村社”残余形态,而保留有“家支”(氏族组织的残余)组织①。当时保存有“村社”残余形态的“庶民”或“庶人”,虽然身份等级要比奴隶高,奴隶主不能加以买卖和任意屠杀,他们不但有家,还有一些工具和家畜等财产,但是他们人身受到严重的束缚,不能自由迁居,贵族可以随同土田作为一个单位来分赏给臣下,实质上他们的人身权利已被剥夺,已成为奴隶主所有的一种集体奴隶,和土地同样成为奴隶主占有和争夺的一种财物。所以《大雅·瞻?》说:“人有土田,女(汝)反有之;人有民人,女(汝)复夺之。”

过去原始“村社”的“公田”,是农民的公共土地,这时已被贵族占有,作为“籍田”。周王的“籍田”是任命“司土”掌管的,《q簋》说:“q,令(命)女(汝)作司土,官司籍田。”过去“村社”的“公田”上共同耕作所得,是作为祭祀、救荒等公共开支的,这时贵族迫使农民集体耕作“籍田”,名义上还说是为了祭祀等公共开支,周王把自己的“籍田”称为“帝籍田”,把自己的粮仓称为“神仓”,说是为了祭祀上帝,为了“求福”才“用民”的。同时还保存着“村社”集体耕种“公田”时由长老带头亲耕的习惯,有所谓“籍礼”,由天子在农耕前举行亲耕仪式,外表上表示他是“村社”的最高共同体的代表者,实质上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监督“庶人”进行集体的无偿劳动。不仅当时国王迫使农民在“籍田”上无偿劳动,剥削农民的劳力,所有贵族都是如此。参看拙作《籍礼新探》。

那么,是不是可以把这样对“村社”农民的奴役和剥削,看作封建剥削呢?是不是可以认为“村社”农民处于这样的奴役和剥削之下是农奴呢?不可以,这和封建剥削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不能认为当时农民本质上已农奴化。当时各家奴隶主贵族的“籍田”虽然不止一处,周天子的“籍田”也不止一处,《令鼎》说:“王大謖农于r田”,“r田”当即周王的“籍田”之一。但规模比较巨大,同时奴隶主已把奴役农业奴隶的一套手段运用到“籍田”上,对待“村社”农民如同奴隶一样的残暴。当时奴隶劳动有两个特点:一是由于大批奴隶集中在奴隶主国家和奴隶主贵族手中,往往大规模的利用简单劳动协作,集中很多奴隶一起劳动;一是由于奴隶和奴隶主的对立性很大,奴隶主采用最残暴的手段监督强迫奴隶劳动,不时加以鞭策,稍不如意就施以酷刑。这时由于贵族把这种奴役奴隶的办法强加到“村社”农民身上,“籍田”的规模已扩充得很大,要调集远近各地的农民前来集体耕作,孔子曾说:“先王制田,籍田以力,而砥(平)其远迩(近)”①。同时规定在一定地区内所有各地农民都必须参加,所以国家统计人口,只要在“籍田”上统计,所谓“王治农于籍”,“耨获亦于籍”,“皆所以习民数也”①。因此在“籍田”上集体耕作的农民,数量众多,和农业奴隶集体耕作的情况差不多。《周颂》的《载芟》篇,据《诗序》说是“春籍田而祈社稷也”,那里就有“千耦其耘”(成千对人集体耘田)的大场面。农民在“籍田”上的集体耕作,是在许多奴隶主贵族的严厉监督下进行的。国王的“籍田”上就有国王亲自带了大官在那里监督巡查,还有叫做“稷”的农官发布命令说:“土不备垦,辟在司寇。”②“司寇”是当时掌管侦察、刑罚和监狱的官,主要职责在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镇压人民对奴隶主阶级的反抗,他是奴隶主阶级的刽子手,这时就成为农业劳动的主要督责者,如果农民稍有怠慢和疏忽,所谓“土不备垦”,就要被他施以残暴的刑罚,所谓“辟在司寇”。很显然,这样比较大规模的强迫农业劳役的办法,是奴隶制的剥削方式,与封建主剥削劳役地租的办法是有区别的。

当时奴隶主贵族,不但把强迫农业奴隶耕作的一套办法,运用到了“籍田”上来奴役农民,还把强迫奴隶各种劳役的办法推行到农民中去,被奴役的农民同样以“夫”来计数,孔子所谓“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而且还把奴役手工业奴隶的一套办法用来奴役农民,因为原来“村社”农民是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相结合的。前面我们谈过,西周有一种婚配成家的手工业奴隶叫做“贮”,是专门制造“贮”(实用财物)来供贵族享用的。这时奴隶主也同样要向农民征收一种财物税,叫做“贮”。周宣王曾告诫毛公说:“勿壅律(累)庶民,贮,母(毋)敢sS,sS?(乃)T(侮)鳏寡”①,周宣王如此告诫臣下,教他们不要过分累害庶民,在征收“贮”的时候不要饱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妇,反映了当时贵族在征收“贮”时敲诈勒索的严重。究竟所谓“贮”是征收些什么呢?主要是农民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即孔子所谓“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这种征收办法曾一直沿用到春秋时代,《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述子产执政时,“舆人”说:“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褚”就是“贮”的假借字,《吕氏春秋·乐成》篇就引作“我有田畴,子产赋之,我有衣冠,子产贮之”。可知衣冠之类都要作为“贮”,在征收之列。这时奴隶主贵族对农民奴役和剥削,主要是工程和农业上的无偿劳动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品,就是“力”和“贮”。到有军事行动时还要摊派到军事费用,孔子所谓“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

奴隶主贵族还曾把这种奴役、剥削办法,推行到被他们征服的夷戎部落中去,通过夷戎部落的酋长对夷戎部落人民加以奴役和剥削。西周国王不但时常征伐夷戎部落,捕捉俘虏充当奴隶,在战胜夷戎部落后,还要迫使他们整个部落成为“t?臣”,不但要贡纳“其t、其责(积)”,还要“进人”(进贡奴役劳动者)和贡献“贮”,“进人”要送到一定的服役地点,“贮”要送到一定的积贮地点,如果稍有怠慢,就要受到残暴的征伐。周宣王时制作的《兮甲盘》说:王令(命)甲(按即兮甲)政(征)@(司)成周四方责,至于南淮尸(夷),淮尸(夷)旧我A?(贿)人,母(毋)敢不出其A、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母(毋)敢不即B(次)、即C(寺)。敢不用令(命),则即井(刑)D(扑)伐。这使我们了解到:(一)南淮夷早被西周征服,成为西周的“t?(贿)人”,即《师寰簋》所说“t?(贿)臣”。凡经西周征服而成为“t?臣”的部族,都需要向西周贡献人力和物力。(二)贡献的人力和物力,有奴役劳动者,即所谓“进人”;有生产的各种财物,所谓“责”(积)和“贮”,“进人”要送到服役地点,即“次”;纳“贮”要送到积贮处所,即“寺”。(三)如不遵守这种规定,不履行这种强加的责任,立刻要受到征伐。所谓“征司四方责”,就是迫使四方部族履行其责任。“责”、“积”、“债”古本一字,在当时剥削者看来,被剥削者提供积贮是应尽的责任,也就是被剥削者所欠的债。(四)成周是西周“征司四方责”的中心地点之一,它一直要征到南淮夷。周宣王时制作的《师寰盘》又说:

王若曰:师寰E(父),淮尸(夷)F(旧)我A?(贿)臣,今敢博(迫)厥众G(暇),反厥工吏,弗迹(积)我东H(国)。今余肇令(命)女(汝)……正(征)淮尸(夷),即I厥邦J(酋),……这里说:这时淮夷的“邦酋”迫使他所派来的“众”暇着不作工(即怠工),反叛西周监督劳动的“工吏”,又不把“积”送到“东国”(即东部地区),违反了做“t?臣”应尽之责,因此周宣王命令师寰统率将士征伐淮夷,讨伐其“邦酋”。西周奴隶主国家就是这样运用暴力来迫使周围部族提供人力和物资的。《兮甲盘》又说:

其隹(唯)我者(诸)K(侯)百生(姓),厥贮母(毋)不即C(寺),母(毋)敢或入L(蛮)M(宄)贮,则亦井(刑)。

这里所说的“蛮”,即指四周的夷戎部族,《虢季子白盘》把征伐严允称为“用征蛮方”,可证。所谓“入蛮宄贮”,就是说进入夷戎部族敲诈勒索“贮”。这时周宣王发布命令说:诸侯百姓(即贵族)经手收到的“贮”必须送到国家的“寺”(积贮的官署),不能进入夷戎部族敲诈勒索“贮”,否则要处刑。可知这时西周奴隶主贵族对征服的夷戎部族敲诈勒索非常厉害。很清楚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不但把一套奴役农业奴隶和手工业奴隶的办法,推行到原来保存有“村社”残余形式的农民中去,使原来的“村社”转化为被奴役、剥削的单位,使农民集体奴隶化,同时还把这套办法推行到征服的夷戎部落中去,对夷戎部落人民加以奴役。

西周的主要军队是三支驻屯军,分驻在宗周、成周、殷(即卫)三地,即“西六M”,“成周八M”和“殷八M”,就是用来统治、奴役国内人民和征伐、奴役四周夷戎部落,执行奴隶主阶级这种奴役人民的政策的。《竞卣》说:“隹(唯)白(伯)緂(辟)父以成M(按即‘成周八M’的简称)即东,命伐南夷。”《录u卣》说:“v淮夷敢伐内国,女(汝)其以成周师氏戍于wM”。可知“成周八M”常被用来征伐南方夷族。《x簋》说:“v东夷大反,白(伯)懋父以殷八M征东夷。”可知“殷八M”还被用来征伐东方夷族。《兮甲盘》说:“王令甲政(征)y(司)成周四方责,至于南淮夷。”可知成周不仅驻屯“成周八M”用来征伐南方夷族,同时又是征治“四方责至于南淮夷”的重镇。他们军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于达到“四方责”的“征司”,迫使四方夷戎部族“进人”和“出其t、其责(积)”。由此可知,西周的主导的生产关系确是奴隶制,西周的国家政权确是奴隶主性质。

从上述情况看来,当时奴隶主国家在征服各地部族的过程中,利用遗留的原始“村社”组织形式,把“邑”和“里”改变成了奴役、榨取的单位。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把一套奴役奴隶的办法强加到了被征服的部族人民身上,使他们实质上成为一种集体奴隶,他们和各种奴隶受到了相同的奴役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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