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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古代村社的奴役问题及年龄结婚规定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時我們必須指出:在古代東方國家中,這種孤立而細小的村社實質上已成爲被奴役的“小集體”。這個問題到目前爲止,還没有人作過有系統的探討。《國語·魯語》韋注又説:“三十者受田百畝,二十者受田五十畝,六十還田。”事實上,古代民間結婚年齡較早,並不如《禮記》《周禮》等書所説,一般到二十歲都已經結婚。井田的還受制度正與此相類。在上述三種解釋中應以應劭之説爲是。

古史新探:古代村社的奴役问题及年龄结婚规定

上面我們論證了我國古代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情況。同時我們必須指出:在古代東方國家中,這種孤立而細小的村社實質上已成爲被奴役的“小集體”。因爲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在對各部落征服和掠奪的過程中,已使原來村社成員“不能成爲財産的所有者,而只不過是一個佔有者,所以事實上他本身即是財産”(《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中譯本三○頁)。當時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除了佔有和奴役各種生産奴隸之外,還實際上成爲許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們利用原來村社組織加以勞動編組,把村社轉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體”,使再生産在極悲慘條件下進行,於是這種變質的村社組織便被長期保留下來。在商和西周奴隸制國家的統治下,這些村社成爲奴隸制國家的基層組織,村社的長老已成爲國王和貴族的屬吏,村社成員和奴隸同樣受到壓迫和剥削。到春秋戰國間,由於社曾經濟的發展,村社的份地開始賣買,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組織就進一步分化。這個問題牽涉中國古代歷史的分期問題,需要另外詳細討論。

自從春秋戰國間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的份地開始賣買,村社組織進一步分化,村社内部成員間的不平等就更顯著。從中出現了稱爲“豪民”的地主,出現了少地的貧苦農民[8],也出現了“耕豪民之田見税十五”的佃農,也出現了“庸耕”的雇農,也還有出賣妻子兒女做奴隸的,也還有奴隸性質的“贅婿”。《史記·貨殖列傳》説:“凡編户之民,富相什則卑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僕,物之理也。”也就是説:由於貧富的不均,必然曾産生隸屬和奴役的關係。在村社中這樣階級分化的情況下,閭里中居住的不平等情況也就跟着産生。因爲古人是重右而輕左的,於是在閭里之中所有無地的貧苦農民,都被迫住到“閭左”[9]秦始皇在連年不斷的戰争中,首先謫發罪人、贅婿、商人,接着謫發曾做過商人的、父母和祖父母做過商人的。等到秦二世元年七月,因爲罪人、贅婿、商人早謫發完了,就“入閭取其左”。在“發閭左”這一役中,因爲陳勝原是“傭耕”的雇農,也住在閭左,因而也在謫發之列。自從井田制廢棄,村社内部分化,村社組織就只能逐漸解體了。

這個問題到目前爲止,還没有人作過有系統的探討。這篇文章只是一個試探,希望大家批評和指教。

《學術月刊》1959年6月號,又收入《中國封建社曾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討論集》,今大加修訂

【注释】

[1]《釋名·釋州國》説:“周制九夫爲井,其制似井字也。”《周禮·小司徒》鄭注也説:“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2]應劭《風俗通義》引《春秋井田記》説:“人年三十,受田百畝,以食五口,五口爲一户,父母妻子也”(《全後漢文》卷三十七)。《禮記·内則》説:“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鄭注:“男事,受田給政役也。”《國語·魯語》韋注又説:“三十者受田百畝,二十者受田五十畝,六十還田。”陳奂、孫詒讓都據此認爲年二十受餘夫之田,年三十受正夫之田。事實上,古代民間結婚年齡較早,並不如《禮記》《周禮》等書所説,一般到二十歲都已經結婚。《墨子·節用上》説:“昔者聖王爲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韓非子·外儲説右下》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

[3]雲南西雙版納傣族地區,在民主改革前,保留村社制度,每個農民從十五歲到結婚前爲學習負擔時期,應分得1/2到1/4份地;結婚後到五十歲爲正式負擔時期,分得一份份地,出一户負擔;五十以後爲卸却負擔時期,退還份地。井田的還受制度正與此相類。(www.xing528.com)

[4]程瑶田《溝洫疆理小記》的《井田溝洫名義記》説:“鄭氏注《小司徒》云,溝洫爲除水害,余亦以爲備潦非備旱也。……若以備旱,則宜瀦之,不宜溝之;宜蓄之,不宜泄之。”

[5]胡承珙《毛詩後箋》説:“古人制田始於一畝,行水始於一。姑以一畝之言之,順水勢,畝順勢。縱則畝縱,横則畝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縱,東西曰横。自北而注南爲縱,則畝之長亦隨而南,曰南畝。自西而注東,畝之長亦隨而東,曰東畝。”程瑶田《溝洫疆理小記·阡陌考》説:“天下之川皆東流,故川横則澮縱,洫又横,溝又縱,遂又横,遂横者,其必縱,而畝陳於東,是故東畝者天下之大勢也。”又説:“天下之川,大勢雖皆東流而河東之川獨南流,河爲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則其畝必南陳而爲南畝矣。”

[6]詳拙作《月令考》,1941年7月出版《齊魯學報》第2期。

[7]《漢書·地理志》顔注引張晏説:“周制三年一易田,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又引孟康説:“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都認爲商鞅實行“爰自在其田”的“爰田”制之前,有“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

[8]例如秦漢間陳平“家貧”,“有田三十畝”,見《史記·陳相國世家》。

[9]《史記·陳涉世家》索隱對“發閭左”有兩種不同解釋,一説秦時免役者居閭左,發閭左就是把住在閭右的該服役的人征發完了,這時把不當服役的閭左居民也徵發了。另一説秦時富強的人居閭右,貧弱的人居閭左,這時富强的人徵發完了,徵發到了居閭左的貧弱居民。《漢書·食貨志》注引應劭説:“秦時以適發之名適(讁)戍,先發吏有過及贅壻、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戍者曹輩盡,復入閭取其左發之,未及取右而亡。”在上述三種解釋中應以應劭之説爲是。應劭之説是根據鼂錯的。《漢書·鼂錯列傳》載錯説:“臣聞秦時,……戍者死於邊,輸者僨於道。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讁發之,名曰讁戍。先發吏有讁及贅壻、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古人居處重右而輕左,詳趙翼《陔餘叢攷》卷二十一《尚左尚右》條、崔述《豐鎬考信别録》卷三《周制度雜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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