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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曲折抽分制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抽分制的实行并非一帆风顺,严峻的海防形势使保守派官僚疾呼厉行海禁,禁止市舶贸易和抽分制,恢复朝贡贸易体制。保守派官员从朝廷最为敏感的海防出发,认为对市舶抽分贻害无穷,故对市舶贸易应该“一概阻绝”。广东市舶贸易禁令的推行,对广东外贸影响极大。正德以后,广东下达禁令,市舶之利则往福建而去。虽折俸椒木,久已缺乏,科扰于民,计所不免。

明代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曲折抽分制

明代抽分制的实行并非一帆风顺,严峻的海防形势使保守派官僚疾呼厉行海禁,禁止市舶贸易和抽分制,恢复朝贡贸易体制。如正德九年(1514年),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上奏请求禁绝抽分:“岭南诸货出于满剌加、暹罗、爪哇诸夷,计其产,不过胡椒苏木、象牙、玳瑁之类,非若布帛、菽粟,民生一日不可缺者。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武器,纵横海上,勾引诸夷,为地方害,宜亟杜绝。”[70]陈伯献认为市舶贸易扰乱地方,威胁国家安全,而从海外来的商品非民生必需品,遂请求停止市舶贸易和抽分制。此奏章上至礼部后,得到礼部认可:“令抚按等官禁约番船,非贡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以启事端,奸民仍前勾引者,治之。报可。”[71]

围绕“开市舶,兴抽分”一事,当时的官员进行过激烈争辩。保守派官员从朝廷最为敏感的海防出发,认为对市舶抽分贻害无穷,故对市舶贸易应该“一概阻绝”。保守派还搬出洪武祖训来反对市舶贸易,正德十二年(1520年),御史何鳌奏称:“祖宗朝贡有定期,防有常制,故来者不多。近因布政吴廷举谓缺上供番物,不问何年,来即取货,致番舶不绝于海澨,蛮人杂遝于州城。禁防既疏,水道益熟,此佛郎机所以乘机突至也。乞悉驱在澳番舶及番人潜居者,禁私通,严守备,庶一方获安。”[72]认为吴廷举抽分番货,导致大批番商前来贸易,给朝廷带来祸害,所以要驱除在广州沿海诸澳寄舶的番船及番人,严禁通番贸易,加强沿海守备,维护沿海安宁。

此议得到礼部认可。礼部认为何鰲本是广东顺德人,最了解市舶对广东的不良影响,“鰲即顺德人,故深晰利害。宜俟满剌加使臣至,廷诘佛郎机侵夺邻邦、扰乱内地之罪,奏请处置。其他悉如御史言。报可。”[73]朝廷听取何鳌的建议,驱逐番舶,禁止抽分。

广东市舶贸易禁令的推行,对广东外贸影响极大。中葡西草湾战后,于是广东尽逐番商、番舶,并加强海禁,葡萄牙人遂转到闽、浙沿海进行走私贸易,史载:“(国初)闽因罢诸番市,而利皆归之于广,漳人垂涎,而引广夷入境;正德广之禁严,番舶入漳泉,而广失利。”[74]起初,福建因禁私人贸易,市舶之利皆归广东。正德以后,广东下达禁令,市舶之利则往福建而去。《明世宗实录》记:“佛朗机火者亚三等既诛,广东有司乃并绝安南、满剌加。诸番舶皆潜泊漳州,私与为市。”[75]

严禁广东的市舶贸易,使得大量番舶转而前往闽、浙沿海进行走私贸易,致使广东外贸萧条,税收减少。以前广东官员的俸禄发放多以番货代替,而今番船被严禁,番货迅速减少,“广东文武官月俸多以番货代,至是货至者寡”[76]。广东地方政府财政日趋紧张,致使地方官员再启通商奏议。明嘉靖八年(1529年),广东巡抚林富上奏,提出详细通商计划。详论对番舶朝贡进行抽分收税,有四大利,分别是充实国库、获得军饷、增加地方收入与百姓收益:

旧规,番舶朝贡之外,抽解(私货)俱有则例,足供御用。此其利之大者,一也。番货抽分解京之外,悉充军饷。今两广用兵连年,库藏日耗,籍此可以充羡而备不虞。此其利之大者,二也。广西一省,全仰给于广东。今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虽折俸椒木,久已缺乏,科扰于民,计所不免。查得旧番舶通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数万两。此其利之大者,三也。贸易旧例,有司择其良者如价给之。其次恣民买卖。故小民持一钱之货,即得握椒,展转交易,可以自肥。广东旧称富庶,良以此耳。此其利之大者,四也。助国助军,即有赖焉,而在官在民,又无不给,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非所谓开利孔为民罪梯也。[77]

对于番商,林富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应全部禁绝,尤其是东南亚诸国长期与明朝保持友好关系,“《祖训》《会典》所载诸国素恭顺,与中国通者,朝贡贸易尽阻绝之,则是因噎而废食也……议者若虞外夷闯境为害,则臣又思之暹罗、真腊、爪哇等国,皆洪武初入贡方物,臣服至今;浡泥诸国皆永乐中来朝,没齿感德者;而占城则成化年间被篡继绝蒙恩者焉。南方蛮夷大致宽柔乃其常性,百余年来,未有敢为盗寇者”[78]。林富认为通商能“助国裕民”。林富还提出允许正常的朝贡贸易往来,同时加强海防,在海防要害处加强巡察,驱除佛郎机人,防止动乱。

对于林富的上疏,兵部也表示认可,指出广州本来就设置了市舶司,正常的朝贡贸易不应阻拦,而福建漳州没有设市舶司,反而应该禁止番船前往,议言:

安南、满剌加自昔内属,例得通市,载在《祖训》《会典》。佛朗机,正德中始入,而亚三等以不法诛,故驱绝之,岂得以此尽绝番舶?且广东设市舶司,而漳州无之,是广东不当阻而阻,漳州当禁而反不禁也。请令广东察番舶例,许通市者,毋得禁绝;漳州则驱之,毋得停泊。从之。[79]

在林富的力争下,朝廷听取其建议,允许广东再次开通市舶贸易,“自是佛郎机得入香山澳为市,而其徒又越境商于福建,往来不绝”[80]

此后,明代关于开海通商与厉行海禁的争论并未就此而止。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浙江有官员提议“欲比广东事例开市舶”,遭到巡抚刘畿的极力反对,其言浙江沿海港口多而兵船少,一旦开市舶则“近海奸民侵利启衅”,“岛夷啸聚”[81],海防问题的严峻使浙江希图开海通商之事未获批准。

明代不少士大夫对市舶贸易持开放态度,认为市舶贸易是有利的,如严从简在《殊域周咨录》中指出市舶“通华夷之情,迁无有之货,收征税之利,减戍守之费”,而海禁导致私下贸易不断,势豪之家控制其利,滋生官员腐败等诸弊端:

然夷货之至,各有接引之家,先将重价者私相交易,或去一半,或去六七。而后牙人以货报官,且为之提督,如牛荣辈者复从而收腊之,则其所存以为官市者又几何哉!今提督虽革而接引积蠹莫之能去,盖多势豪为主,久握其利。海道副使或行严缉,是非蜂起,是以难刷其敝。迩年浙、福之间都御史朱纨励禁接引,以致激生倭寇。然则市舶之当开与否,岂不有明鉴哉![82]

明代唐枢在《复胡梅林论处王直》文中也认为海外贸易使中外互通商品有无,是“利之所在,人必趋之”[83]。地方官员也从自身的角度支持海外贸易,如福建人林希元,史载“林希元,字茂贞,同安人,正德丁丑进士,起为广东按察佥事,掌盐、屯二政。”[84]林希元认为“佛郎机之来,皆以其地胡椒、苏木、象牙、苏油、沉速檀乳诸香与边民交易,其价尤平”,因此百姓乐于与之交易,可以获利,而且佛郎机人还帮助朝廷驱除了海盗林剪,对朝廷是有利无害,“二十年海盗,一旦而尽。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吾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85]

明代海防重臣俞大猷则认为市舶贸易只开放广东即可。他指出广东距离东南亚诸国不远;经济上通过抽分又可以获利,其言:

市舶之开,惟可行于广东。盖广东去西南之安南、占城、暹罗、佛郎机诸番不远,诸番载来乃胡椒、象牙、苏木、香料等货,船至报水,计货抽分,故市舶之利甚广。数年之前,有徽州、浙江等处番徒,勾引西南诸番前至浙江之双屿港等处买卖,逃免广东市舶之税,及货尽将去之时,每每肆行劫掠,故军门朱虑其日久患深,禁而捕之,自是西南诸番船只复归广东市舶,不为浙患。[86]

明廷对开海贸易态度暧昧,摇摆不定,但对海禁却从未放松,始终强调要加强海防,严禁通番。嘉靖三年(1524年),御史王以旂上奏请求严定律例,禁止福建沿海私结番夷,违者治以重罪议:

福建滨海居民,每因夷人进贡,交通诱引,贻害地方。今宜严定律例,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斤以上例;交结番夷,互市称贷,绐财构衅及教诱为乱者,如川、广、云、贵、陕西例;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如会同馆内外军民例;擅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如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事泄律,各论罪。怙恶不悛者,并徙其家。第前所引例已足尽法,徙家太重,请勿连坐。仍通行浙江、广东,一体榜谕。[87]

嘉靖十二年(1533年),兵部上奏请禁止浙江、福建渔民私造大船,下海经商,言“浙、福并海接壤,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贩,因而寇劫。屡奉明旨严禁,第所司玩愒,日久法弛,往往肆行如故,海警时闻,请申其禁。”[88]嘉靖帝对兵部加强海防的建议大为肯定,再次声明海禁,诏毁违禁船只,并对私相贸易者采取连坐法,“海贼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有司既轻忽明旨,漫不加察,而沿海兵巡等官又不驻守信地,因循养寇,贻害地方。兵部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兵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致毁之。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贼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各巡按御史速查连年纵寇及纵造海船官,具以名闻。”[89]

嘉靖年间,朝廷还颁布《问刑条例》,其条例内容全面,规定严格,企图用严厉的制度来强化海禁,现将涉海贸易的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

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90]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朝廷又颁布海防法令,“题准南直隶、浙、福、广东等处,有将双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风漂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91]

综观正德、嘉靖年间关于开海贸易与厉行海禁的争论与实践可以看出,明廷对开市舶贸易,行抽分之制犹疑不决,态度时有反复。而且,开市舶贸易局限在广东一隅,市舶贸易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对加强海禁,禁止私自通番,朝廷的态度是坚决的、始终如一的。加强海禁却又没有完全禁绝市舶贸易,允许广东兴市舶之利。因此,明廷的政策可以归纳为通中有禁、禁中有通、以禁为主。

【注释】

[1]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第124页。

[2][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备录·漳州府》,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3][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备录·漳州府》,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4][明]谢杰:《虔台倭纂》卷上《倭原》,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5][明]林光俞:《礼部志稿》卷九十《议处番船违碍》,参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版。

[6][明]郭春震:嘉靖《潮州府志》卷一《地理志》。

[7][清]杜臻:《闽粤巡视纪略》卷二《香山》,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

[8][明]黄瑜:《双槐岁抄》卷九《奖贤文》,中华书局,1999。

[9][清]周硕勋:乾隆《潮州府志》卷四〇《艺文》。

[10][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十《接买番货》,科学出版社,1994。

[11]《明武宗实录》卷一七,正德元年九月丁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12][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

[13][明]霍与瑕:《霍勉斋集》卷一二《上潘大巡广州事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14][明]黄佐:嘉靖《广东通志》卷六六《外志·番夷》。

[15]《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十八,嘉靖九年十月辛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王希文:《石屏公遗集》卷上《为重边防以苏民命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16][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苏门答剌》,中华书局,1993,第324页。

[17]《明世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壬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18][明]郑舜功:《日本一鉴》卷六《海市》。

[19][明]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四《郡县志·廉州府名宦》。

[20]《明英宗实录》卷二六七,景泰七年六月己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21]《明英宗实录》卷三二四,天顺五年春正月壬寅,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22]《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乙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23][清]徐兆昺:《四明谈助》卷十《北城诸迹(二下)》,桂心仪等点校,宁波出版社,2000。

[24][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七《占城》,中华书局,1993。

[25]《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三,正德十年夏四月戊子。

[26][清]阮元道光《广东通志》卷二四三《宦绩录十三·明二》。

[27]《明英宗实录》卷一七〇,正统十三年九月甲申。

[28]《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一,景泰四年秋七月丙辰。

[29]《明宪宗实录》卷二二〇,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壬寅,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30][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

[31][明]薛应旂:《宪章录校注》卷三十八《成化二十一年乙巳》,凤凰出版社,2014。

[32]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第105页。(www.xing528.com)

[33][明]黄训:《名臣经济录》卷四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

[34][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交阯西南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35]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第109页。

[36][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中册《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

[37][明]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六九《外志·番夷》。

[38][清]梁廷枏:《粤海关志》卷四《前代事实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39][明]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一二《开互市》,中华书局,2007。

[40][明]戴璟: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〇《番舶》;[明]黄佐:嘉靖《广东通志》卷六六《外志·番夷》。

[41][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六《市籴考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42][明]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六九《外志·番夷》。

[43]《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景泰四年十二月癸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44][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〇八《兵部三》,中华书局,1989。

[45]《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三,正德十四年丙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46][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暹罗》,中华书局,1993。

[47]《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景泰四年十二月癸未。

[48][明]马欢:《瀛涯胜览·苏门答剌国》,中华书局,1985。

[49]陈尚胜:《明朝后期筹海过程考论》,《海交史研究》1990年第1期,第47页。

[50]《明宪宗实录》卷二二〇,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壬寅,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51][明]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六九《外志·番夷》。

[52]《明武宗实录》卷六七,正德五年九月甲寅

[53]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第101页。

[54]澳门《文化杂志》:《十六和十七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观》,[葡]托梅·皮雷斯:《东方概要》,大象出版社,2003,第6页。

[55]澳门《文化杂志》:《十六和十七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观》,[葡]加斯帕尔·达·克鲁斯:《中国概说》,大象出版社,2003,第84页。

[56][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二,吴桂芳:《吴司马奏议·议筑广东省会外城疏》,中华书局,1962。

[57]考太苏编译《皮莱斯的远东概览》,第一卷,第116—123页。

[58]张天泽著:《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等译,香港中华书局,1988,第38—39页。

[59]金国平编译《西方澳门史料选萃(15—16世纪)》,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第190页。

[60][明]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一三《兵器·佛郎机图说》,中华书局,2007。

[61][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

[62][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中华书局,1993。

[63][明]郭棐:万历《粤大记》卷一九《献征类》;[明]刘廷元:万历《南海县志》卷十一《人物列传》。

[64]金国平:《1521—1522年间中葡军事冲突——“西草湾试考”》,《西力东渐:中葡早期接触追昔》,2000,第1—18页。

[65][清]舒懋官:嘉庆《新安县志》卷二三《艺文志》。

[66][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中华书局,1993。

[67]《明世宗实录》卷二四,嘉靖二年三月壬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68]金国平编译《西方澳门史料选萃(15—16世纪)》,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38—40页。

[69][明]应槚:《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二九《集议》;[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八《属国》。

[70]《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三,正德九年六月壬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71]《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三,正德九年六月壬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72][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

[73][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

[74][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福建·郭造卿<闽中兵食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75]《明世宗实录》卷一六〇,嘉靖十三年闰二月戊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76][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

[77][明]林富:《两广疏略》卷上《请通市舶疏》。

[78][明]戴璟: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番舶》;[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此疏为黄佐代作,题为《代巡抚通市舶疏》,见《泰泉集》卷二十。

[79]《明世宗实录》卷一六〇,嘉靖十三年闰二月戊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80][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

[81][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六《市籴二·市舶互市》,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82][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暹罗》,中华书局,1993。

[83][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二七〇《复胡梅林论处王直》,中华书局,1962。

[84][清]阮元:道光《广东通志》卷二四五《宦绩录十五·明四》。

[85][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集》卷五《与翁见愚别驾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86][明]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七《呈总督军门在庵杨公揭论海势宜知海防宜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

[87]《明世宗实录》卷三八,嘉靖三年四月乙未,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88]《明世宗实录》卷一五四,嘉靖十二年九月庚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89]《明世宗实录》卷一五四,嘉靖十二年九月庚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

[90][明]舒化辑《大明律》附编,《问刑条例》,《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例”。

[91][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三二《兵部·镇戍》,中华书局,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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