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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封建国家的征榷制度及其对生产的不利影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编诸章叙述了宋代的征榷制度,亦即宋封建国家的专卖专利制度。因而征榷制度不仅意味着封建国家直接剥削的扩大化,而且也意味着这种直接剥削的强化。它主要地表现为封建国家、直接生产者、运输者和商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正象农业、矿冶等生产部门中的残存劳役制一样,盐业中出现的劳役制对生产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宋代封建国家的征榷制度及其对生产的不利影响

本编诸章叙述了宋代的征榷制度,亦即宋封建国家的专卖专利制度。综合前面的叙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首先可以看到,宋代征榷制度较前代更加扩大了。宋代征榷中的盐、茶、酒、矾都是自前代继承下来,其中以榷盐最为古老,战国秦汉即开始了征榷;而香、醋则是前代所无,为宋代创始的。茶、盐、酒、醋等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征榷在这些方面的扩大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就更大了。征榷制度范围的扩大,它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了宋封建国家的直接剥削的扩大,它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赋税和征商的剥削方式,而是扩大对茶、盐、酒、醋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剥削。

(二)其次,各项征榷制度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对茶、盐、酒、矾等进行全面控制,从而攫取厚利的。因而征榷制度不仅意味着封建国家直接剥削的扩大化,而且也意味着这种直接剥削的强化。在对上述各项物资的控制,宋封建国家所采取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大体上说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部由封建国家进行,但在所有征榷制度中,这类征榷所占比重最小,只有部分解盐和蜀川官盐井的产盐是采取这种形式的。

(2)国家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仅给茶、盐、矾等专业户以一定的本钱,全部产品统由国家收购,国家自己出卖,或者转由商人销售。

(3)国家采取的再一种形式是控制产品的流通过程,对香药之类就是如此的。国家不进行生产,将进口的香药之类舶来品,用抽解、和买的办法,将其全部或一部分掌握在国家手中,然后通过榷货务转卖给商人出售。

(4)国家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准许生产者出售给商人,由商人进行销售。嘉祐以后的东南茶法就是采取这种自由贸易形式的,国家则向生产者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

(5)国家既不直接插手于生产领域,也不直接插手于流通领域,但采取了更加严密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国家的征榷之利得到了保证,蔡京集团对茶、盐法的变革大体上使用了这一形式,南宋则继续这种做法。

上述五种形式虽然有所区别,但从总的趋势看,征榷制度越来越加强,到蔡京集团当权达到了极点,茶、盐、酒等征榷制更加严密和完备,不仅为南宋所继承,而且也为元、明、清各代所继承,其影响是重大的。

(三)复次,在国家征榷制度下,社会经济关系也显得极为复杂。它主要地表现为封建国家、直接生产者、运输者和商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有占有茶园较多的中上等茶园主和煎盐较多的中上等亭户时,这种关系尤为复杂,则表现为封建国家,中上等茶园户、亭户,佃户、雇工、备丁小火,运输者和商人五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复杂的经济关系演变的情况如下:

(1)当着封建国家直接插手生产和运销的时候,劳役制就会在这种征榷制度中表现出来,解盐畦户、蜀川官盐井户在北宋初都是被迫征集来的,因而具有劳役的性质;解盐之以衙前运送,同样表现了劳役性质。正象农业、矿冶等生产部门中的残存劳役制一样,盐业中出现的劳役制对生产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此后,这种劳役制也在盐业生产中缩小或消除,如宋仁宗后期以及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解盐产量猛增,与经济关系中的这一变化是分不开的,因而也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征榷制度中这个变化还是非常有限的,为确保征榷专利,宋政府极力将各行业固定化,三令五申不许经济力量薄弱的亭户以及备丁小火离场他迁,以加强对这些劳动者的控制,这也是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

(2)在征榷制度下,茶农(不剥削他人或有轻微剥削的小茶园主)、佃客和雇工,盐农(小亭户,靠全家劳动为生)、备丁和小火,以及酒匠,是茶、盐、酒等部门的直接生产者,因而也是剩余产品的创造者。从事茶、盐、矾、香等的运输者车夫、船工等,地区差价当中包括了他们的剩余劳动。这些生产者和运输者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可是他们的全部剩余劳动乃至部分必要劳动,则被封建国家、中上等茶园主、中上等亭户以及大商人高利贷者攫占瓜分。以盐业为例,天禧年间解池畦户岁种盐九百八十小席,折一十一万四千二百七十斤,畦户每年自封建国家得到四万钱,收购价格仅为〇·三五文钱一斤,而解盐到各地的卖价却达三十至四十文一斤,劳役制下的解池畦户提供了超越其必要劳动数十倍以上的剩余劳动!再以淮浙盐为例,宋太祖开宝七年(974年),通州正盐每斤二。五文,以后物价不断增高,但盐的收购价格,直到宋孝宗淳熙十年(1183年)才提到斤一十四文,增长了五·六倍,其余则提高不到三倍;而各地盐价有的高达一百三四十文,增至四、五倍,至少也在三倍以上。收购价过低、提价又慢,而生产者和运输者提供的剩余劳动则更多,以致他们更加贫困化了。

(2)中上等茶园户和中上等亭户对佃客、备丁、小火和雇工的剥削,还不够清楚,大约类似地主对佃客的剥削,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对雇工已支付给货币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蜀茶未官榷之前,商业资本同茶园生产发生了密切关系,小茶园主亦即茶农从商人那里借得货币作为生产之用,来年以茶货抵偿,从而在茶农与商人资本之间发生了商品货币关系。大家知道,商品货币关系越得到发展,就越能够从中孕育新的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可以这样说,商品货币关系是资本主义萌生和发展的土壤或必由之路。封建国家征榷制度越是严密,茶盐等从生产到销售便足能纳诸封建主义轨道,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就越是受到阻碍,不利于新的经济因素的生长。在征榷制度的演变中,这一点是值得注意和认真研究的。

(4)商人尤其是其中的大商人,在同封建国家瓜分各项专利中,获得了一个非常可观的份额。以盐为例,大商人获得的盐利可以用下列算式表示出来,即:

商人零售价格(斤)×300(袋斤〕一钞价和运费=商人获得的盐利

而国家所获得的盐利则由以下算式表示:

钞价一斤批发价格×300(袋斤)=国家获得盐利

这两个算式相比,如前者大于后者,则商人所攫占的盐利大于封建国家;如二者相等,则商人和封建国家在盐利的瓜分中平分秋色;如前者小于后者,则商人攫占的盐利就小于封建国家。在对各项专利的瓜分中,商人同封建国家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蔡京集团当权期间对盐商的打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但,在更长的时期内,封建国家同商人(其中的部分大商)则结成为亲密的伙伴关系,共同吞噬各项厚利。这样,通过专利制度,一部分大商人同封建国家结合,转化为官商。这是自宋以后,形成为官僚、地主和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重要渠道之一,成为封建统治的一个支柱。明、清两代那些惯于附庸风雅的淮南盐商,蒸龙烹凤,穷奢极欲,就是与封建国家结合、转化为三位一体的一批官商。在他们把持的盐业中,不但找不到资本主义的因素,而且很难在这个土壤中产生资本主义的萌芽。由此可见,征榷制度对封建制起着一种巩固的作用。

(四)征榷制度是宋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物质基础和支柱。

北宋初年,“军国所资,咸出租赋”,田赋或者说农业税是宋封建国家最主要的一项税收。到宋仁宗以后,宋封建国家财政税收的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就是商税以及由盐、茶、酒、矾、香等构成的征榷之税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以酒税为例,宋太宗的总计三百二十五万九千贯占当时货币总收入的百分之二〇·四;宋仁宗庆历年间高达一千七百一十万贯,占百分之四四;以后逐渐下降,到宋神宗时降至最低点,也达一千三百一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一贯;南宋比北宋疆土要小得多,东南诸路、行在七酒库和四川诸路的酒税也达到一千多万贯。特别是盐税,为各项征榷中一笔最大的收入。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盐利为二百三十五万八千余贯,到宋仁宗庆历中增至三百五十余万贯,宋神宗元丰元年高达二千二百三十余万贯;南宋虽然失去解盐之利,由于控制了淮南这个最大的盐场,加上两浙等场,宋孝宗乾道七年的盐利为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余贯,加上茶、香、矾之入达二千四百万以上,占当时货币总收入的百分之四〇。很显然,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之所以能够维持下去,与征榷之利是分不开的。自此以后,元、明、清三代继续了宋代的做法,封建国家对征榷制度继续加强,借以榨取更多的税利。征榷制度日益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物质基础和支柱。日趋腐败的封建制度之所以长时期地延续下来,与征榷制度也有一定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征榷制度是封建剥削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批判。

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征榷制度所控制的许多物资,尤其是茶、盐之类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不仅汉族人民需要它,边疆各兄弟民族也需要它。自宋以来,元、明、清诸代,一方面利用封建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将各兄弟民族团聚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而另一方面又依靠手中的茶、盐等物资,与兄弟民族互通有无,征榷制度的某些部分则成为与兄弟民族联系的经济纽带或经济纽带之一,对于巩固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则起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这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

【注释】

[1]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七。

[2]《诸蕃志》卷下。

[3]《诸蕃志》卷上。

[4]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七。

[5]曾慥:《高斋漫录》。

[6]赵汝适:《诸蕃志》卷下。

[7]陆游:《避暑漫抄》。

[8]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

[9]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二。

[10]曾慥:《高斋漫录》。

[11]张知甫:《可书》。

[12]方勺:《泊宅编》卷上。

[13]《诸蕃志》卷下。

[14]《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二五。(www.xing528.com)

[15]《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香》。

[1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

[17]《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香》。

[18]《宋史》卷三〇七,《凌策传》;《通考·漕运考一》。

[19]《宋史》卷二六八,《张逊传》。

[20]《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二。

[2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八。

[22]李心传:《系年要录》卷一〇四,绍兴六年八月。

[2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七至二八。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八。

[2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

[2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至二。

[2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

[28]《通考·征榷考二·矾》。

[29]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五,《论矾务利害》。

[30]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五,《论矾务利害状》。

[31]《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矾》。

[32]《宋史》卷三三三《荣諲传》。

[33]《长编》卷二一六熙宁三年冬十月庚辰记事。

[34]《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矾》。

[35]《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矾》。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

[37]《长编》卷三四一。

[38]《长编》卷四八一,元祐八年二月庚戌记事;《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四。

[3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六。

[4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六。

[4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七。

[4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矾》。

[4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七。

[44]《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矾》。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〇。

[4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八至九。

[4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〇。

[4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

[49]《系年要录》卷一〇四,绍兴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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