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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的阶级构成及经济力量:商业行会和宋政府城市政策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城市阶级构成中具有相当经济力量的阶级。城镇居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坊郭户。即对在近城草市上的坊郭户也是这种称呼。坊郭户也是以财产标准区分为主客户的。城镇坊郭主户包括经营大小商铺的生贾、手工业作坊、各种服务性行业中有产业的民户。由此可见,庄宅行在全国城镇中人户不少,占重要的比重。因而以营运钱确定坊郭户等是一项重要办法。

城镇居民的阶级构成及经济力量:商业行会和宋政府城市政策

如前所指,宋代城镇大约聚居二百万以上民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二以上。在城镇居民中,居住了一些什么人,属于哪些阶级和阶层,对城镇经济的发展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呢?这是须加说明的。

除汴京、临安聚居着皇室及其宗族、文武百官和广大军队,一般城市聚居着现任官吏、驻军之外,在城镇中也有不少的官户定居下来。如富弼、文彦博、司马光等在熙丰变法之际,都退居洛阳王安石自熙宁九年二次罢相之后,即寄居在江宁府,他的后代便在此落了户。王安石一家生活的重要来源,还是依赖田产,在江宁府上元等县有一批田产,后来舍给了蒋山太平兴国寺,作为该寺的常住田。另外,在宣城、芜湖也有一批田产[128]。这种情况,甚为普遍,特别是在风光明媚、土地肥沃的苏杭一带,士大夫求田问舍、并在此落了户的更多。如苏舜钦被免职之后,在苏州就置办了产业和著名的沧浪亭。后来,这片田产归了章惇。福建另一家章氏叫做章楶的,也在苏州北郊建立了亭园,因而有南北章之称。“时人尽说吴中好,劝我苏常买薄田。”[129]在这些城市聚居的官僚士大夫也就特别多。这是城市阶级构成中具有相当经济力量的阶级。

城市之中还有一批所谓的“遥佃户”。“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130]。由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明“遥佃户”的物力大小,从而说明他们的阶级地位。粗略估计,他们当中一个相当部分拥有可观的田产,因而是住在城镇中的封建主,与官户的阶级地位一样,也都是靠地租过日子的。

城镇居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坊郭户。坊郭户也叫做坊市户。即对在近城草市上的坊郭户也是这种称呼。如“大宋河西平定军西草市坊市户郭秀……创造香炉一座谨献上”[131],就是一例。也可称为“市户”或“井商”。坊郭户也是以财产标准区分为主客户的。坊郭客户同乡村客户的地位大致一样,如果说乡村客户以下无置锥之地作为标志,那末,坊郭客户则以上无片瓦为其特征。坊郭客户在城镇居民中数量甚大,“嘉祐三年冬十月癸亥诏,河北诸州军客户乾食盐钱令坊正陪纳者特除之”[132],从这里又可看出,坊郭客户是极为困苦的贫民。虽然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封建国家依然加以掠夺,乾食盐钱不过是其中一项苛敛而已。

城镇坊郭主户包括经营大小商铺的生贾、手工业作坊、各种服务性行业中有产业的民户。坊郭主户划分的财产标准是什么?在汴京等大都市来说,“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133]因而在这样的地方有地皮、有房舍,就可以成为主户。房舍显然是作为区分主户等第的一个重要标准。拥有房舍的一批人,专门靠僦赁房舍为生,叫做掠房钱人,如“又杨府九位有掠房钱人沈喜者,居长生桥”[134],即其中一例。这类靠瓦片吃饭的,“僦屋出钱,号曰痴钱,故僦赁取直者,京师人指为钱井经商”[135],并由此形成所谓的庄宅行。太平兴国八年,开封府一个名叫赵孚的官员,曾经指出庄宅买卖中纠纷太多,要求“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136]共同制定一个买卖庄宅的契书,作为样本使用。由此可见,庄宅行在全国城镇中人户不少,占重要的比重。在庄宅行中,财产差别很大,亦即拥有房舍多少差别很大。有的僦舍直万缗[137],有的一所房舍“每月僦直一十八千”[138]。大约“月掠房钱十五贯已下是下等之家”[139],他们与乡村庄田收入百斛的第四等户即自耕农民的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大致相同,在城镇坊郭主户中大概在七等上下。在州县靠掠房钱为生的,有相当贫苦的下户。如河东路辽州,“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140]苏舜钦在《谘目》中提到:“只于京师仕宦及有屋业者取之,岁入不啻百万”。[141]“日掠房钱六文” 与“岁入不啻百万”就是宋代庄宅行中户等之间的差距!

除房廊外,坊郭主户中定户等的物力当中,质库等也都是极为重要的物力。《宋史·食货志》上说:“役起于物力,物力升降不淆,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详”,“除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纽”[142]。邸铺、停塌、店铺以及质库与房廊当然有密切的关系,但有的是以自己的房廊经营邸店、停塌、质库和各类店铺的,也有的是将房廊转租出去,由别人经营邸店和各类店铺的,所以邸店、各类店铺的户等就不能单纯以房廊多少定户等了。这是一点。就邸店、停塌等的经济力量而论,其间差距也很大。宋徽宗末年的一位宰辅大臣何执中,“广殖资产,邸店之多,甲于京师”,伶官们在皇帝面前揭发这位首辅“日掠百二十贯房钱”[143],算是经营邸店获利极为突出的一个。南宋临安的停塌,规模甚大:“市舶前有慈元殿及富豪内侍诸司等人家于水次起造塌房数十所,为屋数千间,专以假赁与市郭间铺席宅舍及客旅寄藏物货并动具等物。四面皆水,不惟可避风烛,亦可免偷盗,极为利便。盖置塌房家月月取索假赁者管巡廊钱会,顾养人力,遇夜巡警,不致疏虞”[144]。那么,质库、邸店和各类店铺除房舍多少的标准外,还以什么标准来划分户等呢?按营运钱多少区分户等。吕陶在元祐初年的一道奏章中说:“伏见成都府路、梓州路自来只于人户田产税钱上依等第差役,熙宁初施行役法,别定坊郭十等人户出营运钱以助免役之费”;但“州县望风承旨,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145]根据元丰二年(1079年)诏令,“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146]免输役钱的坊郭户,他的资产既包括了房产和营运钱,也可能仅有营运钱,这样的户等相当乡村第五等户,在城市中居八九等之间。因而以营运钱确定坊郭户等是一项重要办法。事实上,营运钱的多少,是确定宋代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根据。

归纳以上两点,根据房廊、邸店、停塌、质库店铺的房产和营运钱的情况,城镇坊郭户区分为十等。就河东宁化军情况看,“本军人户全少,城郭主客十等,共三十四户,内五等以上只十五户,其余六等贫弱之家共有十九户”。[147]不过,各州县城镇之间经济情况差距甚大,因而户等划分也很不均平,特别是同汴京大城市相比,差距则更大。尹洙曾经指出:“陕西坊郭第一等人户中甚有富强数倍于众者,每至官中科率,只一例作一等均配(似当作“配”),其近下户等极有不易者,今臣欲乞逐州第一等户中推排上户家产比类次下,同等人户家产一倍以上者,定作富强户,三倍以上者定作高强户,五倍以上者定作极高强者。”[148]尹洙的这项主张,到熙宁年间变革役法、重定户等时大体上被采纳了。其中高于一等户的谓之出等户、高强户和无比高强户。兴仁府万延嗣有家业钱十二万贯,就列于无比高强户。城镇坊郭户中的高强户,大都是拥有几十万、上百万的大商人大高利贷者,他们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代表,对此问题将在后面再加叙述。除少数大商人大高利贷者外,绝大多数是中小商人和中小作坊主,他们营营苟苟,劳作奔走,唯求一饱而已。

随着商业、城市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剥削制的毒菌也越来越毒害着社会。城镇居民除上述各阶级阶层外,还出现了一个流氓、无赖和游民等组成的寄生者阶层。在这批社会的渣滓中,有偷儿,例如成都府使用交子,交子“皆藏于腰间”,偷儿们“善以小刃取之于稠人之中如己物”[149];也有形形色色的骗子[150];也有无赖恶少开设堰坊赌局,用来坑害人们的[151]。此外,还有娼妓,更令人惊讶的是,还有男娼,汴京广州等地都有[152]。真是名副其实的花花世界!政府虽然下令禁止,但是,产生毒菌的私有制剥削制不最终地消灭,这些依附其上的寄生者也就无法根除!

在第二编手工业生产中,曾经指出城镇中手工作坊大抵是同业聚居的,而各类商业店铺,诸如米行、鱼行、花市、綵帛铺、金银铺之类,也都是聚集在同一条坊市、街巷上的。同手工业形成行会一样,城镇诸商业行铺也形成了商业行会。商业行会每行也都有行志;也都有自己的特殊衣着以为本行标识,“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153];“香铺人顶帔背子,质库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带,街市买卖人各有服色各可辨认是何名目人”[154];各行也都有宗师,以及自己的社日等等,与手工业行会也是相同的。此外商业行会有以下几个重要职能,这就是:

其一,统一商品价格。在茶行当中,兼并之家“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宴,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155]“城内外诸铺户,每户全凭行头于米市作价,经发米到各铺出粜。”[156]所谓统一市场价格,实际上是经济力量强的行首对价格的垄断,由此取得高额利润

其二,为限制竞争,不许他人进入市场贸易。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年)讲议司奏请,“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入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157]。从这个奏请中,可以看到,不经过“行”的许可而“入市货买”是非常困难的,显然可见,城市中的交易是由“行”控制着的。这种做法,显然有利于“行”对贸易的独占,由此减少外来的力量同本行竞争。

其三,应付官府的科索。前编提到手工匠人要为官府服役,谓之“当行”,商业行铺也存在为官府应役的问题:“市肆谓之团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158]“市肆谓之团行,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大小,皆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159]这两项记载,都指明了,官府的科索是通过团行而实现的,因而它构成了商业行会的再一重要职能。

“团行”的内容是什么?对商业诸行说,就是应付宫廷、官府对各项商品的需要。这种供应往往是“给限供纳”的。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曾经规定,宫禁“取买物许于杂买务下行收买”,“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160]之后,宋仁宗皇祐四年三月又规定了,宫禁所需诸物,“先须勘会库务委阙者,方得下行”[161],就是说根据宫禁所需下行取买。其次,供应的物品,都有一定的规格要求。例如宋高宗宫廷所要的木炭,必须是“胡桃纹、鹁鸽色”才要,否则退拣。总之,供应宫廷的物品必须是上等货才行。而对价格的支付,则根据所谓的“时估”付价。“时估”是每旬日一议价格,在这种“时估” 下,“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亏之直,不啻数倍”[162];“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即不还,谓之白著”[163]。这一类的只买物品不偿价钱的“白著”,不但在州县之间存在,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内东门,为皇家购买物品的,“市行人物”,也“有累年未偿价钱者”[164]。在宫廷、官府勒索行人的同时,司录司、左右巡院等“八处公人”,一向无禄廪,或“禄廪素薄”,也趁火打劫,“系自来于行户及诸纳人处乞觅钱物”[165]“当行”的行铺又受到了这帮人的“啃勒”!除了上至宫廷、官府下到公人这批蠹虫们的“啃勒”之外,当行的行户还时时由于所谓的供应不良而被打板子,“熙宁六年夏四月庚辰,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身,决行人二十”[166],即是一例。更加严重的是,“米行有当旬头曹赟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死”[167]

由于“当行”制度下的“供应百物”是如此其沉重,所以纠人入行也就视为畏途,行户们千方百计地设法规避逃免。规避的办法之一就是向有权势者投靠,得到权势者的“影占”亦即“庇护”,以逃免纠行。如宋神宗向后的父亲向经,就是以国丈老爷的身份“影占”行人的[168]。再一办法是,经济力量雄厚的行户,同官府勾结,把当行供应所需转嫁给贫下行户:“初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须皆并责办,下逮贫民浮费类有陪折”;“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169]。由此也就造成了“稗贩贫民”“失职”破产,“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每纠一人入行,又辄词讼不已”[170]。于是行户与行户之间,特别是行户与官府之间的矛盾有增不已,日益尖锐了。

免行钱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熙宁四年十月一日,免役法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实施,取得了广大居民的支持。这一改革的影响所及,使城镇诸行具有应役性质的“纠行”制度也不得不加以变革。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肉行除中正等行户主动地提出“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逐处”的要求,乃诏命提举在京市易务及开封府司录司审定这一问题[171]。同年五月,详定行产利害条贯所提出,“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即停止创立新的纠行,这是对旧来纠行制度的一个限制。同时对愿出免行役钱的行户,酌定所出钱数的多少。最后,根据“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祇应”的办法[172]。大体上将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纳免役钱,如对肉行徐中正等二十六户,下等行户“每年出六百贯文赴官,更不供逐处肉”,其中“中户一十三户,共出钱四百贯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纳,每户二贯七十文;下户一十三户,共出钱二百贯文,乞逐月送纳,每户纳钱一贯二百九十文”[173]。此后宫廷的需要,“买卖并下杂买场、杂买务”,“仍置市司,估市价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174]。自从肉行徐中正等出免行钱而不再供应官府需要的条贯确立之后,立即引起其他行业的重视,它们也纷纷提出纳钱免役。于是六千四百多的各个行户“共出缗钱四万三千三百有奇”[175],从前此“当行”的桎梏下解脱出来了。纠行,是封建国家强迫行户承担各项供应,具有人身支配的劳役制性质。因而免行役钱的实施,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时代意义。如果说,在农业生产中,以募役代差役,缩小了农业生产中国家劳役制的范围;手工业生产中召募制代替了应役制,缩小了手工业生产中国家劳役制的范围;那末,在商业中以免行役钱代替了当行,显然是在商业范围中缩小了国家劳役制的范围。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来考察,熙宁一代对生产各部门中的国家劳役制都进行了变革,因而这些变革就具有了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在实行免行役钱之前的一年,即熙宁五年(1072年),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还实施了市易法,给当时城市经济的发展以重要影响。

市易法是在魏继宗的建议下建立的[176]。他指出,由于富商大贾对市场的垄断,汴京城物价波动得比较剧烈,正常贸易交换活动受到了阻碍,以至“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要求设立常平市易司,选用守法行户,以平抑物价,“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把“开阖敛散之权”自富商大贾手中夺归封建国家,并在平抑物价的过程中,获取一部分商业利润,从而有助于国家财政的改善。变法派采纳了魏继宗的建议,于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汴京成立了市易务,由三司判官吕嘉问主持其事,魏继宗也参与了这项工作。宋神宗从内藏库拨出一百万贯钱,作为市易务的本钱。经过同反变法派的反复较量,市易不仅稳定下来,而且从汴京推广到各地重要城市,汴京市易务改为都市易司,镇洮军、通远军、杭州、成都、楚州、秦州、永兴军、凤翔府、润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肃军、瀛州、定州、真定府、黔州、郓州、邢州、扬州和广州二十一州军也成立了市易务。

市易法共有十二个条目,它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易务组织机构。这个机构是由监官二员、提举官、勾当公事官各一员组成的。个别的监官和勾当公事官则由大商人担任。招纳京师中的行人牙人,充作市易务的行人牙人。在政府指派的提举官的监督、约束之下,“平价”收购一些滞销的商品。行人牙人则直接进行各项交换贸易的活动。

(二)关于契书金银抵押和结保赊请诸条目。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的既是大商人,能够从市易务借到大批的钱进行贸易,因而这些人必须“以地产为抵”,同时对借得的官钱要年付百分之二〇的利息。投充市易务的行人,也要申报自己的产业,也可从别人手中借到金银作为抵押,五人以上结成一保。一般行贩也可结保向官府借贷。其所以以地产、金银抵押和结保赊请,是因为作为偿还官钱的保证,以避免官府损失。市易务根据行铺抵押的产业多少,将收购的商品“均分赊请”给市易务所属行铺,由其自由货卖。在半年到一年内,行铺将赊购的货价偿还给市易务,除原价外,半年内还加百分之十的利息,一年则加百分之二十的利息,过期不偿则每月增加百分之二的罚钱。

(三)有关贸迁货物等条目。外地来汴京的商人如愿将无法脱手的货物卖给官府,准许到市易务投卖,由市易务所属行人牙人与客商商定价钱。根据行人的需要,市易务出钱收购。如果客商愿同官府所有的物品进行折换,也可以答应。其中有的货物,虽非行人目前所需,但能够蓄存变卖,也由市易务收购,并按时价售出,不准取利过多。三司诸库所需物品,如果比从外地采购节省官私费用,也都由市易务收购备用。

市易法与免行役钱是互为表里的,对中下行户是有利的。免行役钱减少了官府公吏对中下行户的勒索和敲诈,市易法则使中下行户以同样的价格买到大商人能够买到的外地商品,而且也可以得到市易司的贷款,因而经营的路子较过去宽阔了。如市易务曾立果子行法,使一些贫穷的摊贩在御街东廊买卖瓜果,“逐日差官就彼监卖,分取牙利”[177],这事虽然引起反变法派的不满,但实行的结果是:“贩者比旧皆得见钱,行人比旧十减八九,官中又得美实。”[178]对大商贾来说,市易法则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过去大商贾如茶商在收买外来茶货的价格上,比一般行人是占便宜不小的,而在实行市易法之后,他们也不得不“与下户买卖均下”[179],买贱卖贵的活动受到限制,高额商业利润的来源为之减少。熙宁八年,即市易务建立了三年之后,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近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方当更修法制,驱之使就平理。”[180]由于中下行户能够从市易务借贷,资金得到周转,高利贷资本的活动也因而受到了一定的抑制。苏轼在元祐元年知扬州时的一道奏章中指出:“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181]事情虽然不会象苏轼所说的那样严重,但在受到市易务打击而破产的不会没有。而且,因借贷市易务官钱而归还不上、家产被没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苏辙的一项统计说,欠市易务钱的,“其间大姓三十五、酒户七十二,共欠钱二百二十七万余贯”[182],为数不能算小。显而易见,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已不复象从前那样活跃和猖獗了。自熙宁五年至六年市易务建立的两年当中,宋政府获得的市易息钱为一百四万三千三十贯,市例钱(市利钱)亦近九万八千贯;到熙宁七年市易息钱增至一百四十三万三百五十一贯,市例钱九万七千九百九十二贯[183]。宋政府从大商人手中攫取了一部分商业利润,也是灼然明白的。

宋哲宗元祐元年以后,市易法、免行役钱全部被反变法派废除。绍圣年间又相继恢复。宋徽宗一蔡京集团当权之时,杭州市户吴禧等要求恢复免行役钱,由于“贪暴之利(当作“吏”),冒法倚势,非理搔扰,诸州公使库尤甚,至有少欠行人物价数千缗,隔岁月不曾支还;如金银匹帛等行,往往停闭店肆,逃窜改业”[184],继汴京之后,杭州也恢复了免行役钱,“诸路州县依此”。当然,蔡京集团出于对商业利润的攫夺,在茶盐专利中,依赖一部分交引铺等大商贾,打击了一大批大商贾;免行役钱的恢复并没有能够满足这一欲望。到南宋,既要行户们缴纳免行钱,又要行户们供应官府所需,双管齐下地“啃勒”商人。建炎二年,胡直孺奏称,“朝廷所须,郡县率取之等第及行户,而无钱以偿”,这算是南宋对行户“白著”的开始[185]。对免行钱,绍兴元年曾堂而皇之地加以废罢,可是到绍兴九年又下令恢复[186],并对行户继续“啃勒”,而且变本加厉:“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财以行请嘱了,故输钱反重”,“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徙者”[187]!绍兴二十五年再度废免行钱,但中小行户一直受到迫害,试看下面的材料:

〔临安府自绍兴二十八年以来〕排办国信,多缘阙乏钱物,临期于行铺收买物色,过期则不支价钱,致使行户失业,……未还铺户国信等买物钱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余贯。[188]

嘉定二年正月十四日臣僚言:辇毂之下,铺户不知其几,近来买到物件,其间小户无力结托,虽有收附,无从得钱。又有不系行铺之物,客到即拘送官,且有使用,方使纳中,而终年守待,不得分文,穷饿号泣,无所赴诉![189]

南宋以来,临安等城市中的行铺所受到的欺压和“啃勒”,比熙宁行免行、市易诸法之前更加严重。显而易见,宋代城市政策的逆转,使前后情况有显著的差别。从这一对比中,可以看到熙宁时期变法派的城市政策是优胜一筹的。当然,这一时期国家进一步干预了商业交换活动,官府同部分商人结合,使封建势力、商人高利贷者、地主这三位一体的发展也迈出了一步!

【注释】

[1]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六。

[2]《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二月戊辰纪事。

[3]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

[4]《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5]范成大:《吴船录》卷下。

[6]陆游:《入蜀记》卷四。

[7]姜夔:《白石道人诗集》《春日书怀》,南宋六十家集本。

[8]坊市制度的打破,首先由加藤繁氏提出,得到学术界的公认,可参考《宋代都市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

[9]《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三至四。

[10]《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六月乙酉记事。

[11]《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12]按《新安志》记载歙州在乾道年间州“城内外户一千九百三十一”,这个山区中的州尚且如此,一般州治所平均达二千户,当是最低估计。

[13]《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之九。

[14]赵昇:《朝野类要》卷三。

[15]《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三至四。

[16]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一九。

[17]《长编》卷二五二。

[18]《东京梦华录》卷四。

[19]《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九。

[20]《东京梦华录》卷一。

[21]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一九。

[22]《东京梦华录》卷二、卷五。

[23]《都城纪胜》、《梦粱录》等。

[24]苏象先:《丞相魏公谈训》卷一〇。

[25]《东京梦华录》卷三。

[26]高承:《事物纪原》卷一。

[27]《通考,职官考一七》。

[28]《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二之一九。

[29]卢镇:《至元琴川志》卷一。

[30]周必大:《周益国文忠公文集》卷六五《高夔神道碑》。

[31]以上据杨德泉同志《关于北宋商税的统计》所载列出。

[32]此表系由河北大学宋史研究室研究生杨倩描同志统计。

[33]对草市问题的研究,以加藤繁、曾我部静雄氏等为最早,加藤有《关于唐宋的草市》、《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等文,曾我部静雄氏有《唐宋以前的草市》。

[34]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三。

[3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八。

[37]《长编》卷二八一,熙宁十年四月乙巳记事。

[38]陆游:《剑南诗稿》卷二八《村居》。

[39]范成大:《吴船录》卷上。

[40]《东京梦华录》卷三。

[41]《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二月癸卯记事。

[42]《茅亭客话》卷九。

[43]范成大:《骖鸾录》。

[44]《咸淳临安志》卷二〇。

[45]《景定建康志》卷一六。

[46]《毗陵志》卷三。

[47]《至元嘉禾志》卷三。

[48]《至元琴川志》卷三。

[49]《乐全集》卷二五,《论免役钱札子》。

[50]吴渊:《退菴先生遗集》卷上,《江东道院赋》。

[51]方回:《续古今考》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52]朱继芳:《静佳龙寻稿》南宋六十家集本。

[53]王阮:《义丰集》卷一《代胡仓进圣德惠民诗》。

[54]此据《通考·征榷考一》统计。

[55]文同:《丹渊集》卷二三《成都府运判厅宴思堂记》。

[5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九之一九。

[5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之一五。

[58]《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记事。

[59]《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八月庚申记事。

[60]罗浚:《宝庆四明志》卷三。

[61]《宋史》卷三〇七《凌策传》。

[62]《长编》卷二三〇,熙宁五年二月壬戌记事。

[6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四至二五。

[64]《宋史》卷一七二《职官志十二·给券》。

[65]王曾:《王文正公笔录》,百川学海本。

[66]《通考·国用考·漕运》载,周显德年间即派步军都指挥袁彦浚五丈河,可知自后周即很重视北方漕运。

[67]王曾:《王文正公笔录》。

[68]《宋史》卷九十四《河渠志四·金水河》。

[69]《王文正公笔录》。

[70]《宋史》卷一九四《河渠志四·蔡河》。

[71]《宋史》卷一九四《河渠志四·白河》。

[72]张洎奏疏,《宋史》卷一九四《河渠志·汴河》所载较详,《长编》卷三八系节录,两者文字亦有不同,此据《宋史》。

[73]《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六月乙酉记事。

[74]《宋史》卷三四三《蒋之奇传》。

[75]可参阅黎沛虹、纪万松《北宋时期的汴河建设》,载1982年《史学月刊》第一期。

[76]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三三《许元墓志铭》。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一二。

[7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一。

[79]《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三三,《许元墓志铭》。

[80]《宋史》卷二九九《李溥传》。

[81]李廌:《济南师友谈记》。

[82]王巩:《清虚杂著补阙》。(www.xing528.com)

[83]《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一。

[84]袁文:《甕牖闲评》卷七。

[85]《通考·国用考三·漕运》。

[86]王安石:《王临川先生文集》卷六二,《看详杂议》。

[87]《通考·国用考三·漕运》。

[88]《通考·国用考三·漕运》。

[89]袁文:《甕牖闲评》卷七。

[90]《通考·国用考三·漕运》。

[91]胡宏:《五峰集》卷三《向子諲行状》。

[92]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三四《朱彦美墓志铭》。

[93]《通考·国用考三·漕运》。

[94]《系年要录》卷九五,绍兴五年十一月乙未记事。

[95]《系年要录》卷一一〇。

[96]据《通考·国用考三·漕运》制成。

[97]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三。

[98]《长编》卷六三。

[99]王明清:《挥麈后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框廷备检》。

[100]《通考·兵八·郡国兵》。

[101]《通考·兵八·郡国兵》。

[102]《通考·兵八·郡国兵》。

[103]苏辙:《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

[104]《长编》卷二三〇,熙宁五年二月壬戌。

[105]《长编》卷一一二,明道二年秋七月甲申载范仲淹奏言。

[106]《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

[107]《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春二月记事。

[108]《宋史》卷二五六《张齐贤传》。

[109]《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八月庚申记事。

[110]《宋史》卷二九三《张咏传》。

[111]《长编》卷四五。

[112]《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戊午记事。

[113]《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夏四月庚午记事。

[114]包拯:《包拯集》卷三《请罢巡驿内官》。

[115]《包拯集》卷七《请免接送北使三番》。

[116]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三四,《客舟》。

[117]王得臣:《麈史》卷下。

[118]《梦溪笔谈》卷一一。

[119]《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

[120]陆游:《入蜀记》卷四。

[12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〇之四至五。

[122]《宋会要辑稿·食货》五〇之一三。

[123]戴埴:《鼠璞》。

[124]《入蜀记》卷五。

[125]《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二九。

[126]《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三四。

[127]陆游《入蜀记》卷五有云:“有嘉州人王百一者,初应募为船之招头,……既而船至赵清改用所善程小八为招头,百一失职怏怏,……遂发狂赴水。”

[128]《系年要录》卷一一二,绍兴七年六月壬申记事。

[129]周紫芝:《太仓稊米集》卷三四《吴中舟行口号》。

[130]《长编》卷三四,元丰七年五月辛酉记事。

[131]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一四。

[132]《长编》卷一八八。

[133]王禹偁:《小畜集》卷一六《李氏园亭记》。

[134]周密:《志雅堂杂钞》卷上。

[135]《清异录》卷一。

[136]《长编》卷二四。

[137]《宋史》卷四六五《韦渊》载,韦渊依仗韦太后,得赐田二十顷,“房缗钱日二十千”,僦房钱尤为可观。

[138]刘安世:《尽言集》卷三《论胡宗愈除右丞不当》。

[13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一〇。

[140]《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六《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

[141]苏舜钦:《苏学士文集》卷一〇。

[142]《通考·职役考二》此段记载相同。

[143]董弅:《闲燕常谈》。

[144]吴自牧:《梦粱录》。

[145]《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载此疏。

[146]《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甲戌记事。

[147]《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五《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

[148]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三,《奏论户等状》。

[149]《二程文集》卷三《彭思永行状》。

[150]《随隐漫录》《钱塘琐记》等等。

[151]《长编》卷三三。

[152]《清异录》卷一。

[153]《东京梦华录》卷五。

[154]《梦梁录》卷一八。

[155]《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记事。

[156]《梦粱录》卷一六《米铺》。

[157]《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四至二五。

[158]耐得翁:《都城纪胜》。

[159]《梦粱录》卷一三《团行》。

[16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四一。

[16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四二。

[16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六六。

[163]真德秀:《西山政训》。

[164]《长编》卷一一七,至和元年十一月癸亥记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四二。

[165]《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辛酉记事。

[166]《长编》卷二四四,熙宁六年夏四月庚辰记事。

[167]《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辛酉记事。

[168]《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戊午记事。

[16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

[17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六;《长编》卷二四四。

[171]《长编》卷二四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

[172]《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丙申记事。

[173]《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戊辰记事。

[174]《长编》卷二四六。

[175]《长编》卷二五九,元丰八年九月乙未记事。

[176]以下本段主要参考了《王安石变法》第157—162页。

[177]文彦博:《潞公集》卷二〇《言市易》。

[17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六。

[179]《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记事。

[180]《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甲申记事。

[181]苏轼:《东坡七集·奏议》卷一一。

[182]苏辙:《栾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钱》。

[18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六。

[184]《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四至二五。

[185]《系年要录》卷一三,建炎二年二月辛酉记事。

[186]此据刘时举《续宋编年资治通鉴》绍兴九年四月记事。

[18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六六。

[188]《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五三。

[18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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