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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与法律责任:未发表作品限制及侵权追责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保护与法律责任:未发表作品限制及侵权追责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内容的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著作权的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⑪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⑤剽窃他人作品的;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⑩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⑪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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