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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宁夏在水权置换过程中,遇到的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水权转让的年限问题。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出台水权转让工作指导意见,使水权转让规范进行。宁夏、内蒙古水权转让价格是按照节约单方水所投入的节水改造费用来确定的,这种定价显然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各地应尽快研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水权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活水资源文章,既要研究技术问题、工程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研究制度问题、体制问题。原来,我们比较多的是研究生产力的问题,现在要在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同时,注重研究生产关系问题。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

大规模、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流域的水权转让,对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流域和区域水市场的初步形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水权转让一定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的条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来进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个模式。目前,水权转让还处于试点阶段,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要在实践中去解决,在探索中去完善。宁夏在水权置换过程中,遇到的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水权转让的年限问题。按照取水许可年限,水权转让合同只能订5年,换取水许可证的时候再续订。但对电厂来说,订5年合同,与电厂的使用年限差距较大,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还有一种方式是按照渠道衬砌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水权转换年限。一般来说,渠道衬砌的寿命是10年,超过10年需要重新衬砌,因此涉及到水权转让的价格问题。现在投入2.71元钱衬砌渠道获得1m3水的使用权,那10年以后渠道衬砌的钱谁付呢?按照这个概念,如果订10年合同每立方米水投入2.71元,那么订20年合同,每立方米水使用权的价格应该是5.42元。这样一分析,可以认为,水权转换价格的底线应该是投入当地工程建设资金从而获得水的使用权的价格,而高限应是当地跨流域调水的工程建设价格,那是最高价格。如果超过这个价格,那么需水方就不搞水权转换,而是考虑跨流域调水了。市场价应在这中间浮动。另外,价格还需要与时间结合起来考虑。订的协议转让时间越短,价格相对越低;时间越长,价格相对越高。

水权转换的探索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很好的势头。针对当前水权转让试点工作的发展形势和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逐步完善。

第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水权转让涉及工业、农业农民利益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需要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立。水权转换应在当地水资源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按照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进行。

第二,明晰初始水权。要逐步建立完善两套指标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体系。有了两套指标的约束,各个地区、各个行业、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自己的用水指标和节水指标,节水责任就可以层层落实,水权转让也就有了基础,各方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www.xing528.com)

第三,规范水权转让行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出台水权转让工作指导意见,使水权转让规范进行。要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水权转让的可行性评价与审批制度等等,以保证水权转让有序进行。在水权交易时,必须分析灌区的节水潜力,水资源的供给、需求和缺水状况,从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调整产业结构入手,论证水权转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灌区只有节约出多余的水,才能实施水权转让,不能盲目地从事水权交易。

第四,合理确定水权转让年限。采用灌区改造等工程措施节水时,存在工程维护和工程老化等问题。工程老化后节水功能逐步丧失,渠道需要再次进行更新改造。到底水权转让的年限应该是多少,应该综合考虑工程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科学确定水权转让价格。宁夏、内蒙古水权转让价格是按照节约单方水所投入的节水改造费用来确定的,这种定价显然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的价值。水权转让的价格至少应该包括工程建设投入、经济生态补偿、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等。各地应尽快研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水权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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