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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的贸易法及其对版权贸易的影响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世贸组织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自此对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诸多法律之中,与版权贸易走得最近的当数TRIPS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这自然有利于进一步放开版权贸易的手脚。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成员国,目前只承诺开放出版业发行领域的批发、零售业,就这一点来说,已经足够版权贸易使用。对侵权行为采取刑事程序与惩罚,措施包括监禁、罚金、没收和销毁等。

中国加入WTO后的贸易法及其对版权贸易的影响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世贸组织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自此对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诸多法律之中,与版权贸易走得最近的当数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者是一个贸易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而后两者从贸易的角度监控着国际版权来往。可以说,在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上TRIPS更体现了时代的特征,确保计算机软件按照《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并提高了数据库和音像制品的地位,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延伸。TRIPS是将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入贸易的体系中,将知识商品与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其他商品一视同仁地看待。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英美法系统的胜利。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放在了次要地位,而强调了版权的商业和经济内容,表演者和工业的权利和作者一起居于中心地位。

上述三项协议中,与出版相关的有如下规定:

1.出版物的关税减让 这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实质内容。WTO要求各成员逐步降低关税。在出版业方面,根据协议,协约国家在10年内将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的进口关税降至0。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则属于调整关税范围。目前,国际上各国征收出版物关税比例不等。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书报刊实行零进口税,而欧盟国家对图书进口仍采取关税政策,如奥地利征收10%、瑞典23.46%、法国5%、德国7%、丹麦22%、比利时6%。相比之下,我国出版物关税水平已赶上WTO要求高度,早在1999年中国书报刊进口关税为0,音像制品进口税为9%~14%。

2.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主要是出版业,包括印刷、出版、发行及与出版有关的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实质上是出版业的对外开放的承诺。这自然有利于进一步放开版权贸易的手脚。WTO的各成员国基本上不存在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成员国,目前只承诺开放出版业发行领域的批发、零售业,就这一点来说,已经足够版权贸易使用。外商、外国法律事务所可在华成立代表处,从事盈利性活动。商标和专利的代理已纳入我国司法部律师的代理活动当中。中国只保留版权贸易行政审批权,即成立涉外版权贸易机构要行政审批,但从事版权贸易的单个项目,各出版社都可以做,包括国外代理机构。(www.xing528.com)

3.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TRIPS采取的WTO《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性原则。“国民”是针对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而言,是指在该关税区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成员所采取的与提供给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就避免了所谓的“双重待遇”非公平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国内知识产权的逐渐统一。

4.最惠国待遇原则 与国民待遇原则情况相似,但成员国所针对的是区别于本国之外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5.执法程序 国外出版商与版权所有者在与中国进行版权交易的过程中,除了对中国因为消费水平的限制带来的低定价和低版税收入烦恼外,对中国存在大量的盗版和“先斩后奏”的侵权行为表示不满。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国的执法水平的提高。在TRIPS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执法程序保护:①民事及行政程序,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保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足够支持有效而迅速的反侵权行动,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与成本以及不合理的拖延,保证对被告者的公平性。内容包括公平程序、证据收集、禁令下达、赔偿费规定等。②临时措施。这是为了防止民事程序由于执行时间过长对原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而设立的。包括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阻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的措施以及侵权证据保全措施。③边境措施。这主要针对假冒商品和盗版货物的问题,主要是取得边境海关的协助,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扣留并销毁货物,以防流入市场。④刑事程序。对侵权行为采取刑事程序与惩罚,措施包括监禁、罚金、没收和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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