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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危险品清单中的消费品和便携式电子设备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消费品指经营人用于飞行或连续飞行中使用或者销售的气溶胶、酒精饮料、香水、花露水、液化气打火机以及含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豁免危险品清单中的消费品和便携式电子设备

经营人资产中的危险品有些是属于被豁免类的,它们在运输中可以不必遵照DGR中的有关要求。这些包括:

1.航空器设备(DGR2.5.1.1)

航空器设备应归类为危险品,但按照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民航局为满足特殊要求批准的装载于航空器内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或物质。例如,救生筏、救生衣、紧急滑梯等,它们都装有压缩气体瓶,有些还装有急救包和信号弹。

2.消费品(DGR2.5.1.2)

指经营人用于飞行或连续飞行中使用或者销售气溶胶、酒精饮料、香水、花露水、液化气打火机以及含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必须符合DGR2.3.5.9的规定。不包括不可充气的打火机和低压条件下易漏气的打火机。(www.xing528.com)

3.固态二氧化碳(干冰)(DGR2.5.1.3)

指用于食物和饮料保鲜冷冻的固体二氧化碳(干冰)。

4.电池驱动的电子设备

指经营人为本次航班或续程航班携带和使用的,如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驱动的电子飞行包、机上娱乐设备、信用卡读卡器,以及这些设备的备用电池,在满足“属个人消费品的含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DGR2.3.5.9.1”条件下可以携带和使用。备用锂电池不用时,必须单独保管以防短路。电子设备和备用电池的携带和使用条件必须在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或其他册中规定,以便飞行机组、客舱机组及其他雇员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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