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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对农业生产损失补偿存在不足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返还一半的赔偿额,但保险公司对于推行农业强制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再次,根据《强制性农业保险法》的规定,当农业生产遭受意外损害时,哈萨克斯坦农业生产者只能获得种植成本补偿,无法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哈萨克斯坦农业和农产品保险尚未形成一个险种齐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对农业生产损失补偿存在不足

“靠天吃饭”是以往人们对传统农业的显著印象。今天,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防灾减灾意识的不断增强,这种情况已大为改观。但是,气象、气候条件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依然比较大。许多来自大自然的风险,例如旱灾水灾冰雹、蝗灾等等,防不胜防。因此,农业和农产品保险对于提高农业投资者的防灾减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为了降低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哈萨克斯坦 2004年3月颁布了《强制性农业保险法》,使该国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实施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国家,[32]但该法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首先,哈萨克斯坦农业强制保险建立在公私合营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出资建立了农业保险保障基金,私人部分资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互助合作协会和地方政府出资。虽然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返还一半的赔偿额,但保险公司对于推行农业强制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其次,《强制性农业保险法》规定了不同州的各农产品的保险费率区间,保险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区间执行,可调整的空间有限;此外,由于费率调整滞后,引发投保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情况严重。再次,根据《强制性农业保险法》的规定,当农业生产遭受意外损害时,哈萨克斯坦农业生产者只能获得种植成本补偿,无法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另外,即使生产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明,索赔成功也耗时耗力。[33]最后,该法没有对巨灾规定相应的保险保障,如再保险或政府担保的巨灾风险分散手段。(www.xing528.com)

目前,哈萨克斯坦农业和农产品保险尚未形成一个险种齐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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