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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宪法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合规审查与处置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区别为前者是积极地进行合宪性控制,后者是消极地要求不超越宪法允许即可;前者重在事前审查,后者重在事后审查,强调纠正违宪行为。综上所述,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对依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精神进行的审查和相应处置。

合宪性审查:宪法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合规审查与处置

合宪性的合就是“符合”的意思。宪就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审查,就是对是否符合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做出审议、判断。许崇德、胡锦光主编的《宪法》第六版中指出:“合宪性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在姜峰的《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十二讲》第六讲中指出:“违宪审查意指由独立法院或者专门的审查机关以宪法为根据,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选举过程或政党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在胡锦光的《如何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一文中指出:“合宪性审查就是如何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当然,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具有很强的联系,但也有区别。其联系都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重要手段,也都属于宪法性审查。其区别为前者是积极地进行合宪性控制,后者是消极地要求不超越宪法允许即可;前者重在事前审查,后者重在事后审查,强调纠正违宪行为。从这些对合宪性审查的定义看,合宪性审查一是要有主体,并应具有宪法法定和特定性;二是要有依据;三是要有行为;四是要有措施。而从违宪的角度看,违宪主体具有广泛性,一般可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由于公民个人违宪行为具有多样性。根据姜峰的《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沿十二讲》第六讲“当代审查制度概观的‘违宪’—— 一个前提性说明”中指出:“关于违宪主体的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国家机关和政党。正如美国政治学者萨托利所说的:‘宪法首要的功能是限制、约束政治权力行使的政府文献。’当代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其警惕的对象也主要是国家机构的立法、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国家机构的立法从静态角度看也就是法律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权事宜,就我国行政权而言,还应包括执政党行为,应对行政权做扩大解释,将其定义为公务行为。在翟国强的《中国宪法实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发展》中指出:“合宪性审查,是依据宪法对法律文件或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认其与宪法规定是否存在不一致、相抵触或矛盾的情况,并根据宪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

综上所述,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对依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精神进行的审查和相应处置。其实质是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监督情况以及公权力部门依据宪法做出的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文本、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及宪法性规范的监督审查活动。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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