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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必须符合合宪性审查原则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体系为全国人大对实施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实施的监督。在上述已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明确其常设机关也是立法机关的情况下,我国采取由人大体制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是不被接受的。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必须符合合宪性审查原则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体系为全国人大对实施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实施的监督。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这一体制下,一方面,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均在其之下;另一方面,从其性质看,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上述已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明确其常设机关也是立法机关的情况下,我国采取由人大体制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是不被接受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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