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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述与扩展成果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研究的需要,我们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概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即把一切围绕农村、农民、农业组建的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现状,同时不违背“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基本原则、不改变农村基本产权制度的合作组织或团体均包含在内,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述与扩展成果

合作经济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历久不衰,已成为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农业弱质性的结果,它对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与性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这一概念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界定,但目前尚无统一的规范。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和演变看,一般习惯将以下三类组织称为农民合作组织:一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生产资料归集体占有,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其主要职能是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二是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初成立,主要是农业领域的供销、消费、信用、运输、渔业手工业合作社,但50年代后期与供销合作社改为国有商业,信用合作社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渔业合作社划归水产部管理,失去了原有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改革开放后又恢复发展,目前信用社多改为商业银行。三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产权制度基础之上,合作领域以成员的专业化生产为纽带,合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但其形式和内涵更为丰富,既包括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各种松散的、不完全具备合作社特征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围绕农业专业生产进行合作经营和服务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如农民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因此,我国政府给予其一个特有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006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了法定意义的界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于研究的需要,我们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概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即把一切围绕农村、农民、农业组建的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现状,同时不违背“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基本原则、不改变农村基本产权制度的合作组织或团体均包含在内,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解,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它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不触及农民的财产关系,是适应目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对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第二,它以独立的农业生产者自愿联合为基础,其主体是农民。第三,它的目的是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对内为成员提供服务,对外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经济合作组织为主,同时也包含其他维权性及服务性的民间合作组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贫困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的主要形式是经济合作组织,主要功能是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服务,所以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合作组织上,后文中的合作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等同看待。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类多,形式各异,并且内部运行机制也千差万别,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人们常常感到困惑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即其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本质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标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集体经济还是属于个体经济?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生产资料是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还是成员个人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劳动者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形式,合作组织对生产资料享有共同经营权,但同时又不破坏成员个人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区别于传统的集体经济,又区别于个体经济,我们把它划入合作经济的范畴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社团?企业以“资本”作为营运与利润分配的核心,对外以营利为目的;而社团则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组成的互益组织,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区别于传统的企业,又与社团有所不同。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以“资本”作为营运与利润分配的核心,而是以“人”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合作,使资本为人服务;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外讲求利益最大化,是对内服务与对外盈利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从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来看,合作组织要成立,需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其具有同企业相似的成分,另外,从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与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越来越倾向于企业化的管理,与企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作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企业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组织形态,就其总体上应符合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英文缩写ICA)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社员民主管理;社会经济参与;自主与自立;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事业。这七项基本原则被视为是区别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标志。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及特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组织的功能划分[1]:①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经济增收为目的的合作组织,包括我国乡村各种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②维权性民间组织,主要指以维护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各种自发成立的组织,如各种减负协会、打工者组织等,尽管数量少,且大多没有得到政府承认,但农民认同度高,社会影响也很大;③社会性服务组织,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高农民福利的公益性、互益性组织,如老年协会、扶贫协会等,它们一般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按组织服务的领域划分:生产型合作组织、采购型合作组织、销售型合作组织、服务型合作组织、综合型合作组织。

3.按组建的方式划分:①内生型合作组织,即自愿的基础上农民自己组建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一般由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带动农户自愿加入形成,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协会、股份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②外生型合作组织,这是指有关单位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或为了自身利益而与农民联合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包括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技服务部门带动型、政府推动型等。

4.按组织发育的程度划分:①专业合作协会,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级形式,一般内部利益关系松散,不具有实体性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②专业合作社,这是最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一种典型模式,这类组织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经济效益较好,大多数合作协会最终都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③产品行业协会或合作联社,这是一种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是合作组织发展的最高阶段。

其他,还可以按组织的产业分布划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供销服务业等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点

近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从最初源自国外的学习和模仿,到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后各种形式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史,在不同的发展历史时期,合作组织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在市场经济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大背景下涌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区别于传统的人民公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www.xing528.com)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农民自愿联合,共同组建的新型合作组织。农民加入合作组织,不会改变其家庭承包经营,不影响农民的财产权。这与原来的人民公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后者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都归集体所有。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组织。它是以为成员服务为目的,其成员大多是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体农户,他们为规避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自愿加入合作组织,通过合作以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话语权,提高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效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之间是一种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关系,组织为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和民主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组织成员的吸纳,均以自愿为原则,农户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也没权利强迫农民加入;同时,合作组织内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拥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对内服务和对外盈利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协作性组织,其创建的目的是为全体组织成员服务,这就决定了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最大限度地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但对外,则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最大限度地增加组织的利润,为组织成员谋利益。只有组织最大地实现了它的经济效益,才能达到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5.在法治经济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将日益受到法律的规范。在合作经济形成初期,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调节合作组织事宜的法律规范,处于一个没有法律保护的阶段。随着我国法制经济不断健全、合作经济发展日渐成熟,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日趋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合作组织发展、影响农民增收致富的“瓶颈”。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以及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都作出了专门规定,特别是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文件,随着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日益发展成熟,相信国家还会陆续出台各种调节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典。只有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才能保证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才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指组织自身所固有的效能。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功能。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经营的农户集中起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协会,带领广大农户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的生产和销售,以促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

2.中介功能。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大企业、大市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农户与市场对接、与企业对接。

3.载体功能。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从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脱离出来,向产前、产后延伸,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提高组织的市场竞争水平。

4.服务功能。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核心。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有效服务,解决农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以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必须以服务农户为目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其在组织农民、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完成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结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分散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竞争日渐激烈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产品由长期短缺转为“过剩”,农产品“卖难”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减少广大农户经济活动的市场风险、降低交易费用、发展规模经济,成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把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个体农户集中起来,使农户以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整体进入市场,形成规模化经济,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和生产经营效益。

2.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技术服务部门“包”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较好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通过拉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链条,使农民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3.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是围绕当地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组织农民生产,带动了当地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个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带动当地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对外统一价格、提升质量,对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户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促进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目的,不断为农户提供教育和培训,使农民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科技推广、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同时积极组织农民学习法律知识,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方面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5.提供农户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国家的政策和扶持措施,以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同时农民通过合作组织把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从而便于政府及时了解农民的诉求、对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提高政府对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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