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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受制度、企业和社会因素影响的研究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和社会因素、企业因素和个人因素三者可以单独又联合地对信息披露的决定产生影响。研究表明,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影响,离开法律法规,披露就是自愿的,企业间的环境信息无法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较。此外,社会公众对知情权、公正性的要求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了压力,从而影响着企业的信息披露决策。汤姆斯的研究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确实对企业的环境名誉产生影响。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受制度、企业和社会因素影响的研究

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因素对企业做出披露决定产生了影响,包括是否要披露、何时披露、如何披露等。制度和社会因素、企业因素和个人因素三者可以单独又联合地对信息披露的决定产生影响。

(1)制度和社会因素。

研究表明,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影响,离开法律法规,披露就是自愿的,企业间的环境信息无法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较。一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影响着企业披露信息的决定。布洛瑟姆(Blossom,1994)提出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环境尽职调查是需要建立的,他强调“对目前存在及未来潜在的环境问题信息的充分披露”是迫切需要的。哈奇森(Hutchison,2000)对当时与环境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揭示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需要多样性,因为在不同的国家,法律法规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措辞和翻译方式也对企业信息披露有着影响。法律法规措辞的模糊程度和人为误解操纵可能引起报告的一些偏见。有很多文献分析了法律法规的含糊问题,有了这些模糊不清的地方,披露就会有很大的可能性有一定的偏好或偏见。何丽梅等首次以中国112家重污染上市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采用指数法依据2006年全球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报告指南对其环境绩效信息披露进行了量化评价,发现外部监管和压力较大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水平显著好于深交所

此外,社会公众对知情权、公正性的要求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了压力,从而影响着企业的信息披露决策。汤姆斯(Toms,2002)的研究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确实对企业的环境名誉产生影响。作者使用“英国最受尊敬企业”(Britain's Most Admired Companies)上的文章中的社区与环境责任等级(Community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ER)作为环境名誉的代替品,其中发现,信息披露的质量(可计量性和可证实性)及企业承担的风险与高等级的CER有着一定的联系。格思里和帕克(Guthrie and Parker,1989)研究了澳大利亚某矿业公司的社会报告,发现公众压力和环境报告在某一时期内有着一定的关联。在另一个研究中(1990),他们设计了一个实验来调查不同国家(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区别,发现几乎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出于对政府政策和公众压力的反应及应对。

(2)企业因素。

大量的研究表明了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或企业特征的关系,主要特征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的行业背景。科米尔和戈登(Cormier and Gordon,2001)发现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会影响环境报告,例如公用事业公司会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张和通(Teoh and Thong,1984)对马来西亚某些公司的经理进行了采访,发现公司规模更大的经理会表示,其公司在环境问题上应承担更多更主要的责任。何丽梅等发现上市公司规模与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实际控股人性质与所在地区对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水平影响不显著。(www.xing528.com)

哈克斯顿和米尔恩(Hackston and Milne,1996)对新西兰前五十名的公司进行了社会披露年度报告的调查,发现从属于环境友好型行业或有较强公众意识的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布拉格登(Bragdon,1972)认为污染治理和盈利是互利共存的,并且发现造纸业公司的环境评级与公司的市盈率有正相关关系。弗里曼(Freedman et al.,1992)以6个会计指标为经济绩效的表征,未能拒绝环境披露与经济绩效之间无显著关系的原假设。理查森(Richardson,2001)认为,在与公司的资本成本的关系上,环境信息披露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披露:更高盈利的企业会因更多的社会信息(包括环境信息)的披露而支付更多罚款。

另外,许多研究强调信息成本会涉及信息披露程度。科米尔和马民安(Cormier and Magnan,2003)研究了法国公司企业中影响其环境报告水准的因素,并且发现信息成本和媒体可见度与报告有着很大的关联,两者均增加了与外界相接触的必要。

(3)个人因素。

首先,文化对可以通过合法要求和影响个人对相关披露的态度来影响环境信息披露。马修斯雷诺兹(Mathews and Reynolds,2001)探究了斯堪的纳维亚和美国的人们对木材行业的可持续性和环境核算的道德性态度,并发现了关于公众压力和机密性的文化差异。布厄和弗里曼(Buhr and Freedman,2001)比较美国和加拿大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都有更高的增长,并且加拿大公司更趋向于自愿披露。还有很多例子,在管理者的态度、管理者对公司所承担义务的认同程度、管理者对造成的环境问题的认同程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这些都是文化使然。

其次,态度也可以影响环境披露。特罗特曼和布拉德利(Trotman and Bradley,1981)就发现管理者如果更重视公司的长期利益,就更会去做环境信息披露,并且披露程度随重视程度提高。这些都表明了一个公司自己的态度、希望影响公众看法的程度、对塑造自身长期形象的需求,以及对长期利益的诉求程度等都会影响环境披露。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公司的态度并不一定与信息披露有关,考恩(Cowen et al.,987)就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完全不受公司的社会责任义务委员会的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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