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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磋商机制的福利大于WTO争端解决机制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单边行动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开始寻求双边磋商。不同的是,Okediji得出的福利效应是双边磋商大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秘鲁与欧盟有关干贝和沙丁鱼的两起争端中,秘鲁作为WTO成员方,在双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而越南在与美国有关鲶鱼贸易的争端中,越南不是WTO成员国,在双边磋商中遭到了美国不公正的反倾销。这意味着双边磋商的局限性。

双边磋商机制的福利大于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单边行动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开始寻求双边磋商。Prasirtsuk(2002)认为,为了减缓美国单方面贸易措施给日本带来的压力,日本不仅加强了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利用,而且更积极地发展与亚洲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在多边进程经常受阻的情况下,加强双边经济合作非常有利。Davis(2006)认为,如果双方不涉及强大利益集团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双边机制加以解决。因为,多边解决机制可能经历的时间更长,且得到的收益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双边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较为经济。田丰(2007)认为,双边协商是正式裁决前的早期解决方式,并且由于双边磋商的半公开性特征,因而有利于争端的灵活解决,规则导向的WTO取代GATT,对双边协商产生了影响。但是,在WTO时期是否比在GATT时期更有利于磋商解决,学者们的观点仍不统一。这里讨论的双边磋商是在多边体系下进行的。但是,狭义上的双边解决机制也有不足之处,正如Drahos(2005)所指出的,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弱国。因为在双边磋商中,弱小的国家不能利用联合的力量,进而增加谈判的筹码和力量来制约强国(多边解决机制中有第三国的参与,这对强国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并且在双边解决机制中不守约的声誉成本低于多边贸易体制,而且在双边磋商中存在寻租行为等,所有这些都使得双边解决机制更有利于强国,因而强国偏好于各种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能够在双边谈判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双边磋商的经济学分析中,Crescenzi(2003)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经济依存度如何影响两国政治争端的解决。在相互依存的经济体系中,一方是挑战国,另一方是目标国。当挑战国的退出成本较高时,挑战国不会向目标国提出要求,因而两国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低。与此相反,当目标国的退出成本较高时,挑战国就会提出政治要求,而目标国也会接受,这时两国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也比较低,有关冲突将主要通过经济和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当两国的退出成本都较低时,两国间的争端会升级,直至可能会发生军事冲突。同理,两国经济依存度对贸易争端的双边解决机制也具有类似意义。在博弈中,双方实力大小对于争端结果有着明显的影响,De Dreu(1995)认为,如果谈判一方强制性实力增强,那么在谈判中更易威胁对方;如果谈判对手的实力增强,谈判方则会作出让步;而当双方势均力敌,则双方都会做出更多的让步,进行妥协和合作。这对于理解在贸易争端的双边谈判中双方的博弈很有意义。同样,Suh和Wen(2009)在双边议价的博弈分析中,得出双方实力的大小影响着均衡结果的结论,这对于贸易谈判具有借鉴意义。在双边磋商的福利效应分析方面,Okediji(2003—2004)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分析了双边磋商可能带来的收益。他认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双边磋商可以增加多边谈判不能产生的净福利[11],同时可以避免多边谈判的净损失[12]。对发达国家有重大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谈判中可以限制单边措施使用,也可以利用本国市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双边谈判中受益。不同的是,Okediji得出的福利效应是双边磋商大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在双边磋商的政治经济分析中,Davis(2005)指出,作为申诉方的利益集团希望争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好的结果,因此要求政府把双边磋商作为首选。但是,如果应诉方有强大的利益集团,双方都不愿让步,这时双边磋商很难进行。如果两国关系紧张,会尽量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以免两国关系吃紧。例如,中国和日本的贸易争端,日本希望通过双边磋商而不愿诉诸WTO。而Davis和Shirato(2007)进一步从行业角度,对双边磋商进行了政治经济学分析,进一步增进了对双边磋商机制的深入理解。(www.xing528.com)

在实证分析上,Bown(2004a)用贸易自由度的变化来衡量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争端中的双边报复能力。结果发现,相较于GATT,WTO多边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双边谈判能力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市场越开放,且其市场对发达国家越重要,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谈判中就会获得更多的优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关键要增强自身的实力,积极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争取更多的主动权。Bown(2004b)在另一篇文章中重申了申诉方报复能力的增强会迫使应诉方作出让步(进口部门的贸易自由化)的观点。在该文中,申诉方的报复能力用出口份额(即应诉方进口到申诉方占其全部出口的比重)表示。计量回归结果表明,出口比重增加能显著提高进口部门的贸易自由化(即应诉方从申诉方进口增加),双边经济依存度对贸易自由化起着重要作用。这在GATT/WTO框架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报复能力的强弱。该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在于,应诉方进口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贸易自由化。Blonigen和Bown(2003)利用logit模型对反倾销与报复能力进行了计量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外国的报复能力越强[13],被美国提出反倾销和裁定倾销的可能性越小。双边争端解决与双方的报复能力密切相关,双方报复能力势均力敌则会减少争端。这里再次强调了报复能力的重要性。在案例分析中,Davis(2005)以秘鲁和越南两个发展中国家为例,说明双边谈判对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是如何不利。在秘鲁与欧盟有关干贝沙丁鱼的两起争端中,秘鲁作为WTO成员方,在双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而越南在与美国有关鲶鱼贸易的争端中,越南不是WTO成员国,在双边磋商中遭到了美国不公正的反倾销。这意味着双边磋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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