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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表现出了很多的不足。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仍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Perdikis、Kerr和Hobbs要求把消费者偏好原则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来。Davis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因为,高速发展的产业不仅比低速发展的产业有更高的机会成本,而且时间也是重要的交易成本,所以这些产业更可能通过双边磋商,而不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多边争端解决机制[14]从GATT到WTO得到不断发展。在GATT体系下,如果有一方反对就可以阻止报告的通过,故专家组报告很难被通过。WTO的成立在很多方面弥补了GATT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严格时间限制、保障专家组应有的权力、报复行动的合法化,以及专门为此成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由于WTO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偏见的专家组裁决,以及争端解决的明确时间表给争端解决带来了收益,WTO有效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果(Grinols和Perrelli,2002)。WTO争端解决机制将GATT的一致同意原则调整为反向一致同意原则,即只有全体成员一致反对才可以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而且为了防止出现专家组裁决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还专门设定了相关仲裁程序(Chang,2002)。WTO已成为各国政府间解决贸易争端最为广泛的机制,其中包括广大的发展中国家(Petersmann,1997)。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表现出了很多的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国际事务的解决由以权力为导向转变为以规则为导向,但是在实践中争端解决并没有超越权力的国家关系,而是存在规则导向和权力导向并重的格局(屠新泉,2005)。与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效率上总体有所提高,但是其实施能力的缺乏和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等不足没有被完全克服,致使效率的提高没有被WTO全体成员所享有(田丰,2006)。WTO的改革没能阻止强国非法使用贸易措施(Bown,2002)。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仍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Perdikis、Kerr和Hobbs(2001)要求把消费者偏好原则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来。Ethier(2004)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来弥补报复能力的不足。

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方面,Cooter和Rubinfeld(1989)在《法律争端与解决的经济学》一文中运用博弈方法建立了从最后阶段到开始阶段次序颠倒的四阶段博弈模型,即审判阶段、谈判解决或审判阶段、确认法律解决的申明阶段,以及对损害的预防阶段,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申诉方和应诉方在不同阶段的行为。这对于分析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双方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博弈具有借鉴意义。Bagwell和Staiger(2009)利用重复博弈的思想解释了报复手段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使用。为了确保更有效率的均衡,政府限制报复手段的使用,同时作为偏离均衡的威胁。保持均衡路径的报复手段用来应对一些冲击性协议,以免这些冲击会打破背叛协议的收益和成本间的均衡。这意味着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着反复博弈的过程。而Maggi(1999)进一步从博弈的角度进行了福利效应分析,通过建立三国模型进行的纳什均衡分析结果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双边更有利于合作;对于实力悬殊的双方,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证实和公开违约信息能够使双方得到更高的对称均衡收益;在存在第三方的情况下,有利于弱国的利益。在多边谈判中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对于实力悬殊的两国,有利于弱国的谈判地位。这是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优势较为深入的分析。

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经济分析中,Chang(2002)把经济和政治因素引入到统一的模型,进一步解释了争端双方是否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以及在磋商阶段是否决定继续申诉,在权衡政治成本和经济收益的基础上,争端有关方决定是否进行诉讼活动。并且从历史的角度说明随着政治成本的下降,对多边解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多。应该说,这是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的一大发展,也是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颇具理论价值。Davis(2008)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益集团对贸易政策的制定进行游说,政治家从政治捐款的利益集团立场选择贸易政策,以获得最大化利益和更多选票。国内政治利益集团在选择WTO解决争端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国外市场壁垒对政治捐款很多的出口行业造成损害,那么美国将会申诉到WTO,通过裁决解决争端支持贸易自由化,以缓解私人部门的压力,否则会发生贸易战。Davis和Shirato(2007)将这一研究进一步深入到行业层面,并发现除了行业的规模、出口依存度等政治经济因素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外,产业模式[15](the industry pattern)也影响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这是因为,高速发展的产业不仅比低速发展的产业有更高的机会成本,而且时间也是重要的交易成本,所以这些产业更可能通过双边磋商,而不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这种从产业模式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之选择的研究方法,对进一步从行业和企业层面分析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www.xing528.com)

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方面,Holmes、Rollo和Young(2003)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较为深入的统计研究,并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贸易争端没有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方或应诉方不利;申诉方是案件的最大赢家;结束的案件没有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最落后国家不利;国家的强弱和案件的性质(是国内规制还是贸易保护)影响到案件的解决方式,强国希望通过和谈解决,而弱国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国内规制(如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都通过法庭外解决,但贸易保护(反倾销反补贴、特保等)则更多地通过法庭解决。这对于贸易争端的经验研究起到了一定参考作用。在运用统计方法的同时,Busch和Reinhardt(2002)的观点却与他们略有不同,他们通过对向GATT/WTO申诉的案件、争端的升级、争端的结果等进行全面研究后指出,相对于GATT时期,发展中国家在WTO时期作为申诉方数量下降了,而作为应诉方的数量上升了。在关于争端是否进一步升级的统计中[16],争端早期解决占到一半以上(55%以上)[17]。在对GATT的争端结果的统计中[18],裁决时应诉方完全让步下降,但是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促进了贸易自由化。

Busch和Reinhardt(2003)通过计量方法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他们采用1980—2000年在GATT/WTO申诉的380件案例作为样本,实证结果显示,在WTO裁决前的早期解决中[19],人均收入水平越低的国家作为申诉方得到的让步越少,而作为应诉方让步就会越多。换句话说,就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能力,在WTO争端早期解决中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一再提醒要关注在WTO的谈判阶段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援助,以改变这一不利的局面,但是贸易争端解决的三种结果(不让步、不完全让步、完全让步)需要更为详细的信息,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判断。Bown(2004a)的观点与之相反,在用贸易自由化来衡量争端解决结果时[20],被保护部门自由度的变化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的改变,即被保护部门自由度的提高意味着争端得到解决。发展中国家在WTO时期起诉明显增多,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在WTO时期比GATT时期争端解决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化;WTO法制化进一步得到加强,说明了WTO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在这里,作者的创新之处是用贸易自由化来衡量争端结果,但事实上争端的成功解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贸易自由化。Grinols和Perrelli(2002)把GATT和WTO作为政治变量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案件通过WTO专家组的时间要少于通过GATT专家组阶段(但相关系数不显著)。这说明了WTO解决争端的效率提高了。Davis(2008)对于影响美国利用WTO解决争端的政治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回归结果显示,政治压力影响案件是否由WTO进行裁决,其中政治捐款和使用“301条款”调查的案件对于起诉到WTO的可能性具有统计上正的显著性。非常重要的是,Davis和Shirato(2007)综合了各种实证研究方法,即运用统计、计量回归及案例分析等,来检验产业模式是否影响选择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统计研究中得出高速发展的电子产业很少选择WTO解决争端。在计量回归分析中,选择了日本的数据,运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方法,用研发占产品生产的比率来衡量产业发展速度,因变量包括三种,即不谈判[21]、谈判[22]、WTO裁决,回归结果显示,高速发展的产业更不可能选择WTO解决争端,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在案例研究中,日本的电子产业贸易争端没有申诉到WTO,而钢铁行业和自动化行业很多选择了WTO解决争端。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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