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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从双边谈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实中,有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案件经由双边谈判,最终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的较多,而最终付之于双边报复的却很少。在双边谈判中,弱国的利益一般都会受到损害;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弱国的利益则有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中国最终将该案诉之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取得了裁决的胜诉。这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贸易报复措施的限制,使得报复成本提高,进而降低了双边报复中发起国可能获得的收益。

经济学分析:从双边谈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1.第一种均衡结果分析:发起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贸易争端。

(1)根据前面的结论,当时,争端将通过裁决解决。这意味着,诉讼成本减少时,发起国运用WTO争端机制处理贸易争端的案件就多。由于WTO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高昂,使争端通过裁决加以解决受到影响。如果发起国是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诉讼的能力强,诉讼的案件就多。比如,1995—2012年,美国和欧盟申诉到WTO的案件分别为103件和87件,是利用WTO最多的国家(地区),显著多于其他国家(地区)。当B<A[13]时,发起国胜诉的概率越大,争端通过裁决的可能性也越大。例如:1995—2012年,中国申诉至WTO的11起案件中胜诉7起。

(2)在第三阶段发起国通过裁决获得的收益大于通过报复时的收益:

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双边报复措施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策略;如果发起国对目标国市场依赖度高,报复会使发起国损失增加;如果发起国报复能力不强,则通过WTO裁决更为有利。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通过诉讼来解决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在现实中,有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案件经由双边谈判,最终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的较多,而最终付之于双边报复的却很少。

(3)第二阶段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收益小于裁决时的收益:

如果目标国是弱国,在双边谈判中发起国提出的赔偿要求高,目标国接受赔偿要求的损失大,通过诉讼裁决会增加目标国的收益。在双边谈判中,弱国的利益一般都会受到损害;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弱国的利益则有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第一种均衡案例,如2009年欧盟对华鞋类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在该案例中,相对于欧盟,中国在双边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欧盟接受中国要求的可能性很小;此外,中国对欧盟存在巨大的贸易顺差,通过报复解决争端对中国也不利。但是,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如果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处理,则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再者,根据该案件的基本情况,中国预期的胜诉率较高。因此,中国最终将该案诉之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取得了裁决的胜诉。

2.第二种均衡结果分析:发起国通过申诉后的谈判解决贸易争端。

(1)第三阶段,争端通过谈判解决:

条件下,当发起国胜诉率低、诉讼费用高时,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增加[14]。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双方的收益都能得到提高。

(2)发起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贸易报复时的收益:

在贸易报复中,发起国的收益不一定会更大,特别是在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的今天。这也就是为什么通过报复解决争端的案件越来越少,而通过WTO解决争端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多。

(3)由于SSW<S,即在申诉至WTO后的谈判解决争端中,发起国提出的要求会减少。因此,在这一情况下,目标国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所获得的收益也得到提高。另外,多边惩罚的力度大于双边(Bagwell和Staiger,2009)的事实,也决定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增加。在实践中,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谈判解决的争端,在总案例中占有一定比例,如1995—2006年申诉到WTO案件总数为354起,其中通过谈判解决的有60起。[15]这一现状也意味着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对于发起国和目标国都有利。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就属于第二种均衡案例之一。有关反补贴争端不仅涉及多个行业,且对中国经济利益的影响较大,而在同美国的双边磋商中中国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将该纠纷申诉到WTO。在WTO谈判阶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做出了无损害终审决定,使争端在谈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而没有进一步上升到WTO的裁决阶段。

3.第三种均衡结果分析:发起国通过报复解决贸易争端。(www.xing528.com)

(1)在第三阶段,发起国通过报复解决争端。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是,发起国通过报复获得的收益大于诉讼:

这意味着,发起国贸易报复能力强,目标国相对弱小;或者目标国对发起国的经济依存度高,发起国更偏好于贸易报复。这在理论上虽然有可能性,但是实践中较少存在。这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贸易报复措施的限制,使得报复成本提高,进而降低了双边报复中发起国可能获得的收益。所以,现实中通过报复解决争端的案件较少。

(2)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损失大于被贸易报复时的损失:

发起国对目标国进行报复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因为发起国通过报复得到的收益要大于发起国的损失。然而,通过报复,双方获得的收益比通过谈判还要多,这显然与事实相悖。在实践中,特别是目标国也具有反报复能力时,双方发生贸易战导致的福利损失会更大。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双边贸易报复,那也只是短暂的。

2001年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就属于第三种均衡的情况。在该案例中,日本对中国的三种农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且在双边谈判中,没有作出让步。为此,中国对日本采取报复措施。由于这一报复措施给日本造成的损失远大于日本让步可能带来的损失,最终日本撤销了保障措施,争端得到解决。在此例中,中国之所以采用报复手段,是因为在贸易争端爆发时,中国还不是WTO成员国,还无法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这一问题。

4.第四种均衡结果的分析:目标国接受发起国的要求。

均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收益大于发起国申诉的情形:

时,诉讼费用增加、胜诉率下降,争端会更多地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例如:目标国对发起国实施的贸易措施没有显著违反WTO法律规定,对目标国进行诉讼取得胜诉的概率较低。这意味着,在WTO机制下解决争端可能面临的损失较大。这时,发起国提出的赔偿要求就会降低,双方就有可能在双边磋商下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

这说明在双边磋商中,如果争端双方相互让步,争端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进而节省了各种诉讼成本,使双方的福利都能够得到改善。所以,在实践中,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往往是解决争端的首选。以中国为例,在争端解决中,中国更多地偏好于应用双边磋商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中国和美欧的纺织品争端以及中国和日本的农产品争端等,都是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的。但是,在实践中,双边磋商并不是能有效解决各种争端的万灵妙药。

(2)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收益大于发起国报复的结果:

报复给目标国带来的损失越大时,目标国越愿意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双边谈判的收益受制于贸易报复的约束,在lB-bB≥0情况下,争端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即贸易报复造成目标国损失大,而发起国的收益小,双方都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如果目标国出口高度依赖于发起国市场,发起国报复给目标国带来巨大的损失,目标国就会接受发起国的要求,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加大。

总之,争端能够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主要是目标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时的损失更大,以及WTO的时间漫长等,通过双边解决对于双方都有利。或者发起国对目标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损害足够大,比如目标国是小国,或对于发起国的经济依存度很大等,通过双边磋商,即使目标国让步时利益受到损失,但比遭受报复时的损失要小。这说明了,双边磋商对于弱国是不利的。

第四种均衡案例:欧盟对华纺织品的特保措施,由于只有美欧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并且到2012年终止,申诉到WTO所能得到的经济利益不大;而通过双边谈判,虽然对于中国相对不利,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内市场对欧盟国家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双方相互依存度也不断增加,中国在双边磋商中的谈判能力也得到了加强。因此,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有关贸易争端对双方都是有利的,最终该争端通过双边磋商的形式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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