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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及其特征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用关系却没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然而,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忽视公正等固有的弱点使得当事双方在自主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劳动关系既有法律性的特征,又有社会性、经济性的特征。

劳动关系及其特征的分析介绍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当事双方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责权、义务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其责权、义务和利益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该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及质量为其支付报酬,从而满足和改善劳动者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本书从广义角度上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使用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它是一系列责任、权力和利益的总和。

(二)劳动关系的相关概念

1.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别

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在个体之间进行。

(1)干预程度不同

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

(2)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做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用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用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合同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用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用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不要正式合同。

(4)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用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用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用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www.xing528.com)

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当事双方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责权、义务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其责权、义务和利益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劳动力不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不成其为劳动力。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显著的从属性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建立的当初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但到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在职责上出现了从属关系或隶属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者就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当初,即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中的所涉问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但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即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显著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当事双方便存在着非对等性。

3.劳动关系即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4.劳动关系的法律性

劳动关系一般是通过受法律约束的劳动合同来体现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仅可以换取各种报酬,而且还可以从工作中获得自尊、体面、满意感、成就感和归属感等。

5.劳动关系的社会性与经济性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经济社会利益的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别人是无法替代的,只能由当事人自主处理。然而,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忽视公正等固有的弱点使得当事双方在自主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有相当的难度。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市场经济的国家,特别是我国的劳动关系更强调国家干预,如国家的劳动立法干预,政府通过三方(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机制的调节合作和干预等来维护劳动关系。例如,促进集体谈判和员工参与制度建设与实施,为劳动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积极调解重大劳动争议等。因此,劳动关系既有法律性的特征,又有社会性、经济性的特征。

6.劳动关系的排他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即劳动者一个人不能在同一时期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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